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八月 2008

停止生母之親權

停止親權事件\汪紹銘律師編   ※祖父聲請停止生母之親權法條 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三條: 按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對少年有事實足認有其他 濫用親權之行為者(同法第九 條第二項第五款),檢察官、 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 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 監護權;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 人時,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 條之限制,而指定主管機關或少 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少年之監護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停止監護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對所生子女楊○○(長男, 民國七十 七年六月二十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指定乙○○為楊○峻之監護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之子楊 ○○與被告甲○○於民國(下同) 七十七年六月二十日未婚生下一子楊 ○○(七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生), 並經原告之子楊○○認領,於八十 年五月二十三申請戶籍登記。詎料楊 ○○出生未久,被告旋即棄子離家, 由原告扶養照顧該子。嗣原告之子楊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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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舊屋漏水請求減少價金\汪紹銘律師編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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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舊屋漏水請求減少價金\汪紹銘律師編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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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之研究2

停車位之研究\汪紹銘律師編 目錄 ◎※向管委會先買停車位使用權,後房屋被拍賣,拍定人並非當然取得前手停車 位之使用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 ◎將房屋轉讓他人(含共有部分),而稱保留停車位使用權,後房屋拍定 人可主張停車位使用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5447號 ◎屋主先單獨轉讓停車位所有權,後房屋拍定人對停車位之使用權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172號 ◎拍定人取得房屋及共有部分,但建設公司已將該停車位讓受他人, 拍定人無法對現車位占有人主張權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 字第192號◎丙於81年4月14日出售予丁,丁於94年9月間將系爭停車位贈與 被告,甲於83年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丙之房屋,甲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37號   ※向管委會先買停車位使用權,後房屋被拍賣,拍定人並非當然取得前手停車 位之使用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97年5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台中市○○路新平巷6之30號(即歡樂家族大廈)地下 室編號12號機械停車位返還原告。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7月26日 以新台幣(下同)25萬元     向歡樂家族管理委員會購買坐落台中市○○路新平巷6之30     號地下室編號12號機械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權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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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天燈所造成之法律責任

放天燈所造成之法律責任\汪紹銘律師編2008.8.1 ※公共危險之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二號      主  文 甲○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  實 一、甲○係設於臺北市○○區○○路十一號二樓之「頑皮家族旅 行社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因承辦臺中縣 新社鄉立托兒所新社班之親子戶外教學活動及負責活動行程規劃 及相關材料之提供,其中並包括「放天燈」之活動。甲○明知施 放天燈之原理係以在紙質天燈底部燃燒具高度揮發性之易燃物, 使其加熱產生熱空氣而形成上升氣流,並藉此上升氣流使天燈升 空,故其所使用之燃料既極易引燃,則其本應注意消防之安全以 防止火災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甲○承辦該項 活動原定施放天燈之地點為新竹縣關西農場,然甲○竟擅自變更 地點而改於臺中縣新社鄉○○街新社衛生所對面廣場,且於施放   前未注意當時風向、天燈升空後可能掉落地點等因素,即貿然於 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廣場施放天燈,   而不慎使所施放之天燈分別掉落在坐落於臺中縣新社鄉○○村○ ○段大南小段一二七之四十號及同小段一二七之二八一地號上之 丙○○所有之香菇寮屋頂上、同小段第三八0之九二地號上丁○   ○所有之葡萄園內,並引發火災,因而燒燬丙○○所有之香菇寮 及現供丙○○使用之居室(於香菇寮旁以烤漆浪板搭建而成)屋 頂,並延燒及同小段第一二七之二八0地號上乙○○所承租之梨 樹二十七顆、乙○○所有之黑網,及燒燬丁○○所有之防鳥網, 致生公共危險。 ※施放天燈釀成火災賠償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9年度訴字第2527號     主    文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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