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五月 2008

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目錄 有過失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胎心音下降\胎兒窘迫的胎心變化\未即早 通知 醫師到診 無過失 ※產檢一切正常\產下腦性麻痺兒\收縮陣痛之時間耗時過久\先天巨細胞病毒感染。 □案例內容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訴字第3406號(96年6月12日 )    (一)被告丙○○為財團法人私立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     婦產科專科醫師,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為原告母親OOO     催生及接生過程中,使用劑量過重且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物     Cytotec 催生,未將該藥物之風險及副作用告知,於用藥後     又未全程監測胎心音變化及母體子宮等收縮狀況,造成原告     於出生時即有窘迫窒息、缺氧等現象,並產生極重度腦性麻     痺之永久傷害,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被告丙○○以未經核准之高危險性催生藥物為原告之母進       行催生引產,屬未盡注意義務、說明義務之過失行為:       本件被告丙○○所使用之藥品Cytotec ,為一治療胃潰         瘍之前列腺素E1藥物,於中外婦產科相關文獻中,多認         其用於催生引產時,會產生胎便、子宮過度收縮及胎心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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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目錄 有過失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胎心音下降\胎兒窘迫的胎心變化\未即早 通知 醫師到診 無過失 ※產檢一切正常\產下腦性麻痺兒\收縮陣痛之時間耗時過久\先天巨細胞病毒感染。 □案例內容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訴字第3406號(96年6月12日 )    (一)被告丙○○為財團法人私立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     婦產科專科醫師,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為原告母親OOO     催生及接生過程中,使用劑量過重且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物     Cytotec 催生,未將該藥物之風險及副作用告知,於用藥後     又未全程監測胎心音變化及母體子宮等收縮狀況,造成原告     於出生時即有窘迫窒息、缺氧等現象,並產生極重度腦性麻     痺之永久傷害,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被告丙○○以未經核准之高危險性催生藥物為原告之母進       行催生引產,屬未盡注意義務、說明義務之過失行為:       本件被告丙○○所使用之藥品Cytotec ,為一治療胃潰         瘍之前列腺素E1藥物,於中外婦產科相關文獻中,多認         其用於催生引產時,會產生胎便、子宮過度收縮及胎心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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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目錄 有過失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胎心音下降\胎兒窘迫的胎心變化\未即早 通知 醫師到診 無過失 ※產檢一切正常\產下腦性麻痺兒\收縮陣痛之時間耗時過久\先天巨細胞病毒感染。 □案例內容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訴字第3406號(96年6月12日 )    (一)被告丙○○為財團法人私立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     婦產科專科醫師,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為原告母親OOO     催生及接生過程中,使用劑量過重且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物     Cytotec 催生,未將該藥物之風險及副作用告知,於用藥後     又未全程監測胎心音變化及母體子宮等收縮狀況,造成原告     於出生時即有窘迫窒息、缺氧等現象,並產生極重度腦性麻     痺之永久傷害,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被告丙○○以未經核准之高危險性催生藥物為原告之母進       行催生引產,屬未盡注意義務、說明義務之過失行為:       本件被告丙○○所使用之藥品Cytotec ,為一治療胃潰         瘍之前列腺素E1藥物,於中外婦產科相關文獻中,多認         其用於催生引產時,會產生胎便、子宮過度收縮及胎心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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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之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之法律問題\新作。\汪紹銘律

藥品之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之法律問題。\汪紹銘律師 □案例內容    蔡○○因痛風、高血壓、心臟病等痼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起即至被告醫院接受例行性之門診治療。蔡○○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依往例前往被告醫院作例行性之門診治療,被告○田醫院之受僱人即被告林○○醫生不知何故而異於往常加開蔡○○從未使用過之「TEGRETOL」藥物,蔡○○依醫囑按時服用其所開立之藥物,惟服用上開藥物約近一個月之時間,蔡連○○出現發燒、咳嗽、畏寒、眼睛及口腔出現分泌物、口腔潰瘍、皮膚癢等症狀,蔡○○因上開症狀苦不堪言,於是再至被告光田醫院求診,惟被告林○○醫生仍繼續開立一個月份含有「TEGRETOL」藥物予蔡○○服用。 詎料,蔡○○繼續服用上開藥物後,竟於同年月11日出現全身多處皮膚水泡式出疹及口腔嚴重潰瘍等症狀,因而再至被告○田醫院掛急診並住入該院治療。住院期間蔡○○之病情日漸惡化未見好轉,直至同年月16日被告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時,原告等方知被告醫院未將伊安置於燒傷中心或隔離病房之無菌空間中,此亦因伊在普通病房而導致細菌感染,並進而產生敗血症、腎衰竭、肝硬化等併發症,原告等為挽救蔡○○之性命,方於是日要求被告醫院將伊轉院至台中榮民總醫院,惟蔡○○此刻全身身體近百分之90之皮膚已出現水泡式出疹、皮膚已起紅標性侵蝕並且一經碰觸即破,且身體具有黏膜之處(口腔、鼻腔、眼睛、生殖器、肛門)皆已呈現嚴重之潰瘍。是日,經台中榮民總醫院毒物科主任洪○○醫生會診,方知蔡○○係因服用「TEGRETOL」藥物後所導致之藥物過敏即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並於同年月25日不治死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醫字第1號)。 □分析與解讀 一、藥品的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是指將藥品使用於衛生單位核可仿單所  標示(Label)以外的適應症。 世界各國法規大部份規定,藥物是否可以在新適應症有所應用,應該要透過設計過的臨床試驗來證明,並另行送件申請核准。     但是,實際上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在世界各國均是存在之現象,在美國標示外使用的處方,根據Knight Ridder Newspapers在2003年所做過的調查研究,達20%的處方比例,在1998~2002的5年中,這個比例竟成長了兩倍之多。最明顯的是抗癲癇藥物類,根據該研究顯示,將近四分之三的該類藥物被使用於標示外的適應症,包括抗憂鬱藥物在內。 調查報告中指出,過去因為標示外使用所發生的傷害,包括心臟病發、永久神經傷害、失明等,美國一年內至少有8,0 00個人因為藥物標示外使用而受到生理上的傷害。藥品標示外使用(Off-La bel Use),幾乎每天都在醫院或診所中發生,許多病患在未被告知情形下被當白老鼠,我們也不知道衛生單位對這類使用之處罰案例有多少。 二、在台灣,藥品的標示外使用(Off-Label Use)情形同樣嚴重。     除了一般診所醫院每日之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像市面上販售的減肥藥,基本上都是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只是這些使用於減肥是經衛生署核准的,台灣合法的減肥藥只有三種,從最早核准的PPA、喧騰一時的羅氏鮮(Xenical),以及2002年1月上市的新藥諾美婷(Reductil)。最誇張的是所謂「減肥雞尾酒療法」,是把多種藥品如將利尿劑、甲狀腺素、降血糖藥等用於減肥,這些都是‘Off label use’。     根據陳俞潓台灣大學碩士論文「台北地區醫學中心醫師對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認知、態度與使用之概況」之研究,調查結果顯示:     (1)醫師對藥品標示的正確認知僅有51.1%,以家庭醫學科醫師的認知為最高;而對於自己專科領域的藥品則都有八成以上(81.0%)的認識;     (2)大部份的醫師對於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持贊同的態度,但也認為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該處方行為有所規範;     (3)不到兩成的醫師(17.7%)認為同事間經常出現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情形,而對於各科相關用藥則皆有五成左右的醫師表示自己或其他醫師開立過該標示外使用的處方;     (4)醫師在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資訊來源依序為國外的文獻證明、藥理學上的推論、同儕的經驗、藥商所提供的資料及自己的經驗與創意;     (5)82.2%的樣本同意當處方為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時,醫師有必要對病患說明,而當處方中出現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時,只有54.1%的樣本會經常向病患說明。     由該論文之研究可知,藥品標示外使用之情形嚴重。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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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之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之法律問題\新作。\汪紹銘律

藥品之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之法律問題。\汪紹銘律師 □案例內容    蔡○○因痛風、高血壓、心臟病等痼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起即至被告醫院接受例行性之門診治療。蔡○○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依往例前往被告醫院作例行性之門診治療,被告○田醫院之受僱人即被告林○○醫生不知何故而異於往常加開蔡○○從未使用過之「TEGRETOL」藥物,蔡○○依醫囑按時服用其所開立之藥物,惟服用上開藥物約近一個月之時間,蔡連○○出現發燒、咳嗽、畏寒、眼睛及口腔出現分泌物、口腔潰瘍、皮膚癢等症狀,蔡○○因上開症狀苦不堪言,於是再至被告光田醫院求診,惟被告林○○醫生仍繼續開立一個月份含有「TEGRETOL」藥物予蔡○○服用。 詎料,蔡○○繼續服用上開藥物後,竟於同年月11日出現全身多處皮膚水泡式出疹及口腔嚴重潰瘍等症狀,因而再至被告○田醫院掛急診並住入該院治療。住院期間蔡○○之病情日漸惡化未見好轉,直至同年月16日被告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時,原告等方知被告醫院未將伊安置於燒傷中心或隔離病房之無菌空間中,此亦因伊在普通病房而導致細菌感染,並進而產生敗血症、腎衰竭、肝硬化等併發症,原告等為挽救蔡○○之性命,方於是日要求被告醫院將伊轉院至台中榮民總醫院,惟蔡○○此刻全身身體近百分之90之皮膚已出現水泡式出疹、皮膚已起紅標性侵蝕並且一經碰觸即破,且身體具有黏膜之處(口腔、鼻腔、眼睛、生殖器、肛門)皆已呈現嚴重之潰瘍。是日,經台中榮民總醫院毒物科主任洪○○醫生會診,方知蔡○○係因服用「TEGRETOL」藥物後所導致之藥物過敏即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並於同年月25日不治死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醫字第1號)。 □分析與解讀 一、藥品的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是指將藥品使用於衛生單位核可仿單所  標示(Label)以外的適應症。 世界各國法規大部份規定,藥物是否可以在新適應症有所應用,應該要透過設計過的臨床試驗來證明,並另行送件申請核准。     但是,實際上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在世界各國均是存在之現象,在美國標示外使用的處方,根據Knight Ridder Newspapers在2003年所做過的調查研究,達20%的處方比例,在1998~2002的5年中,這個比例竟成長了兩倍之多。最明顯的是抗癲癇藥物類,根據該研究顯示,將近四分之三的該類藥物被使用於標示外的適應症,包括抗憂鬱藥物在內。 調查報告中指出,過去因為標示外使用所發生的傷害,包括心臟病發、永久神經傷害、失明等,美國一年內至少有8,0 00個人因為藥物標示外使用而受到生理上的傷害。藥品標示外使用(Off-La bel Use),幾乎每天都在醫院或診所中發生,許多病患在未被告知情形下被當白老鼠,我們也不知道衛生單位對這類使用之處罰案例有多少。 二、在台灣,藥品的標示外使用(Off-Label Use)情形同樣嚴重。     除了一般診所醫院每日之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像市面上販售的減肥藥,基本上都是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只是這些使用於減肥是經衛生署核准的,台灣合法的減肥藥只有三種,從最早核准的PPA、喧騰一時的羅氏鮮(Xenical),以及2002年1月上市的新藥諾美婷(Reductil)。最誇張的是所謂「減肥雞尾酒療法」,是把多種藥品如將利尿劑、甲狀腺素、降血糖藥等用於減肥,這些都是‘Off label use’。     根據陳俞潓台灣大學碩士論文「台北地區醫學中心醫師對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認知、態度與使用之概況」之研究,調查結果顯示:     (1)醫師對藥品標示的正確認知僅有51.1%,以家庭醫學科醫師的認知為最高;而對於自己專科領域的藥品則都有八成以上(81.0%)的認識;     (2)大部份的醫師對於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持贊同的態度,但也認為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該處方行為有所規範;     (3)不到兩成的醫師(17.7%)認為同事間經常出現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情形,而對於各科相關用藥則皆有五成左右的醫師表示自己或其他醫師開立過該標示外使用的處方;     (4)醫師在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資訊來源依序為國外的文獻證明、藥理學上的推論、同儕的經驗、藥商所提供的資料及自己的經驗與創意;     (5)82.2%的樣本同意當處方為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時,醫師有必要對病患說明,而當處方中出現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時,只有54.1%的樣本會經常向病患說明。     由該論文之研究可知,藥品標示外使用之情形嚴重。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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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之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之法律問題\新作。\汪紹銘律

藥品之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之法律問題。\汪紹銘律師 □案例內容    蔡○○因痛風、高血壓、心臟病等痼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起即至被告醫院接受例行性之門診治療。蔡○○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依往例前往被告醫院作例行性之門診治療,被告○田醫院之受僱人即被告林○○醫生不知何故而異於往常加開蔡○○從未使用過之「TEGRETOL」藥物,蔡○○依醫囑按時服用其所開立之藥物,惟服用上開藥物約近一個月之時間,蔡連○○出現發燒、咳嗽、畏寒、眼睛及口腔出現分泌物、口腔潰瘍、皮膚癢等症狀,蔡○○因上開症狀苦不堪言,於是再至被告光田醫院求診,惟被告林○○醫生仍繼續開立一個月份含有「TEGRETOL」藥物予蔡○○服用。 詎料,蔡○○繼續服用上開藥物後,竟於同年月11日出現全身多處皮膚水泡式出疹及口腔嚴重潰瘍等症狀,因而再至被告○田醫院掛急診並住入該院治療。住院期間蔡○○之病情日漸惡化未見好轉,直至同年月16日被告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時,原告等方知被告醫院未將伊安置於燒傷中心或隔離病房之無菌空間中,此亦因伊在普通病房而導致細菌感染,並進而產生敗血症、腎衰竭、肝硬化等併發症,原告等為挽救蔡○○之性命,方於是日要求被告醫院將伊轉院至台中榮民總醫院,惟蔡○○此刻全身身體近百分之90之皮膚已出現水泡式出疹、皮膚已起紅標性侵蝕並且一經碰觸即破,且身體具有黏膜之處(口腔、鼻腔、眼睛、生殖器、肛門)皆已呈現嚴重之潰瘍。是日,經台中榮民總醫院毒物科主任洪○○醫生會診,方知蔡○○係因服用「TEGRETOL」藥物後所導致之藥物過敏即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並於同年月25日不治死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醫字第1號)。 □分析與解讀 一、藥品的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是指將藥品使用於衛生單位核可仿單所  標示(Label)以外的適應症。 世界各國法規大部份規定,藥物是否可以在新適應症有所應用,應該要透過設計過的臨床試驗來證明,並另行送件申請核准。     但是,實際上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在世界各國均是存在之現象,在美國標示外使用的處方,根據Knight Ridder Newspapers在2003年所做過的調查研究,達20%的處方比例,在1998~2002的5年中,這個比例竟成長了兩倍之多。最明顯的是抗癲癇藥物類,根據該研究顯示,將近四分之三的該類藥物被使用於標示外的適應症,包括抗憂鬱藥物在內。 調查報告中指出,過去因為標示外使用所發生的傷害,包括心臟病發、永久神經傷害、失明等,美國一年內至少有8,0 00個人因為藥物標示外使用而受到生理上的傷害。藥品標示外使用(Off-La bel Use),幾乎每天都在醫院或診所中發生,許多病患在未被告知情形下被當白老鼠,我們也不知道衛生單位對這類使用之處罰案例有多少。 二、在台灣,藥品的標示外使用(Off-Label Use)情形同樣嚴重。     除了一般診所醫院每日之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像市面上販售的減肥藥,基本上都是藥品的標示外使用,只是這些使用於減肥是經衛生署核准的,台灣合法的減肥藥只有三種,從最早核准的PPA、喧騰一時的羅氏鮮(Xenical),以及2002年1月上市的新藥諾美婷(Reductil)。最誇張的是所謂「減肥雞尾酒療法」,是把多種藥品如將利尿劑、甲狀腺素、降血糖藥等用於減肥,這些都是‘Off label use’。     根據陳俞潓台灣大學碩士論文「台北地區醫學中心醫師對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認知、態度與使用之概況」之研究,調查結果顯示:     (1)醫師對藥品標示的正確認知僅有51.1%,以家庭醫學科醫師的認知為最高;而對於自己專科領域的藥品則都有八成以上(81.0%)的認識;     (2)大部份的醫師對於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持贊同的態度,但也認為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該處方行為有所規範;     (3)不到兩成的醫師(17.7%)認為同事間經常出現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情形,而對於各科相關用藥則皆有五成左右的醫師表示自己或其他醫師開立過該標示外使用的處方;     (4)醫師在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的資訊來源依序為國外的文獻證明、藥理學上的推論、同儕的經驗、藥商所提供的資料及自己的經驗與創意;     (5)82.2%的樣本同意當處方為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時,醫師有必要對病患說明,而當處方中出現藥品核准標示外使用時,只有54.1%的樣本會經常向病患說明。     由該論文之研究可知,藥品標示外使用之情形嚴重。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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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與著作權法\汪紹銘律師

講題\校園與著作權法                時間\2008.5.12                                    地點\靜宜大學理學院靜安                                          樓101教室                                    講師\汪紹銘律師 講題大綱 一、著作權故事 (一)、案例<逢甲大學附近影印店被捉到影印教科書賠10萬元>。      啟示: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示侵害著作權,我們自己多不知不覺。 統計數字:96年度台中地院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223件,與學生有關案件20件。96年民事案件有20件。 這是有進入司法程序的部分,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更多。在東海大學附近更多。   問題:為什麼影印書籍是犯罪?只印一部分也犯罪嗎?      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 供個人使用,或家庭非供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案例:<林英典著作權案>。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二、著作權的價值 (一)、知識經濟時代 1、陳士駿you-tube影音分享網站網站,google併購,16.5億美金,(是多少,很多,500億台幣,50件巴紐案的金額)。   2、哈利波特作者羅拉,從單親媽媽變成世界富婆。 (二)、為什麼   1、著作權是創作主義,(商標、專利都要登記)。   2、著作權保障時間長(終身加50年,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      是可以遺愛後代的資產。例如柏楊著作等身。  3、著作權權能多且可以切割。 例如哈利波特,可已分別各種語文授權翻譯,中文部分還可以分繁體與簡體版。電影版。可以有出租權、重製權 (三)、案例: 最近報載,有人從美國帶回維他命,在台灣販賣,被控告,因為在台灣維他命是藥物,沒有藥商執照販賣藥物違反藥事法。       你去美國旅遊回來要帶多少維他命,沒有人管你,只要不賣就好。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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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與著作權法\汪紹銘律師

講題\校園與著作權法                時間\2008.5.12                                    地點\靜宜大學理學院靜安                                          樓101教室                                    講師\汪紹銘律師 講題大綱 一、著作權故事 (一)、案例<逢甲大學附近影印店被捉到影印教科書賠10萬元>。      啟示: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示侵害著作權,我們自己多不知不覺。 統計數字:96年度台中地院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223件,與學生有關案件20件。96年民事案件有20件。 這是有進入司法程序的部分,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更多。在東海大學附近更多。   問題:為什麼影印書籍是犯罪?只印一部分也犯罪嗎?      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 供個人使用,或家庭非供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案例:<林英典著作權案>。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二、著作權的價值 (一)、知識經濟時代 1、陳士駿you-tube影音分享網站網站,google併購,16.5億美金,(是多少,很多,500億台幣,50件巴紐案的金額)。   2、哈利波特作者羅拉,從單親媽媽變成世界富婆。 (二)、為什麼   1、著作權是創作主義,(商標、專利都要登記)。   2、著作權保障時間長(終身加50年,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      是可以遺愛後代的資產。例如柏楊著作等身。  3、著作權權能多且可以切割。 例如哈利波特,可已分別各種語文授權翻譯,中文部分還可以分繁體與簡體版。電影版。可以有出租權、重製權 (三)、案例: 最近報載,有人從美國帶回維他命,在台灣販賣,被控告,因為在台灣維他命是藥物,沒有藥商執照販賣藥物違反藥事法。       你去美國旅遊回來要帶多少維他命,沒有人管你,只要不賣就好。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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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與著作權法\汪紹銘律師

講題\校園與著作權法                時間\2008.5.12                                    地點\靜宜大學理學院靜安                                          樓101教室                                    講師\汪紹銘律師 講題大綱 一、著作權故事 (一)、案例<逢甲大學附近影印店被捉到影印教科書賠10萬元>。      啟示: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示侵害著作權,我們自己多不知不覺。 統計數字:96年度台中地院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223件,與學生有關案件20件。96年民事案件有20件。 這是有進入司法程序的部分,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更多。在東海大學附近更多。   問題:為什麼影印書籍是犯罪?只印一部分也犯罪嗎?      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 供個人使用,或家庭非供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案例:<林英典著作權案>。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二、著作權的價值 (一)、知識經濟時代 1、陳士駿you-tube影音分享網站網站,google併購,16.5億美金,(是多少,很多,500億台幣,50件巴紐案的金額)。   2、哈利波特作者羅拉,從單親媽媽變成世界富婆。 (二)、為什麼   1、著作權是創作主義,(商標、專利都要登記)。   2、著作權保障時間長(終身加50年,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      是可以遺愛後代的資產。例如柏楊著作等身。  3、著作權權能多且可以切割。 例如哈利波特,可已分別各種語文授權翻譯,中文部分還可以分繁體與簡體版。電影版。可以有出租權、重製權 (三)、案例: 最近報載,有人從美國帶回維他命,在台灣販賣,被控告,因為在台灣維他命是藥物,沒有藥商執照販賣藥物違反藥事法。       你去美國旅遊回來要帶多少維他命,沒有人管你,只要不賣就好。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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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鴿子造成隔鄰生活之痛苦

※養鴿子造成隔鄰生活之痛苦(793)\汪紹銘律師 民法第793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他人之土地上有煤氣、蒸氣、臭氣、?氣、熱氣、灰屑、喧囂或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 民國96年11月15日 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在彰化縣彰化市○○段第三九四地號土地上飼養鴿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伍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所有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19巷44弄17號房屋為原告     及家人之住所,而相鄰之彰化縣彰化市○○段第394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有被告搭蓋之鴿舍(下稱系爭鴿舍)     ,被告並自民國91年初開始飼養35餘隻鴿子,致引起麻雀、     野鴿駐足覓食,到處灑糞及製造噪音,影響住家生活環境品     質,原告屢勸被告改善停止飼養,被告均置之不理。   按住宅區即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範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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