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既未親自診視便妄下斷言,進而貽誤電腦斷層掃描、救治之適當時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07號(97年7月16日 )發生車禍事故而受有頭頂部撕裂傷之傷害,送至輔英醫院救治,經當時急診室值 班 醫師就王○蒼頭部傷口縫合後,王○蒼即留院觀察,由王○蒼之女兒王○○陪同,於翌(18)日凌晨0 時40分許,王○蒼發生頭痛症狀,當時急診室值 班 醫師丙○○經由護士潘○萍得知該情形,應即親自前往診視,方能適當判斷病人之頭痛究為一般頭皮裂傷或挫傷之疼痛,抑或顱內出血造成顱內壓昇高之頭痛情況,進而決定是否作電腦斷層掃描,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診視,逕自認定王○蒼頭痛症狀是由頭皮裂傷所致,指示潘○萍給予肌肉注射止痛劑,繼續觀察,惟王○蒼頭痛症狀未見改善,更伴有冒冷汗及躁動等異狀,延至當日凌晨1 時40分許,丙○○始指示準備做電腦斷層掃描,迄未親自診視,直接由護士陳○鐘將王○蒼病床推往放射室準備檢查,於當日凌晨1 時50分許,王○蒼意識狀況突然改變,昏迷指數驟降至5 分,瞳孔無光照反射反應,於當日凌晨2 時許,經電腦斷層掃描結果,丙○○發現王○蒼左側硬腦膜下出血,情況危急,遂會診腦神經外科莊○順醫師前來緊急處置,於當日凌晨2 時40分許,莊○順建議立刻手術,但王○珮等家屬指責丙○○上開延誤,不再信 任輔英醫院,而予拒絕,隨即轉院求診,但他院均表手術成功機會甚低,故王隆○送返自宅,於同年月19日下午5 時5分許,因傷重不治死亡。鑑定結果認為:「安排作電腦斷層掃描之適當時機,最早應是病人抱怨頭痛之時; 9 月18 日00:40病人的頭痛,到底是一般頭皮裂傷或挫傷之疼痛,還是顱內出血造成顱內壓昇高的頭痛情況,醫師若確實親身前往病床邊檢查,較能分辨清楚……若未親自診視,則有疏失」,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書(編號:0000000)1份附卷可考。核被告於偵訊中供稱:「93年9 月18日凌晨0 時40分,死者第一次表示頭痛……我認為有二個可能,一種是傷口本身肌肉疼痛,第二種是顱內出血的頭痛,但會合併連續性噴射狀嘔吐,而病歷及交 班 醫師並沒有轉告我病患曾經昏迷,護士幫死者量血壓時,死者有伸出右手,加上沒有嘔吐,所以並沒有意識的改變,我判斷應該不是顱內出血,而是傷口肌肉疼痛,就叫護士為死者打止痛劑」,並於準備程序中對於「王○蒼發生頭痛症狀……被告第一時間並沒有親自去診視」之事實,表明不爭執,及證人王○珮於偵訊中結證稱:「到12點半左右,我爸爸就喊說頭很痛,我就去向護士講,護士說要向醫生講,一直到我爸爸已經要送到放射室去檢查,在這之前醫生都沒有出現,直到護士向醫生說我爸爸的意識情況有改變,醫生才出現接手檢查」,可見被告先認定被害人頭痛症狀是頭皮裂傷所致,嗣決定做電腦斷層掃描,均係在未親身前往病床邊 診視被害人之情況下,逕自推論判斷,依上揭鑑定結果,被告既未親自診視便妄下斷言,進而貽誤電腦斷層掃描、術救治之適當時機,自有疏失。準此,被告確有違醫療上之注意義務,其應預見未親自診視之風險而未預見,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93年9 月18 日凌晨0時40分許,未親自診視被害人之不作為,即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