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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彙整:七月 2008
隱瞞有人在屋內自殺致使錯誤購買
※隱瞞有人在屋內自殺致使錯誤購買,請求返還價金\汪紹銘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2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主 文 原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並交付時被告甲○○時,被告甲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 96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97年2月16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由被告甲○○負擔。 事實 原告起訴略以: (一)原告於96年3月3日 以新台幣 (下同)295 萬元向被告乙○○ 購買登記名義人為其兄即被告甲○○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房地),由被告甲○○於96年4月20日 出面辦理所 有權移轉事宜,同年5月1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詎料, 原告欲將系爭房地出租他人時,由承租人告知系爭房屋為凶 宅,經原告訪查訪得知被告乙○○之男友陳茂盛,於93年12 月31日在系爭房屋內燒炭自殺身亡之事實。惟被告二人在交 易過程,明知系爭房屋為「凶宅」竟惡意隱瞞此足以影響房 屋交易之重要資訊而不告知,致使原告為購買系爭房地之錯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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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與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
講題:製藥與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 講員:汪紹銘律師 地點:井田製藥 時間:2008.08.04 下午:2-3時 壹、專利: 一、法條: (一)、專利種類: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專利法第二條)。 (二)、專利權: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作、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上述目地而進口(65一\物品專利、65二\方法專利、106\新型專利、123\新式樣專利)。 (三)、例外: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新型\新式樣而無營利行為者。(57\發明、108\新型、125\新式樣)。 (四)、新藥專利權不及於藥商申請查驗登記前所進行之研究、教學或試驗(藥事法第四十條之二第五)。 二、案例: (一)、新發明吉姆賽它賓 (Gemcitibine)\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智字第77號。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v.s.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 禮來大藥廠公司為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六六二六二號之發明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 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一日 起至 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止,系爭第第六六二六二號發明專利係合成吉姆賽它賓 (Gemcitibine)之方法,其專利方法係以「立體選擇性糖基化方法」合成吉姆甘賽它賓,乃抗癌藥物,用於治療非小細胞肺癌、胰臟癌、乳癌及膀胱癌。 台灣東洋公司於九十二年向衛生署申請核准其委請台北榮民總醫院 顏厥全 醫師及林口長庚醫院 王宏銘 醫師進行「Gems(gemcitibine)Injection 200 m g/ml vial 」供查驗登記用藥品之臨床試驗計畫,評估合併 Gemcitibine 與 Cisplatin 使用於已復發或已移轉之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 SCC),擬在通過臨床試驗後推出治療癌症藥品。東洋藥品來源中國江蘇省豪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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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手冊\汪紹銘律師編
醫療訴訟手冊\汪紹銘律師編\2008.5.28 簡錄 一、診斷之疏誤 二、治療疏誤 三、檢查疏誤: 四、手術之疏誤 五、麻醉之疏誤 六、術後照顧 七、藥物 八、急救 九、儀器 十 、醫事人員 十一、態度 十二、病歷 十三、處置方式不不當與疏忽 十四、告知義務違反 十五、轉診之疏誤 詳錄 一、診斷之疏誤 (一)、違背一般準則 案例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31號)。 案例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號)。 (二)、未正確診斷 案例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醫字第17號 民國95年5月24日 )。 案例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四六四號)。 案例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案例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四號)。 案例5:(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號)。 二、治療疏誤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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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手冊\汪紹銘律師編
醫療訴訟手冊\汪紹銘律師編\2008.5.28 簡錄 一、診斷之疏誤 二、治療疏誤 三、檢查疏誤: 四、手術之疏誤 五、麻醉之疏誤 六、術後照顧 七、藥物 八、急救 九、儀器 十 、醫事人員 十一、態度 十二、病歷 十三、處置方式不不當與疏忽 十四、告知義務違反 十五、轉診之疏誤 詳錄 一、診斷之疏誤 (一)、違背一般準則 案例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31號)。 案例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號)。 (二)、未正確診斷 案例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醫字第17號 民國95年5月24日 )。 案例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四六四號)。 案例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案例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四號)。 案例5:(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號)。 二、治療疏誤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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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手冊\汪紹銘律師編
醫療訴訟手冊\汪紹銘律師編\2008.5.28 簡錄 一、診斷之疏誤 二、治療疏誤 三、檢查疏誤: 四、手術之疏誤 五、麻醉之疏誤 六、術後照顧 七、藥物 八、急救 九、儀器 十 、醫事人員 十一、態度 十二、病歷 十三、處置方式不不當與疏忽 十四、告知義務違反 十五、轉診之疏誤 詳錄 一、診斷之疏誤 (一)、違背一般準則 案例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31號)。 案例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號)。 (二)、未正確診斷 案例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醫字第17號 民國95年5月24日 )。 案例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四六四號)。 案例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案例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九三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三六四號)。 案例5:(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 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號)。 二、治療疏誤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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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魔鬼得辯護士?正義代言人?
第一章、魔鬼得辯護士?正義代言人? 一、符合自首減刑要件的辯護 ※瞄人一眼的殺身之禍 我們從報紙上時常看到因為瞄人一眼引來殺身之禍的新聞,這樣的人實在比較適合生活在動物世界,而比較不適合生活在人類社會。 張某是一個未婚男子,是我事務所很久以前的一位當事人,以前他委託我辦甚麼案件,我已經沒有印象,過了幾年他又因為一件傷害案件來找我,當時他已被二審法院以重傷罪判有期徒刑十月。 我看他拿來的起訴書,檢察官在起訴書這樣記載:「張某於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下午六時許,駕駛其向案外人余某借用之汽車,搭載黃某,行經某路口,剛好被害人戴某騎機車行經該處,因險遭另一部公車擦撞,因而對公車司機罵稱:「你是怎麼開車的」等語,張某等人誤以為戴某是對其吼叫,因心生不滿,下車毆打戴某成傷後駕車揚長而去。戴某送醫急救,提供車號供警方查緝,經警方通知車主余某到案說明,余某乃攜張某到案,並由警方提供張某口卡供在醫院之戴某指認確定,依重傷害罪提起公訴」。 ※律師的辯護策略 張某向他第一、二審律師陳稱:實際出手毆打戴某者為黃某,其並未出手打人,後來張某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律師亦以無罪為辯護策略,但一、二審均受有期徒刑十月。 無罪辯護通常是律師接受一件刑事案件委託時的辯護策略的首位選擇。但衡量證據與法院判決之實務通常見解,如果無罪辯護策略無法達成,律師應考慮其他順位辯護策略,像已達成民事和解,爭取緩刑宣告或從輕量刑或易科罰金之判決。 張某向律師陳稱未出手毆打戴某,有可能是真實的,並非欺瞞律師。但事實是一回事,證明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不能掌握有利之證據,尤其在被告與被害人已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在刑事上猶要辯稱無罪,是否會讓法官反而覺得「雖一度坦承犯行,然在審判中一在否認犯行,悔意不堅」,得到反效果,是當事人要慎重考慮的,為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更應該仔細權衡效果。 ※自首可以減刑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為自首必減條款。在車禍刑事案件上,自首的應用較為常見,即肇事者於肇事後馬上報警前來處理,並於警員到場時主動陳述自己為肇事者,即符合自首之要件。 在車禍肇事自己報案等待警察到場處理,此種情形,縱當事人不知主張自首,一般律師也會提出自首的辯護,縱然沒有請律師辯護,遇到細心的法官也會依職權調查,所以被忽略的機會較少。 但在車禍以外的其他刑案,可能連律師也忽視了為被告提出自首的辯護。依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六四一號判例:「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已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仍有自首之適用。 我從判決資料中發現,被害人因記下被告駕駛之車號並提供警方查緝,但汽車借予他人使用情形多有,由汽車號碼固可追查到車主為何人,但尚未確定當時駕車者之身分,自無從由車號即知何人下手毆打,所以警方依車籍資料查之車主為余某,並通知余某到案說明,余某即攜涉案之張某主動向警方供認毆打,並經被害人辨認無誤,張某之到案說明應該符合自首之要件。所以我就為張某寫上訴第三審理由狀,最高法院後來也以是否符合自首未詳加調查發回更審。 一個刑事案件除無罪辯護外,如果無罪辯護策略的條件不是十分堅強,應該考慮其他次位的辯護策略的條件是否存在。俗諺說:「自首卡無罪,捉到罰雙倍」,雖說人人琅琅上口,可是真正遇到案件時,有時候當事人也不知道主張這項權利,連律師也可能忽略為當事人主張。 ※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法院通常會作緩刑判決 本件因受傷者眼睛失明,屬重傷害,得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是否自首未經調查,發回更審,更審後法院依自首減輕其刑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如果是輕傷罪,不能上訴最高法院,就判決確定,雖自首依法可以減輕刑度,但不能改變刑名,無法適用再審途逕救濟,而且最高法院檢察署通常認為此為事實認定錯誤,不是判決違背法令,也不能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後真的就無法受到法律的優待。 這個案子張某最後還是入獄去執行,一般而言,縱使是車禍撞死人,如果判決前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法院都會作緩刑判決。可是張某在高等法院更審時,又再度辯稱他沒打人,真正打人的是車主,因為他有前科,所以叫他出面替罪,法官一氣之下,真的以「雖一度坦承犯行,然在審判中一在否認犯行,悔意不堅」,不為緩刑宣告。 監獄自古以來,裡面關的好人比壞人多,因為壞人多會巧辯,在言語上也比較會討法官同情,不吃眼前虧,所以被判罪入獄的少。像張某這種「土直」的人還一副牛脾氣,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不被捉進去坐牢的,實在很少。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八號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上更(一)字第一○九號判決 二.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的辯護 ※電話詐騙已成為嚴重社會治安問題 新任內政部長蘇嘉全上任,第一把火就是對詐騙集團宣戰,電話詐騙案件之猖獗,已成為嚴重社會治安問題。 電話詐騙犯罪手法,必須利用許多銀行帳戶供被害人轉帳,銀行帳戶不可能是騙徒自己所有,都是以人頭申請,以避免被害人發現報案後警方循線查獲,所以提供人頭者有可能被以詐欺罪的共犯或幫助犯起訴。 當事人陳某的案件就是類似這種幫助犯的人頭,但他不是提供人頭帳戶,而是幫偽造人頭支票集團將支票送交給購買者,被檢察官以刑法第二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地方法院以被告犯行應屬幫助詐欺取財,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連續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有其徒刑十個月,陳某不服地院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委託我幫他辯護。 ※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 我在高院辯護的重點之一是:刑法上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如果正犯尚未著手自無成立幫助犯之餘地參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一五一二號判例理由是地院判決以被告代送人頭支票三次以連續犯論處,但其中第三次部分係由台中縣調查站與綽號董仔聯絡以釣魚方式誘出調查站人員佯稱購買該人頭支票,係為誘騙詐騙集團出面以便逮捕並非用以行使詐騙取財則此部份即無正犯之存在自不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其餘被告自白代送二次人頭支票部分,警方或檢察官並未查證該二次人頭支票販售給何人是否已經使用後來是否遭退票且該等支票亦未據扣案,無法供法院為進一步之查證,是陳某送交之其餘二次支票究竟是否為人頭支票,及收受該等支票之人有否以詐騙交易對手財物之目的行使該等支票而構成詐欺取財之犯行,則無證據可資認定。我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支持我們的辯護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四0五號 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克成立。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其理由欄之說明,上訴人收受洪保禎交付之準備出售之海洛因後,洪保禎尚未為交易海洛因之犯行,即為警查獲等情。倘若不虛,則上訴人參與犯罪之後,正犯洪保禎既尚未著手於出售海洛因之行為(至洪保禎之前是否另有販賣之行為,因與上訴人無涉,非本件所應審究),自無成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之可言,從而上訴人亦無論以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之餘地。原判決以上訴人已有幫助之行為,即依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論擬,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四號 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又幫助犯,係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前或實施中,予以助力,故若於他人犯罪完成後為之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應依其規定論處罪刑外,尚難以幫助犯之例論處。依原判決所記載之前揭事實,陳宗池係於九十一年五月初某日起單獨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於同年月九日下午與施金成共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陳宗池係於同年月十二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始將其欲用以賄賂有投票權人之物品寄放在張志彬之香舖等情。如果無訛,則陳宗池交付賄賂與有投票權人之犯行,是否於寄放該物品前已結束,嗣後有無再以該寄放之物品交付其他有投票權人,或僅止於預備供行賄用而未再有交付之行為,均有欠明瞭,此因攸關張志彬是否成立犯罪及其罪名,乃原判決未詳予調查釐清,遽論以交付賄賂罪之幫助犯,亦嫌速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一號 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幫助犯並無獨立性,故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原判決認定被告胡瑛珍幫助被告吳新義逃漏綜合所得稅三十七萬六千四百零八元,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但於理由欄卻說明正犯吳新義之稅負未達起徵點,且其已補繳應納之稅額,並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責等旨,依前說明,自嫌判決理由矛盾,要難謂為適法。(三)本件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上訴人偽造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私文書統一發票十五張,作為新生醫院藥品費用支出二十八萬九千四百五十五元之進項憑證等情(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八行),並引用原判決附表為上訴人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惟果原判決附表之記載無誤,依原判決所引用之附表計算,被告胡瑛珍偽造支出之金額應為二百八十九萬四千五百五十八元(原判決第十九頁合計欄),致其事實之認定前後齟齬不一,亦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一號 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本院六十年臺上字第二一五九號判例參照)。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基於幫助陳泓彰犯罪之犯意,介紹客戶向陳泓彰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借款,陳泓彰部分業經另案判處罪刑確定。惟依卷附陳泓彰之判決正本記載:陳泓彰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見原審卷第四十一頁陳泓彰案判決主文及第四十三至四十四頁理由部分);並敘明借款人須依刷卡金額之全數,向發卡銀行付款,陳泓彰之行為不構成常業詐欺罪(見原審卷第四十二頁第八行及第四十五頁理由部分)。本案之正犯陳泓彰既不構成常業詐欺罪,而幫助犯復無獨立性,原判決竟對上訴人論以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原判決事實亦認定,消費「簽帳單」係由刷卡人簽名(見原判決第二面第二行);但於論罪時,卻認為「簽帳單」係陳泓彰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上訴人亦應負幫助犯之罪責(見原判決第三面第三至四行),亦有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按陳泓彰案係認定,陳泓彰製作內容不實之「請款單」,持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見原審卷第四十四頁第一至二行。「簽帳單」與「請款單」係不同之文書)。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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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之延誤\汪紹銘律師編
?、治療之延誤\汪紹銘律師編 一、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應繼續追蹤並進一步腹部X光、電腦斷層,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 二、經十餘日之PCD引流,未能使膿瘍清除或減少,應即時施行外科手術探求腹腔膿瘍之原因。 三、診斷為急性風濕熱,X光攝影,發現其有心臟肥大現象,給予抗生素及退燒止痛藥治療,但病情未見好轉,未充分檢查以確認其診斷,如心電圖、超音波心圖、及抽血(ASOT)及血液細菌培養以確認其感染性微生物及細菌敏感試驗等。 四、糖尿病酮酸中毒之病症,未給予射胰島素及大量輸液,以解緩其酮酸中毒。 五、子宮切除術以及陰道後壁修補術後腹疼痛未及時發現其有腹內大出血。 六、肩難產之情形時,應避免繼續叫產婦用力及壓迫產婦子宮底之注意義務,而導致右臂神經叢壓迫受損。 七、順產時使用真空吸引器助產造成新生兒冒狀腱膜下出血。 八、疏未注意感冒併發急性支氣管炎,竟未予以安排轉診或更為其他緊急適當之醫療處置,且施打點滴之速度竟高達半小時注射四百CC的量,顯超過正常值一小時最高五百CC以內之速度及劑量。 九、急性肺炎合併肺膿瘍及成人呼吸窘迫症候群無初步臆斷及鑑別診斷延誤治療。 十、冠狀動脈疾病,乃是胸部不適症狀最重要之鑑別診斷之一,未依據病症加以診斷,而未進行任何身體理學等相關檢查之鑑別診斷,為適當之治療,復未注意身體狀況而率施予「Aminophyllin injection」之針劑,迨出現「胸悶、胸痛、呼吸困難及冒冷汗」之症狀時,又無法提供適切之治療。 十一、於未控制牙周病之情況下,施作牙齒矯正手術。 十二、根管治療時,其根管填充不實,致使於鑲裝假牙後,健康受損遭受牙痛之苦。 十三、第三型開放性骨折,錯誤使用內固定法即使用螺絲釘及鋼線來固定骨折,並縫合傷口以石膏固定,置放引流管,手術後導致併發感染造成腔室症候群。 十四、舟狀骨骨折在急診處即已與足踝傷害同時存在,惟該等醫師竟疏未作其他醫療處置行為,難謂無疏失之處。 ?、治療之延誤 <導讀> 一、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應繼續追蹤並進一步腹部X光、電腦斷層,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 □案例內容 丁○○原任職於國軍花蓮總醫院臺東分院擔任軍醫少校職務,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適病患劉○於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日 因腹痛而前往上開醫院治療,由丁○○主治診療,除以手觸摸診斷外,並給予劉○○部X光照射診斷及抽血檢查,經其診視後初步診斷下腹疼痛原因疑為便秘或闌尾炎,其身為一般外科專科醫生,本應注意劉○○於該日入院在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之情況下,應繼續追蹤劉○之病狀,至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劉○有發燒及心博速率加快之現象,應提高警覺,並進一步再為腹部X光、電腦斷層等之詳細檢查,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而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雖於護理上提供冰枕等予以降溫,然未為上開檢查,遲至同月十三日劉○病情轉趨嚴重之狀況下,始決定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安排進行手術,但延至同日下午四時,劉○家屬要求轉院,嗣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劉○經轉送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經該院醫師陳○○初步診斷結果為腹膜炎疑闌尾炎併破裂,旋即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五分開始對劉○進行手術,手術中發現劉○橫行結腸癌並阻塞,盲腸壞死併破裂,有大便腹水約二千西西,手術後,劉○於同月十九日,因橫結腸腺癌、大腸壞死併穿孔致敗血症而死亡。 □法院判決 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244號(有罪)。 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4號(上訴駁回)。 一、有關闌尾炎(Appendicitis)是最常需要作緊急腹部手術的疾病。若有腹部急症,均需將此病列入鑑別診斷。其腹痛往往自臍周圍不適或模糊之痛開始,接著轉疑並侷限在右下腹痛,此痛接著變得持續且越來越痛。但也有一開始即從闌尾所在位置痛起。但有些病例之腹痛並不典型,尤以闌尾之位置在盲腸後方或迴腸後方為然。嘔吐常見,但嘔吐物之量不多且僅含胃內容物。通常病人僅輕微發燒;若有高燒除非有闌尾穿孔或局部膿瘍,否則應考慮是否病毒傳染有關之腸繫膜淋巴腺炎。輕微之便祕常見,但若形成骨盆腔膿瘍也會有腹瀉出現。若發炎之闌尾觸及輸尿管或膀胱可引起頻尿或解尿痛。沒有胃口也是常見之症狀。未破裂之闌尾炎在右腸骨窩位置會有局部壓痛與怕碰觸(guarding)。若右腸骨窩有非意志性肌肉僵硬顯示有闌尾炎穿孔且有局部腹膜炎。肛診檢查可在直腸前方觸診到壓痛或腫塊。腹脹與壓痛常在破裂形成腹膜炎時才變得明顯。腹瀉較便祕常見。實驗室檢查包括白血球增加,分類左移,但並非一定可見。腹部X光攝影可能顯示右下腹有局部腸阻塞,若有鈣化糞石則更支持闌尾炎之懷疑。但最終之診斷仍取決於腹部檢查的發現。若無法下結論,應將病人留置觀察,並常檢查是否情況有變。若闌尾炎已穿孔時間較長且有腹膜炎,病患可能出現脫水與休克(參閱一般醫學疾病概論下冊,謝博生主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二00二年二月初版)。 二、有關病患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因腹痛而前往上開醫院治療,由被告丁○○主治診療,被告除以手觸摸診斷外,並給予劉洋腹部X光照射診斷及抽血檢查,經其診視後初步診斷下腹疼痛原因疑為便秘或闌尾炎等情,業據被告丁○○供述明確,參以被告丁○○診療後記載:「A:lowabd、pain、cause,Appendicitics」,亦有劉○○之國軍臺東分院病程紀錄附卷可按,足認被告當時業已懷疑病患劉○○腹部疼痛原因可能係闌尾炎之情。 三、證人即病患劉○○之配偶陳○○於審理中證述:因劉○○肚子痛,故伊有陪同劉○○前往國軍花蓮總醫院臺東分院看病,當天係丁○○醫師幫劉○○看診,醫師並沒有表示生什麼病,但伊要求要住院檢查,有照X光,但醫師還是沒有說什麼,伊有時候會離開,所以並不知道第二天醫師有沒有去看 伊 先生,第三天 伊 先生還是在痛,雖然有吃藥,但不知道是吃什麼藥,又 伊 先生從屁股一直滲出糞水, 伊 先生有向護士表示,護士稱會跟醫師講,到十二點多就接到電話說 伊 先生下午二點要開刀,又接到電話後,伊很著急地趕到醫院,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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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之延誤\汪紹銘律師編
?、治療之延誤\汪紹銘律師編 一、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應繼續追蹤並進一步腹部X光、電腦斷層,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 二、經十餘日之PCD引流,未能使膿瘍清除或減少,應即時施行外科手術探求腹腔膿瘍之原因。 三、診斷為急性風濕熱,X光攝影,發現其有心臟肥大現象,給予抗生素及退燒止痛藥治療,但病情未見好轉,未充分檢查以確認其診斷,如心電圖、超音波心圖、及抽血(ASOT)及血液細菌培養以確認其感染性微生物及細菌敏感試驗等。 四、糖尿病酮酸中毒之病症,未給予射胰島素及大量輸液,以解緩其酮酸中毒。 五、子宮切除術以及陰道後壁修補術後腹疼痛未及時發現其有腹內大出血。 六、肩難產之情形時,應避免繼續叫產婦用力及壓迫產婦子宮底之注意義務,而導致右臂神經叢壓迫受損。 七、順產時使用真空吸引器助產造成新生兒冒狀腱膜下出血。 八、疏未注意感冒併發急性支氣管炎,竟未予以安排轉診或更為其他緊急適當之醫療處置,且施打點滴之速度竟高達半小時注射四百CC的量,顯超過正常值一小時最高五百CC以內之速度及劑量。 九、急性肺炎合併肺膿瘍及成人呼吸窘迫症候群無初步臆斷及鑑別診斷延誤治療。 十、冠狀動脈疾病,乃是胸部不適症狀最重要之鑑別診斷之一,未依據病症加以診斷,而未進行任何身體理學等相關檢查之鑑別診斷,為適當之治療,復未注意身體狀況而率施予「Aminophyllin injection」之針劑,迨出現「胸悶、胸痛、呼吸困難及冒冷汗」之症狀時,又無法提供適切之治療。 十一、於未控制牙周病之情況下,施作牙齒矯正手術。 十二、根管治療時,其根管填充不實,致使於鑲裝假牙後,健康受損遭受牙痛之苦。 十三、第三型開放性骨折,錯誤使用內固定法即使用螺絲釘及鋼線來固定骨折,並縫合傷口以石膏固定,置放引流管,手術後導致併發感染造成腔室症候群。 十四、舟狀骨骨折在急診處即已與足踝傷害同時存在,惟該等醫師竟疏未作其他醫療處置行為,難謂無疏失之處。 ?、治療之延誤 <導讀> 一、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應繼續追蹤並進一步腹部X光、電腦斷層,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 □案例內容 丁○○原任職於國軍花蓮總醫院臺東分院擔任軍醫少校職務,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適病患劉○於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日 因腹痛而前往上開醫院治療,由丁○○主治診療,除以手觸摸診斷外,並給予劉○○部X光照射診斷及抽血檢查,經其診視後初步診斷下腹疼痛原因疑為便秘或闌尾炎,其身為一般外科專科醫生,本應注意劉○○於該日入院在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之情況下,應繼續追蹤劉○之病狀,至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劉○有發燒及心博速率加快之現象,應提高警覺,並進一步再為腹部X光、電腦斷層等之詳細檢查,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而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雖於護理上提供冰枕等予以降溫,然未為上開檢查,遲至同月十三日劉○病情轉趨嚴重之狀況下,始決定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安排進行手術,但延至同日下午四時,劉○家屬要求轉院,嗣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劉○經轉送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經該院醫師陳○○初步診斷結果為腹膜炎疑闌尾炎併破裂,旋即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五分開始對劉○進行手術,手術中發現劉○橫行結腸癌並阻塞,盲腸壞死併破裂,有大便腹水約二千西西,手術後,劉○於同月十九日,因橫結腸腺癌、大腸壞死併穿孔致敗血症而死亡。 □法院判決 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244號(有罪)。 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4號(上訴駁回)。 一、有關闌尾炎(Appendicitis)是最常需要作緊急腹部手術的疾病。若有腹部急症,均需將此病列入鑑別診斷。其腹痛往往自臍周圍不適或模糊之痛開始,接著轉疑並侷限在右下腹痛,此痛接著變得持續且越來越痛。但也有一開始即從闌尾所在位置痛起。但有些病例之腹痛並不典型,尤以闌尾之位置在盲腸後方或迴腸後方為然。嘔吐常見,但嘔吐物之量不多且僅含胃內容物。通常病人僅輕微發燒;若有高燒除非有闌尾穿孔或局部膿瘍,否則應考慮是否病毒傳染有關之腸繫膜淋巴腺炎。輕微之便祕常見,但若形成骨盆腔膿瘍也會有腹瀉出現。若發炎之闌尾觸及輸尿管或膀胱可引起頻尿或解尿痛。沒有胃口也是常見之症狀。未破裂之闌尾炎在右腸骨窩位置會有局部壓痛與怕碰觸(guarding)。若右腸骨窩有非意志性肌肉僵硬顯示有闌尾炎穿孔且有局部腹膜炎。肛診檢查可在直腸前方觸診到壓痛或腫塊。腹脹與壓痛常在破裂形成腹膜炎時才變得明顯。腹瀉較便祕常見。實驗室檢查包括白血球增加,分類左移,但並非一定可見。腹部X光攝影可能顯示右下腹有局部腸阻塞,若有鈣化糞石則更支持闌尾炎之懷疑。但最終之診斷仍取決於腹部檢查的發現。若無法下結論,應將病人留置觀察,並常檢查是否情況有變。若闌尾炎已穿孔時間較長且有腹膜炎,病患可能出現脫水與休克(參閱一般醫學疾病概論下冊,謝博生主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二00二年二月初版)。 二、有關病患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因腹痛而前往上開醫院治療,由被告丁○○主治診療,被告除以手觸摸診斷外,並給予劉洋腹部X光照射診斷及抽血檢查,經其診視後初步診斷下腹疼痛原因疑為便秘或闌尾炎等情,業據被告丁○○供述明確,參以被告丁○○診療後記載:「A:lowabd、pain、cause,Appendicitics」,亦有劉○○之國軍臺東分院病程紀錄附卷可按,足認被告當時業已懷疑病患劉○○腹部疼痛原因可能係闌尾炎之情。 三、證人即病患劉○○之配偶陳○○於審理中證述:因劉○○肚子痛,故伊有陪同劉○○前往國軍花蓮總醫院臺東分院看病,當天係丁○○醫師幫劉○○看診,醫師並沒有表示生什麼病,但伊要求要住院檢查,有照X光,但醫師還是沒有說什麼,伊有時候會離開,所以並不知道第二天醫師有沒有去看 伊 先生,第三天 伊 先生還是在痛,雖然有吃藥,但不知道是吃什麼藥,又 伊 先生從屁股一直滲出糞水, 伊 先生有向護士表示,護士稱會跟醫師講,到十二點多就接到電話說 伊 先生下午二點要開刀,又接到電話後,伊很著急地趕到醫院,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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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之延誤\汪紹銘律師編 一、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應繼續追蹤並進一步腹部X光、電腦斷層,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 二、經十餘日之PCD引流,未能使膿瘍清除或減少,應即時施行外科手術探求腹腔膿瘍之原因。 三、診斷為急性風濕熱,X光攝影,發現其有心臟肥大現象,給予抗生素及退燒止痛藥治療,但病情未見好轉,未充分檢查以確認其診斷,如心電圖、超音波心圖、及抽血(ASOT)及血液細菌培養以確認其感染性微生物及細菌敏感試驗等。 四、糖尿病酮酸中毒之病症,未給予射胰島素及大量輸液,以解緩其酮酸中毒。 五、子宮切除術以及陰道後壁修補術後腹疼痛未及時發現其有腹內大出血。 六、肩難產之情形時,應避免繼續叫產婦用力及壓迫產婦子宮底之注意義務,而導致右臂神經叢壓迫受損。 七、順產時使用真空吸引器助產造成新生兒冒狀腱膜下出血。 八、疏未注意感冒併發急性支氣管炎,竟未予以安排轉診或更為其他緊急適當之醫療處置,且施打點滴之速度竟高達半小時注射四百CC的量,顯超過正常值一小時最高五百CC以內之速度及劑量。 九、急性肺炎合併肺膿瘍及成人呼吸窘迫症候群無初步臆斷及鑑別診斷延誤治療。 十、冠狀動脈疾病,乃是胸部不適症狀最重要之鑑別診斷之一,未依據病症加以診斷,而未進行任何身體理學等相關檢查之鑑別診斷,為適當之治療,復未注意身體狀況而率施予「Aminophyllin injection」之針劑,迨出現「胸悶、胸痛、呼吸困難及冒冷汗」之症狀時,又無法提供適切之治療。 十一、於未控制牙周病之情況下,施作牙齒矯正手術。 十二、根管治療時,其根管填充不實,致使於鑲裝假牙後,健康受損遭受牙痛之苦。 十三、第三型開放性骨折,錯誤使用內固定法即使用螺絲釘及鋼線來固定骨折,並縫合傷口以石膏固定,置放引流管,手術後導致併發感染造成腔室症候群。 十四、舟狀骨骨折在急診處即已與足踝傷害同時存在,惟該等醫師竟疏未作其他醫療處置行為,難謂無疏失之處。 ?、治療之延誤 <導讀> 一、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應繼續追蹤並進一步腹部X光、電腦斷層,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 □案例內容 丁○○原任職於國軍花蓮總醫院臺東分院擔任軍醫少校職務,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適病患劉○於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日 因腹痛而前往上開醫院治療,由丁○○主治診療,除以手觸摸診斷外,並給予劉○○部X光照射診斷及抽血檢查,經其診視後初步診斷下腹疼痛原因疑為便秘或闌尾炎,其身為一般外科專科醫生,本應注意劉○○於該日入院在初步診斷疑有闌尾炎之情況下,應繼續追蹤劉○之病狀,至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劉○有發燒及心博速率加快之現象,應提高警覺,並進一步再為腹部X光、電腦斷層等之詳細檢查,甚至安排剖腹探查之醫療處置,而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雖於護理上提供冰枕等予以降溫,然未為上開檢查,遲至同月十三日劉○病情轉趨嚴重之狀況下,始決定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安排進行手術,但延至同日下午四時,劉○家屬要求轉院,嗣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劉○經轉送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經該院醫師陳○○初步診斷結果為腹膜炎疑闌尾炎併破裂,旋即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五分開始對劉○進行手術,手術中發現劉○橫行結腸癌並阻塞,盲腸壞死併破裂,有大便腹水約二千西西,手術後,劉○於同月十九日,因橫結腸腺癌、大腸壞死併穿孔致敗血症而死亡。 □法院判決 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244號(有罪)。 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4號(上訴駁回)。 一、有關闌尾炎(Appendicitis)是最常需要作緊急腹部手術的疾病。若有腹部急症,均需將此病列入鑑別診斷。其腹痛往往自臍周圍不適或模糊之痛開始,接著轉疑並侷限在右下腹痛,此痛接著變得持續且越來越痛。但也有一開始即從闌尾所在位置痛起。但有些病例之腹痛並不典型,尤以闌尾之位置在盲腸後方或迴腸後方為然。嘔吐常見,但嘔吐物之量不多且僅含胃內容物。通常病人僅輕微發燒;若有高燒除非有闌尾穿孔或局部膿瘍,否則應考慮是否病毒傳染有關之腸繫膜淋巴腺炎。輕微之便祕常見,但若形成骨盆腔膿瘍也會有腹瀉出現。若發炎之闌尾觸及輸尿管或膀胱可引起頻尿或解尿痛。沒有胃口也是常見之症狀。未破裂之闌尾炎在右腸骨窩位置會有局部壓痛與怕碰觸(guarding)。若右腸骨窩有非意志性肌肉僵硬顯示有闌尾炎穿孔且有局部腹膜炎。肛診檢查可在直腸前方觸診到壓痛或腫塊。腹脹與壓痛常在破裂形成腹膜炎時才變得明顯。腹瀉較便祕常見。實驗室檢查包括白血球增加,分類左移,但並非一定可見。腹部X光攝影可能顯示右下腹有局部腸阻塞,若有鈣化糞石則更支持闌尾炎之懷疑。但最終之診斷仍取決於腹部檢查的發現。若無法下結論,應將病人留置觀察,並常檢查是否情況有變。若闌尾炎已穿孔時間較長且有腹膜炎,病患可能出現脫水與休克(參閱一般醫學疾病概論下冊,謝博生主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二00二年二月初版)。 二、有關病患劉○○於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因腹痛而前往上開醫院治療,由被告丁○○主治診療,被告除以手觸摸診斷外,並給予劉洋腹部X光照射診斷及抽血檢查,經其診視後初步診斷下腹疼痛原因疑為便秘或闌尾炎等情,業據被告丁○○供述明確,參以被告丁○○診療後記載:「A:lowabd、pain、cause,Appendicitics」,亦有劉○○之國軍臺東分院病程紀錄附卷可按,足認被告當時業已懷疑病患劉○○腹部疼痛原因可能係闌尾炎之情。 三、證人即病患劉○○之配偶陳○○於審理中證述:因劉○○肚子痛,故伊有陪同劉○○前往國軍花蓮總醫院臺東分院看病,當天係丁○○醫師幫劉○○看診,醫師並沒有表示生什麼病,但伊要求要住院檢查,有照X光,但醫師還是沒有說什麼,伊有時候會離開,所以並不知道第二天醫師有沒有去看 伊 先生,第三天 伊 先生還是在痛,雖然有吃藥,但不知道是吃什麼藥,又 伊 先生從屁股一直滲出糞水, 伊 先生有向護士表示,護士稱會跟醫師講,到十二點多就接到電話說 伊 先生下午二點要開刀,又接到電話後,伊很著急地趕到醫院,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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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方式之疏誤\汪紹銘律師編
伍、手術方式之疏誤\汪紹銘律師編 一、年事已高,且受有嚴重外傷、多處骨折,已有約百分之三十氣胸及肺衰竭之身體狀況,不宜以全身麻醉作不緊要之大腿開刀, 二、對定期服用抗凝血藥物(COUMADIN)之病患,施行腹部抽脂手術非急迫性之手術,可停止服藥後二週,再行手術。 三、「前置胎盤」延後實施剖腹生產更易造成手術後子宮收縮不良引起產後出血,須有適當之預防準備。 四、第一次膽囊切除手術後,病患處於不適合再為十二指腸切開術之狀態,醫院本身既然沒有擊碎結石之設備,未建議患者家屬轉院,而貿然為上開手術方式,因而造成病患腹膜炎。 五、施行雷射手術及支氣管鏡手術進行之順序是先施行雷射手術再施作支氣管鏡手術,誤以為係先實施支氣管鏡手術,而採用Ketamine等藥麻醉,暴露在雷射及高濃度氧氣結合會產生氣爆之高危險情況。 六、頭部外傷之病患,有頸椎損傷之可能性,應先進行頸、脊椎之檢查,以排除頸、脊椎脊髓損傷害之可能,並予適當之保護。在未確定前,若需搬動病人或翻身,均需保護頸椎,及其進行全身麻醉時,頸椎全無支撐,至為脆弱。於手術進行中改變姿勢為側躺時,因受二次傷害,致第四、五頸椎骨折脫位併完全性脊髓損傷休克。 七、知悉有腫瘤,在未詳細檢查排除惡性腫瘤存在之情形下,即逕行施行系爭人工關節 手術,所為系爭醫療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即屬違反注意義務。 八、左側尺骨骨折並橈骨頭脫位,必須將尺骨骨折復位、長度復原,才能將脫位的橈骨頭復位。 九、同時施行兩側全人工膝蓋關節置換手術。 十、高齡且有嚴重肺氣腫及肺功能不良,且曾經接受過二次剖腹(即上腹部)手術,貿然以腹腔鏡膽囊切除術及總膽管取石手術 十一、手術三週前並曾有意識模糊情況等情狀,且在該名病患依其所排定之手術前一日 住院後,呼吸曾呈現急促現象,手術前心電圖亦有不正常等全身況狀尚不穩定下,仍施行攝護腺切除手術。 十二、腹腔鏡手術,因操作腹腔鏡不當,導致腹腔鏡套管前端尖銳處刺下腹主動脈及小腸 十三、車禍臉部、頸部及右大腿撕裂傷,右脛骨開放性骨折及內踝骨折,應注意是否有傷及血管。 十四、眼腫瘤術後,眼皮下垂、眼球下吊及眼球隨脈搏跳動 十五、手術前,行動及身體功能正常,手術後始發生「脊髓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終身癱瘓與手術有因果關係 十六、ALK手術機械吸力不足造成原告眼睛視力受損 十七、子宮肌瘤手術中器械損傷輸尿管致腎臟摘除。 十八、多汗症手術後,交感神經受傷害,顏面無法排汗 十九、施行腹腔鏡膽囊切除手術,操刀不慎傷及右肝管發生膽汁滲漏等病症。 伍、手術之疏誤 <導讀> 手術之過失可從幾個階段來觀察 (一)、手術之必要性。 (二)、手術前之注意義務,如各項之必要檢查與準備。 (三)、手術方法之選擇。 (四)、手術之時期,如延遲實施、過早實施。 一、年事已高,且受有嚴重外傷、多處骨折,已有約百分之三十氣胸及肺衰竭之身體狀況,不宜以全身麻醉作不緊要之大腿開刀, □案例內容 張○○係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骨科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劉○○之母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日下午十時四十五分許,遭林○○騎乘機車撞及,經送往花蓮醫院救治,由急診室醫師林○○診療,經頭部X攝影檢查結果,並無頭顱骨折現象,但胸部X光照射後,發覺游○○右 側第二、三、四肋骨及鎖骨骨折,並產生氣胸約百分之三十(右側),兩側下肺 野浸潤,懷疑肺挫傷或吸入性肺炎,骨盆腔X光檢查顯示兩側大腿骨折,此外尚有左上肢及手腕骨骨折、第十一、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動脈血氣體分析 (ABG)值為ph7.36,動脈血二氧化碳分壓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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