每月彙整:三月 2008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一種由實務而形成的訴訟

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一種由實務而形成的訴訟 \汪紹銘律師 【案例】: A母親B於 民國49年1月16日 與C結婚,惟B因係被逼婚,於結婚翌日即逃離C家,B逃離夫家後,與D認識,並於 民國53年12月3日 生原告A,惟B於 民國60年10月7日 始與C辦妥離婚手續,而與D於 61年6月18日 辦妥結婚登記,並於70年10月10日生E。 【要點】:   一、A可否依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二、A可否提起一般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三、A可否提起強制認領? 【分析】: 一、否認子女之訴   舊民法第1063條第2項、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民國93年12月30日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為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及同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   民國96年5月23日 修正民法第1063條第2項、3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修正後民法第1063條雖放寬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民事訴訟法第989條之1規定「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990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對由子女提起否認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並未相對為修正之規定,理論上應以生母與推定之父為被告。   案例情形,A依新法固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其生母及推定之父早已於修法前死亡,A似無法依新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二、一般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亦同」。因此,單純事實身分關係,不屬法律關係之範疇,以往司法實務上認為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最高法院四八年台上字第九四六號判例參照)。   民國89年2月9日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修正為「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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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了被告,官司的心情

我成了被告,官司的心情 \汪紹銘律師2007.3.11 2月22日我在信箱收到一封地檢署寄來的傳票,通常法院寄給律師的傳票都是雙掛號信件,為何這一件是封平信?我不禁覺得納悶,打開來看,案號是97年度他字201號,案由是偽造文書,時間是是下午4點30分。我心想,我在彰化地檢署還有一件代理告訴的醫療糾紛案也是他字號,但是本件案由是偽造文書,顯然不是我在彰化地檢署未結的案件,我在看被傳人欄記載,本件被傳人為被告,阿!我是被告?我是偽造文書案的被告?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成了被告,我做律師15年,自己也成為被告。 我開始感到納悶,因為我戶籍在台中,如果有人告我偽造文書,應該由台中地檢署管轄?為何這個案件由彰化地檢署偵辦?那意思是我的犯罪地在彰化,才會由彰化地檢署管轄,可是我除了去彰化開庭之外,怎麼會彰化犯偽造文書的罪?偽造文書是故意犯,如果我在彰化有犯偽造文書,為何我記憶中完全沒有印象? 過去有許多當事人收到傳票,多會很緊張問律師,由其傳票記載開庭時間在下午,當事人更緊張,因為他聽人家說,如果檢察官要收押人,通常會在下午傳訊。每次當事人有這種憂慮,我總是告訴人家這種傳說很莫名其妙。可是,此刻的我,內心也開始有這種想法,而且我也懷疑傳票上寫「他字」案,是檢察官故意設下的陷阱,要等我到庭後,在改為偵字,然後聲請收押。 那到底是誰告我呢?我又那裡偽造什麼文書?我想是不是應改打電話給書記官,到底是誰告我呢?但書記官可以用偵查不公開回絕,我想也不必麻煩人家。 97年3月4日我如期地檢署報到,我在第七偵查庭外面等候,後來來了二男一女還有一小孩,他們就在偵查庭外大聲說話,大罵法官是恐龍,醫師沒醫德,律師沒道德,因為聲音太大,偵查庭的法警出來叫他們小聲一點。我知道這些人就是告我的人,因為他女兒在彰化某醫院生產,出生後新生兒發現臂神經叢損傷,他們告醫院偽造文書(刑事案件)跟損害賠償(民事案件),而這二件訴訟我是醫院的律師,這二件案件,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我代理的案件,我方全部勝訴,對方卻對律師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附錄: 官司的心情 ※必也無訟乎 台灣諺語說「官司好打,狗屎好吃」,所以孔子說「訟,吾猶人也,必也無訟乎!」。 打官司是律師的職業,對官司勝敗當然有些壓力,但時間一久,多少已經麻痺。做一個律師,最常聽到自己的當事人對律師說「晚上都睡不著覺」、「我身體已經瘦了一圈」、「我的心情很緊張」。 如果官司拖延,經過漫長歲月,還可以發現有的當事人出現躁鬱症的現象。 遇到像這樣為訴訟憂愁的當事人,律師只能跟他說會盡力幫忙,要他不用擔心,而且擔心也是無濟於事,就把煩惱交給律師吧! 有時我覺得律師是一個幫人家承擔煩惱的行業,我常說如果別人沒有煩惱,律師的生計就會有麻煩。 官司為什麼對一個人產生這麼大的作用,因為官司牽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與名譽。而審判過程又充滿許多獨斷、草率、專擅,使得不管有理無理,心虛心實的人,面對官司都煩惱憂愁。又加上官司代表著正義公理的實踐,而判決的不確定性就會使人慌恐莫名。 ※官司的壓力 宋七力案經過七、八年的纏訟,最高法院終於在今年無罪定讞。謝長廷市長夫人 游芳枝 女士還在報紙上發表短文,描述他這幾年的官司心情。 在許多著作裡,我們常可以看到以等待宣判的囚犯來形容病人等待檢驗報告出爐的心情。這樣的文字不禁讓我沉思那等待宣判的囚犯(或被告)的心情又是甚麼? 我在發明企業 家莊榮兆 先生<他比李敖厲害>的自傳書(後來因故未出版)裡曾寫一篇序,我這樣說: 「壓力是現代人健康最大殺手,在台灣除了事業、家庭、生活壓力之外,有另外一種壓力更是無形殺手,那就是官司壓力。 因為執業關係,常看到官司當事人悲憤、無助、焦慮的神情。台灣司法長期惡劣環境,影響一個人生命、自由、財產、名譽,因此進入司法程序的人民,馬上陷入一種不確定恐慌狀態,那種壓力常使人頭髮朝如青絲暮成雪。 莊榮兆先生原是一個成功的發明企業家,在家庭、事業、生活幸福美滿之際,司法壓力原如帝力與我何有哉之遙遠,可是他為保護自己智慧財產,卻經歷不公的偵查、審判,乃至非法逮捕入獄之遭遇,終被迫走上對抗不公不義司法體系的最前線。 在自由、財產、事業屢受不法侵害壓力之下,莊榮兆竟未如一般司法當事人屈服於司法壓力而倒下,反越錯越勇,成為不公司法的鬼見愁,他的司法奇緣,值得苟活於司法壓力下的小老百姓振奮,也為台灣對抗不義公權力體系的實踐上,開創出一條光明的康莊大道。 讓我向這位對抗不義公權的司法尖兵獻上最敬禮」。 我在一九九八年出版一本法律小說集<法庭AB檔案>,在獻辭中我這樣寫道:「謹以本書獻給—- 因 獨斷、草率、枉法 而 坐牢、喪生、破財 與 飽受屈辱 的 司法受難者」。 這是一本描寫小人物受侮辱與受損害的官司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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