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四月 2008

家庭生活費之法律

家庭生活費之法律\汪紹銘\2007.04.22 ※未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構成離婚事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205號     事實 兩造於 民國72年2月1日 結婚,夫妻感情初尚融洽     ,嗣被告隻身前往臺北工作,於88年後即未再給付家庭生活     費用,且被告1 年僅返家1、2次,兩造現已形同陌路,僅徒     具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雙方之婚姻關係實已生重大破     綻而難以繼續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理由 次按本件兩造並未另訂立夫妻財產制,依     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依民法第1003條之1 規     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     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此項法律修正,     係基於現代社會基於男女平權觀念,夫妻均應分擔家計及家     務而來,且衡諸經濟問題乃涉及夫妻生活實際之生計問題,     若夫妻之一方既不願分擔家務,又任由他方負擔全部之家計     ,致他方無法忍受,應可認為係無法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民事判決選集 | 迴響已關閉

利用他人不在之際換鎖是否構成妨害自由?\汪紹銘律師2008.04.16

利用他人不在之際換鎖是否構成妨害自由?\汪紹銘律師2008.04.16 問題:     A將房屋借給胞妹B住,B與其夫C後來離婚確定,B搬離A屋處,C     繼續住在該處不搬,A利用C不在之際,將A屋換鎖不讓C進入,  C告A妨害自由。 解析: 一、有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0號   事  實   甲○○與乙○○、林宏宣夫婦自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在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所管理國有土地上之自建平房比鄰而居迄今,而乙○○夫婦所居住之房屋除經由甲○○所居住房屋前之庭院及大門出入外,並無正常道路可與外界聯絡,兩家十餘年來一直使用同一大門出入,本相安無事,詎甲○○因細故與乙     ○○夫婦感情失和,甲○○竟明知乙○○、林宏宣自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有自台北市○○○路○段一一九巷六二弄五三號大門通行之權利,竟於民國九十年三月起,基於接續犯意,多次以更換大門門鎖之強暴方式阻止乙○○及林宏宣出入,妨害乙○○及林宏宣行使通行之權利。     理  由   告訴人自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自被告家大門進出一節,堪認在被告及告訴人主觀認知上均認告訴人有通行被告家大門之權利甚明,既然被告主觀上明知告訴人有通行五十三號大門之權利,竟因於九十年三月間與告訴人交惡,即以不斷變換大門門鎖方式,使告訴人因無鑰匙開門,阻止告訴人夫妻由五十三號大門進出,被告顯有以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通行權利甚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62號     事實:   緣甲○○自民國93年3 月2 日起,向李秀葉承租位在臺北市大同區○○○路138 號8 樓之4房屋居住使用。而丙○於96年3 月18日,以新台幣(下同)115 萬元,向李秀葉購得上開房屋並借名登記在翁榮鴻名下後,遂於 96年4月9日 ,以存證信函要求甲○○儘速搬離,然為甲○○所拒,雙方因而發生糾紛。丙○在租賃契約未合法終止情況下,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95年5 月9 日下午18時許,趁甲○○外出無人在家之際,僱請不知情之鎖匠乙○○前往上址更換該處鐵門大鎖,適甲○○由外返家,見狀後旋即報警處理。嗣經警前往處理時,丙○遂利用甲○○至屋外將租賃契約出示予員警之際,將已更換完成之鐵門大鎖上鎖,致甲○○無法入內,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甲○○行使居住房屋之權利。     理  由   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鎖匠乙○○更換告訴人上址之鐵門大鎖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租屋糾紛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無罪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七號   公訴意旨略以: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刑事判決選集 | 迴響已關閉

利用他人不在之際換鎖是否構成妨害自由?\汪紹銘律師2008.04.16

利用他人不在之際換鎖是否構成妨害自由?\汪紹銘律師2008.04.16 問題:     A將房屋借給胞妹B住,B與其夫C後來離婚確定,B搬離A屋處,C     繼續住在該處不搬,A利用C不在之際,將A屋換鎖不讓C進入,  C告A妨害自由。 解析: 一、有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0號   事  實   甲○○與乙○○、林宏宣夫婦自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在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所管理國有土地上之自建平房比鄰而居迄今,而乙○○夫婦所居住之房屋除經由甲○○所居住房屋前之庭院及大門出入外,並無正常道路可與外界聯絡,兩家十餘年來一直使用同一大門出入,本相安無事,詎甲○○因細故與乙     ○○夫婦感情失和,甲○○竟明知乙○○、林宏宣自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有自台北市○○○路○段一一九巷六二弄五三號大門通行之權利,竟於民國九十年三月起,基於接續犯意,多次以更換大門門鎖之強暴方式阻止乙○○及林宏宣出入,妨害乙○○及林宏宣行使通行之權利。     理  由   告訴人自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自被告家大門進出一節,堪認在被告及告訴人主觀認知上均認告訴人有通行被告家大門之權利甚明,既然被告主觀上明知告訴人有通行五十三號大門之權利,竟因於九十年三月間與告訴人交惡,即以不斷變換大門門鎖方式,使告訴人因無鑰匙開門,阻止告訴人夫妻由五十三號大門進出,被告顯有以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通行權利甚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62號     事實:   緣甲○○自民國93年3 月2 日起,向李秀葉承租位在臺北市大同區○○○路138 號8 樓之4房屋居住使用。而丙○於96年3 月18日,以新台幣(下同)115 萬元,向李秀葉購得上開房屋並借名登記在翁榮鴻名下後,遂於 96年4月9日 ,以存證信函要求甲○○儘速搬離,然為甲○○所拒,雙方因而發生糾紛。丙○在租賃契約未合法終止情況下,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95年5 月9 日下午18時許,趁甲○○外出無人在家之際,僱請不知情之鎖匠乙○○前往上址更換該處鐵門大鎖,適甲○○由外返家,見狀後旋即報警處理。嗣經警前往處理時,丙○遂利用甲○○至屋外將租賃契約出示予員警之際,將已更換完成之鐵門大鎖上鎖,致甲○○無法入內,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甲○○行使居住房屋之權利。     理  由   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鎖匠乙○○更換告訴人上址之鐵門大鎖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租屋糾紛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無罪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七號   公訴意旨略以: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刑事判決選集 | 迴響已關閉

利用他人不在之際換鎖是否構成妨害自由?\汪紹銘律師2008.04.16

利用他人不在之際換鎖是否構成妨害自由?\汪紹銘律師2008.04.16 問題:     A將房屋借給胞妹B住,B與其夫C後來離婚確定,B搬離A屋處,C     繼續住在該處不搬,A利用C不在之際,將A屋換鎖不讓C進入,  C告A妨害自由。 解析: 一、有罪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0號   事  實   甲○○與乙○○、林宏宣夫婦自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在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所管理國有土地上之自建平房比鄰而居迄今,而乙○○夫婦所居住之房屋除經由甲○○所居住房屋前之庭院及大門出入外,並無正常道路可與外界聯絡,兩家十餘年來一直使用同一大門出入,本相安無事,詎甲○○因細故與乙     ○○夫婦感情失和,甲○○竟明知乙○○、林宏宣自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有自台北市○○○路○段一一九巷六二弄五三號大門通行之權利,竟於民國九十年三月起,基於接續犯意,多次以更換大門門鎖之強暴方式阻止乙○○及林宏宣出入,妨害乙○○及林宏宣行使通行之權利。     理  由   告訴人自七十五年十二月起即自被告家大門進出一節,堪認在被告及告訴人主觀認知上均認告訴人有通行被告家大門之權利甚明,既然被告主觀上明知告訴人有通行五十三號大門之權利,竟因於九十年三月間與告訴人交惡,即以不斷變換大門門鎖方式,使告訴人因無鑰匙開門,阻止告訴人夫妻由五十三號大門進出,被告顯有以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通行權利甚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62號     事實:   緣甲○○自民國93年3 月2 日起,向李秀葉承租位在臺北市大同區○○○路138 號8 樓之4房屋居住使用。而丙○於96年3 月18日,以新台幣(下同)115 萬元,向李秀葉購得上開房屋並借名登記在翁榮鴻名下後,遂於 96年4月9日 ,以存證信函要求甲○○儘速搬離,然為甲○○所拒,雙方因而發生糾紛。丙○在租賃契約未合法終止情況下,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95年5 月9 日下午18時許,趁甲○○外出無人在家之際,僱請不知情之鎖匠乙○○前往上址更換該處鐵門大鎖,適甲○○由外返家,見狀後旋即報警處理。嗣經警前往處理時,丙○遂利用甲○○至屋外將租賃契約出示予員警之際,將已更換完成之鐵門大鎖上鎖,致甲○○無法入內,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甲○○行使居住房屋之權利。     理  由   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妨害人行使權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鎖匠乙○○更換告訴人上址之鐵門大鎖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租屋糾紛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無罪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七號   公訴意旨略以: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刑事判決選集 | 迴響已關閉

97年度第一季醫療判決整理一

97年度第一季醫療判決整理\汪紹銘律師 目錄 病患敗訴部分: 1、院內感染MSRA之細菌 2、Kenacomb Cream(即康納可乳膏)係外用藥膏,不可口服。 3、對毒癮患者給穩益鎮定劑(valium)、治得舒短效鎮定劑(cytosol) 4、施打Aapegic(阿斯百吉液),成為植物人。 5、胎膜破水發現羊水中有胎便染色,而執意採用施打無痛分娩針之自然產方式   生產 6、椎間盤切除術,於手術完成後,發現原告之第3至4節及第4至5節腰椎,已感綠膿桿菌 7、進行例行性產前檢查達9次之許,並告知原告胎兒狀況正常。生產有「左上肢先天性橫斷性缺損 (前臂)」即左手肘關節以下手臂完全未長成之重大畸形 8、以「強力脈衝光」 (Intense Pulse Light ,簡稱IPL)進行腿部除毛致有雙側下肢多處外傷性疤痕及傷口之傷害 9、確定肺部惡性腫瘤遲延 10、因羊水栓塞症造成瀰散性血管內溶血症所致呼吸衰竭死亡 12、手術目的為清除發炎組織,但其在該次手術中並沒有將發炎組織完全清除 13、接生過程中,用力拉扯胎兒,造成受有右側臂神經麻痺併手臂瘀青之傷害 14、MabThera曾有引發嚴重輸注相關反應而致死之報告,未給藥物說明書 15、誤將「上腹部疼痛」診為「食道疼痛」,未即時施以有關胰臟炎之積極治療 二、病患勝訴部分 1、在插管過程耗時過久及未適時供氧,致腦部病變呈木僵狀態 2、大腸直腸手術後傷口感染 3、施行顯微鏡下乳突切除術合併鼓室成形術及聽小骨重建手術,左側顏面神經叢  切除,致原告左側顏面神經麻痺,又隱瞞事實     一、敗訴部分 1、院內感染MSRA之細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醫字第10號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羅雲通為原告辛○○○之夫,原告戊○○、癸○○、壬○○     、庚○○、己○○之父,前因中風住進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醫療判決季報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