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既未親自診視便妄下斷言,進而貽誤電腦斷層掃描、救治之適當時機

※被告既未親自診視便妄下斷言,進而貽誤電腦斷層掃
描、救治之適當時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07號(97
716日 )
發生車禍事故而受有頭頂部撕裂傷之傷害,送至輔英醫院
救治,經當時急診室值 班 醫師就王○蒼頭部傷口縫合後,
王○蒼即留院觀察,由王○蒼之女兒王○○陪同,於翌(
18)日凌晨0 40分許,王○蒼發生頭痛症狀,當時急診
室值 班 醫師丙○○經由護士潘○萍得知該情形,應即親自前
往診視,方能適當判斷病人之頭痛究為一般頭皮裂傷或挫傷
之疼痛,抑或顱內出血造成顱內壓昇高之頭痛情況,進而決
定是否作電腦斷層掃描,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診視,逕自認定王○蒼頭痛症狀是由頭皮裂傷所致
,指示潘○萍給予肌肉注射止痛劑,繼續觀察,惟王○蒼頭
痛症狀未見改善,更伴有冒冷汗及躁動等異狀,延至當日凌
1 40分許,丙○○始指示準備做電腦斷層掃描,迄未
親自診視,直接由護士陳○鐘將王○蒼病床推往放射室準備
檢查,於當日凌晨1 50分許,王○蒼意識狀況突然改變
,昏迷指數驟降至5 分,瞳孔無光照反射反應,於當日凌晨
2 時許,經電腦斷層掃描結果,丙○○發現王○蒼左側硬腦膜
下出血,情況危急,遂會診腦神經外科莊○順醫師前來緊急處
置,於當日凌晨2 40分許,莊○順建議立刻手術,但王○珮
等家屬指責丙○○上開延誤,不再信    任輔英醫院,而予拒絕,
隨即轉院求診,但他院均表手術成功機會甚低,故王隆○送返自
宅,於同年月19日下午5 5分許,因傷重不治死亡。
鑑定結果認為:「安排作電腦斷層掃描之適當時機,最早應是病人
抱怨頭痛之時;       9 月180040病人的頭痛,到底是一般
頭皮裂傷或挫傷之疼痛,還是顱內出血造成顱內壓昇高的頭痛情況
,醫師若確實親身前往病床邊檢查,較能分辨清楚……若未親自診
視,則有疏失」,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書(編號
00000001份附卷可考。核被告於偵訊中供稱:「939 18
日凌晨0 40分,死者第一次表示頭痛……我認為有二個可能,一
種是傷口本身肌肉疼痛,第二種是顱內出血的頭痛,但會合併連續性
噴射狀嘔吐,而病歷及交 班 醫師並沒有轉告我病患曾經昏迷,護士幫
死者量血壓時,死者有伸出右手,加上沒有嘔吐,所以並沒有意識的
改變,我判斷應該不是顱內出血,而是傷口肌肉疼痛,就叫護士為死
者打止痛劑」,並於準備程序中對於「王○蒼發生頭痛症狀……被告第
一時間並沒有親自去診視」之事實,表明不爭執,及證人王○珮於偵訊
中結證稱:「到12點半左右,我爸爸就喊說頭很痛,我就去向護士講,
護士說要向醫生講,一直到我爸爸已經要送到放射室去檢查,在這之前醫
生都沒有出現,直到護士向醫生說我爸爸的意識情況有改變,醫生才出現
接手檢查」,可見被告先認定被害人頭痛症狀是頭皮裂傷所致,嗣決定做
電腦斷層掃描,均係在未親身前往病床邊      診視被害人之情況下,逕
自推論判斷,依上揭鑑定結果,被告既未親自診視便妄下斷言,進而貽誤電
腦斷層掃描、術救治之適當時機,自有疏失。準此,被告確有違醫療上之注
意義務,其應預見未親自診視之風險而未預見,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於939 18 日凌晨040分許,未親自診視被害人之不作為,即
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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