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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與著作權法\汪紹銘律師
講題\校園與著作權法 時間\2008.5.12 地點\靜宜大學理學院靜安 樓101教室 講師\汪紹銘律師 講題大綱 一、著作權故事 (一)、案例<逢甲大學附近影印店被捉到影印教科書賠10萬元>。 啟示: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示侵害著作權,我們自己多不知不覺。 統計數字:96年度台中地院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223件,與學生有關案件20件。96年民事案件有20件。 這是有進入司法程序的部分,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更多。在東海大學附近更多。 問題:為什麼影印書籍是犯罪?只印一部分也犯罪嗎? 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 供個人使用,或家庭非供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案例:<林英典著作權案>。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二、著作權的價值 (一)、知識經濟時代 1、陳士駿you-tube影音分享網站網站,google併購,16.5億美金,(是多少,很多,500億台幣,50件巴紐案的金額)。 2、哈利波特作者羅拉,從單親媽媽變成世界富婆。 (二)、為什麼 1、著作權是創作主義,(商標、專利都要登記)。 2、著作權保障時間長(終身加50年,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 是可以遺愛後代的資產。例如柏楊著作等身。 3、著作權權能多且可以切割。 例如哈利波特,可已分別各種語文授權翻譯,中文部分還可以分繁體與簡體版。電影版。可以有出租權、重製權 (三)、案例: 最近報載,有人從美國帶回維他命,在台灣販賣,被控告,因為在台灣維他命是藥物,沒有藥商執照販賣藥物違反藥事法。 你去美國旅遊回來要帶多少維他命,沒有人管你,只要不賣就好。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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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與著作權法\汪紹銘律師
講題\校園與著作權法 時間\2008.5.12 地點\靜宜大學理學院靜安 樓101教室 講師\汪紹銘律師 講題大綱 一、著作權故事 (一)、案例<逢甲大學附近影印店被捉到影印教科書賠10萬元>。 啟示: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示侵害著作權,我們自己多不知不覺。 統計數字:96年度台中地院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223件,與學生有關案件20件。96年民事案件有20件。 這是有進入司法程序的部分,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更多。在東海大學附近更多。 問題:為什麼影印書籍是犯罪?只印一部分也犯罪嗎? 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 供個人使用,或家庭非供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案例:<林英典著作權案>。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林英典假借保護著作權之名,謊稱著作權受侵害,接續誣告王勢惠,使王陷於遭受刑事訴追的危險,犯罪後飾詞否認,沒有悔意,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五月。 二、著作權的價值 (一)、知識經濟時代 1、陳士駿you-tube影音分享網站網站,google併購,16.5億美金,(是多少,很多,500億台幣,50件巴紐案的金額)。 2、哈利波特作者羅拉,從單親媽媽變成世界富婆。 (二)、為什麼 1、著作權是創作主義,(商標、專利都要登記)。 2、著作權保障時間長(終身加50年,法人公開發表後50年)。 是可以遺愛後代的資產。例如柏楊著作等身。 3、著作權權能多且可以切割。 例如哈利波特,可已分別各種語文授權翻譯,中文部分還可以分繁體與簡體版。電影版。可以有出租權、重製權 (三)、案例: 最近報載,有人從美國帶回維他命,在台灣販賣,被控告,因為在台灣維他命是藥物,沒有藥商執照販賣藥物違反藥事法。 你去美國旅遊回來要帶多少維他命,沒有人管你,只要不賣就好。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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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了被告,官司的心情
我成了被告,官司的心情 \汪紹銘律師2007.3.11 2月22日我在信箱收到一封地檢署寄來的傳票,通常法院寄給律師的傳票都是雙掛號信件,為何這一件是封平信?我不禁覺得納悶,打開來看,案號是97年度他字201號,案由是偽造文書,時間是是下午4點30分。我心想,我在彰化地檢署還有一件代理告訴的醫療糾紛案也是他字號,但是本件案由是偽造文書,顯然不是我在彰化地檢署未結的案件,我在看被傳人欄記載,本件被傳人為被告,阿!我是被告?我是偽造文書案的被告?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成了被告,我做律師15年,自己也成為被告。 我開始感到納悶,因為我戶籍在台中,如果有人告我偽造文書,應該由台中地檢署管轄?為何這個案件由彰化地檢署偵辦?那意思是我的犯罪地在彰化,才會由彰化地檢署管轄,可是我除了去彰化開庭之外,怎麼會彰化犯偽造文書的罪?偽造文書是故意犯,如果我在彰化有犯偽造文書,為何我記憶中完全沒有印象? 過去有許多當事人收到傳票,多會很緊張問律師,由其傳票記載開庭時間在下午,當事人更緊張,因為他聽人家說,如果檢察官要收押人,通常會在下午傳訊。每次當事人有這種憂慮,我總是告訴人家這種傳說很莫名其妙。可是,此刻的我,內心也開始有這種想法,而且我也懷疑傳票上寫「他字」案,是檢察官故意設下的陷阱,要等我到庭後,在改為偵字,然後聲請收押。 那到底是誰告我呢?我又那裡偽造什麼文書?我想是不是應改打電話給書記官,到底是誰告我呢?但書記官可以用偵查不公開回絕,我想也不必麻煩人家。 97年3月4日我如期地檢署報到,我在第七偵查庭外面等候,後來來了二男一女還有一小孩,他們就在偵查庭外大聲說話,大罵法官是恐龍,醫師沒醫德,律師沒道德,因為聲音太大,偵查庭的法警出來叫他們小聲一點。我知道這些人就是告我的人,因為他女兒在彰化某醫院生產,出生後新生兒發現臂神經叢損傷,他們告醫院偽造文書(刑事案件)跟損害賠償(民事案件),而這二件訴訟我是醫院的律師,這二件案件,偽造文書(刑事案件)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我代理的案件,我方全部勝訴,對方卻對律師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附錄: 官司的心情 ※必也無訟乎 台灣諺語說「官司好打,狗屎好吃」,所以孔子說「訟,吾猶人也,必也無訟乎!」。 打官司是律師的職業,對官司勝敗當然有些壓力,但時間一久,多少已經麻痺。做一個律師,最常聽到自己的當事人對律師說「晚上都睡不著覺」、「我身體已經瘦了一圈」、「我的心情很緊張」。 如果官司拖延,經過漫長歲月,還可以發現有的當事人出現躁鬱症的現象。 遇到像這樣為訴訟憂愁的當事人,律師只能跟他說會盡力幫忙,要他不用擔心,而且擔心也是無濟於事,就把煩惱交給律師吧! 有時我覺得律師是一個幫人家承擔煩惱的行業,我常說如果別人沒有煩惱,律師的生計就會有麻煩。 官司為什麼對一個人產生這麼大的作用,因為官司牽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與名譽。而審判過程又充滿許多獨斷、草率、專擅,使得不管有理無理,心虛心實的人,面對官司都煩惱憂愁。又加上官司代表著正義公理的實踐,而判決的不確定性就會使人慌恐莫名。 ※官司的壓力 宋七力案經過七、八年的纏訟,最高法院終於在今年無罪定讞。謝長廷市長夫人 游芳枝 女士還在報紙上發表短文,描述他這幾年的官司心情。 在許多著作裡,我們常可以看到以等待宣判的囚犯來形容病人等待檢驗報告出爐的心情。這樣的文字不禁讓我沉思那等待宣判的囚犯(或被告)的心情又是甚麼? 我在發明企業 家莊榮兆 先生<他比李敖厲害>的自傳書(後來因故未出版)裡曾寫一篇序,我這樣說: 「壓力是現代人健康最大殺手,在台灣除了事業、家庭、生活壓力之外,有另外一種壓力更是無形殺手,那就是官司壓力。 因為執業關係,常看到官司當事人悲憤、無助、焦慮的神情。台灣司法長期惡劣環境,影響一個人生命、自由、財產、名譽,因此進入司法程序的人民,馬上陷入一種不確定恐慌狀態,那種壓力常使人頭髮朝如青絲暮成雪。 莊榮兆先生原是一個成功的發明企業家,在家庭、事業、生活幸福美滿之際,司法壓力原如帝力與我何有哉之遙遠,可是他為保護自己智慧財產,卻經歷不公的偵查、審判,乃至非法逮捕入獄之遭遇,終被迫走上對抗不公不義司法體系的最前線。 在自由、財產、事業屢受不法侵害壓力之下,莊榮兆竟未如一般司法當事人屈服於司法壓力而倒下,反越錯越勇,成為不公司法的鬼見愁,他的司法奇緣,值得苟活於司法壓力下的小老百姓振奮,也為台灣對抗不義公權力體系的實踐上,開創出一條光明的康莊大道。 讓我向這位對抗不義公權的司法尖兵獻上最敬禮」。 我在一九九八年出版一本法律小說集<法庭AB檔案>,在獻辭中我這樣寫道:「謹以本書獻給—- 因 獨斷、草率、枉法 而 坐牢、喪生、破財 與 飽受屈辱 的 司法受難者」。 這是一本描寫小人物受侮辱與受損害的官司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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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跟我聯絡
汪紹銘 律師 所址:402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169號6樓之2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隔壁、五權天下大樓) 諮詢專線:04-22633601 傳真專線:04-22658929 E-MAIL:wanglawyer2@yahoo.com.tw 台灣彰化人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比較法學組畢業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經歷: 空大面授講師 彰化縣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基督教長老教會台中中會董事 中山醫院IRB委員 著作: 1、《台灣司法十大面相》\評論\傳文版 2、《行騙台灣》\專輯\傳文版 3、《法庭AB檔案》\小說\前衛版 4、《刑事上訴理由書之建構》\專輯\五南版 5、《台灣司法十大入罪法相》\專輯\平民版 6、《刑事上訴再審理由書撰寫範例》\專輯\五南版 7、《食屎的法官》\小說\草根版 8、《誰取消她的晚餐約會》\小說\2003年法律文學創作評審獎\商周版 9、《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翰蘆版 10、《醫事法規論》\永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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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筆
律師執業筆記1 汪紹銘 <雜思與經驗> 序 律師工作可以說是一件勞心勞力的工作,我曾在自己的筆記簿上,寫下律師的工作信條是: 1. 不畏苦,方能契而不捨。 2. 不畏煩,方能巨細靡遺。 3. 不急躁,方免急中生亂。 4. 平常心,方免先入為主。 要做好一個律師工作,必須戰戰兢兢,可知律師工作之辛苦。 相較其他行業,律師可以接觸各行各業形形色色的人,律師工作也是一件多采多姿的工作。 律師難免要為業務憂心,但比其他工作而言,相對的待遇比較好,而且工作內容富變化性而不單調,如果細心思索每一件案件,都能給自己不少啟發,可知律師工作之樂趣。 在勞心勞力書寫訴狀中,幾乎是為謀生而工作,細心思索每一件案件給自己多采多姿的啟發,則有許多樂趣。在勞心勞力與多采多姿中有許多趣味與意味常在心中縈繞,而有一些雜思的沉澱。 這些浮光掠影的雜思,可能讓勞心勞力的工作者覺得仍是枯躁單調之事,但對多采多姿之工作者或許可藉此窺知法律工作者之趣味與意味。 律師有時被戲稱「律輸」,或越律越輸;就如醫生有時被戲稱「醫死」。 的確,一個案件可能因為律師的疏忽,不應敗訴而敗訴;同樣的,一個疾病可能因為醫生的疏忽,不應惡化而惡化。 醫師與律師這兩種工作有其相似性。一個醫療工作是醫理、病理、藥理知識的綜合判斷;法律工作則是法理、事理、條理(法律)的綜合判斷。一個醫師也許有充分的醫理、病理、藥理的知識,可是在面對一個實際病例時,是否妥善將他的知識適當運用在實際醫療行為上,使患者得到最適當醫療而沒有任何疏忽?一個律師也許有充分的法理、事理、條理的知識,可是在面對一個實際案例時,是否妥善將他的知識適當運用在實際案件,使當事人得到最適當專業意見而沒有任何疏忽?從實際經驗與理論而言疏忽是存在的。 疏忽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雖非故意,但造成的損害是一致的。 醫師執行業有法院判決認為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規範(醫療法已排除無過失責任),同為專業人員的律師,執行業務應受何種責任規範,以保護消費者?醫師在細密專業分科下及無過失責任下,尚有誤診預防手冊反省著作出現,相對律師行業無專業分科,法律責任不明下,類似的<<法律疏忽預防手冊>>這樣的著作,對消費者與法律工作者而言,應該不會只是東施效頻毫無意義之作。 所以這本文集有二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律師生活的雜思,一個部分是律師執業經驗談,所以取名<雜思與經驗>。 文章寂寞事,尤其個人生活的思索。但嚴肅中有趣味,雖孤獨猶盼有知音。別人錯誤的經驗,是自己最好成長的借鏡。因而將生活上點點滴滴之雜思與執業生涯中比較值得記載的所見所聞,集結出版,而得有與讀者見面之機會。 汪紹銘律師在台中 2004.5.5. 目次 壹、雜思 1.體罰與家庭暴力 2.明鏡高懸與無罪推定原則 3.醫師與律師 4.選舉與治國\考試與審判 5.健保之救人與害人 6.黨政軍退出媒體與黨政軍退出司法 7.醫療與審判 8.刑求逼供與現場重健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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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日記
2004年日記 汪紹銘 8.健保之救人與害人 全民健保制度救了許多人,但也害了很多人。救人本來就是健保制度的目的,所以不能執其有救人之功能而忽視其害人的現象。 健保費雙漲顯現健保制度執事者之怠惰,使健保成為剝削的不公平制度。 例如職業災害醫療費用未由勞保制度負擔,車禍事件醫療支出怠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權,涉嫌詐欺的健保藥局或診所,繼續續約,詐騙健保費的藥 師或 醫師執照不會被撤銷,全民健保成為最大的剝削與詐欺制度。 社會福利制度最可怕的事變成一個剝削的制度,但他掛一個社會福利之名,讓你不知如何去反抗他。 200316 9.黨政軍退出媒體與黨政軍退出司法 黨政軍退出媒體與黨政軍退出司法有些類似之處 現在黨政軍各種政治勢力退出司法,應無庸置疑,否則宋楚瑜的興票案如何會作不起訴處分?謝啟大與李曾文惠的官司如何會判無罪?司法獨立目前是無庸置疑了。但司法獨立後,司法裁判品質是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司法獨立變成司法獨裁,司法獨立只成為人民另一種夢厭。 黨政軍退出媒體情形也是一樣,各種政治勢力退出媒體,媒體獨立了,媒體的公信力是否就會提高?媒體報導是否就會客觀?恐怕跟司法獨立的情形不會好到哪裡去。 黨政軍退出司法,並不保證司法公信力、裁判品質就會提升;黨政軍退出媒體,並不保證媒體就會客觀公正。但不能因為這樣就不繼續推動司法獨立,就不繼續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 因為最後的問體是司法與媒體的主體即法官與新聞從業人員之信念與專業。 所以黨政軍退出司法與媒體,不是這個工程的結束,而是這個改造工程的開始。 司法與媒體的公正性最終還是要靠人民的監督力量,有人會問這樣人民不是太累了嗎?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需了解監督是人民的責任,否則人民就準備當奴隸。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或許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 20032\11 10.醫療與審判 報載監察院對法院審判之濫用自由心證之現象擬提出彈劾。 自由心證是審判的核心,外人要介入審查其是否浮濫?應該有一定的際限。就如診斷是醫療的核心,法院要介入審 查 醫師之診斷是否浮濫,也應該有一定的際限。 醫療行為由病患發起,但是疾病的定義是醫生下的,診斷認定某人有某病也是醫生而醫病關係是絕對信任關係,醫師對病患之陳述,須以寧信其有之觀點相信病患有該疾病之陳述,再經進一步診斷以確定病因,又若無疾病而服藥對身體有害,所以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 向 醫師虛偽陳述病情取藥服用,因此,醫師對病患之陳述,不必先持懷疑之態度,所以,診斷是醫療的核心,外行人,包括法官,很難也不宜介入判斷診斷是否浮濫,甚至更進一步論斷其診斷浮濫構成偽造文書,除非其浮濫已達一般人之常識均認為不合常理之程度。 就如犯罪行為是由被告發起,但是犯罪的定義是由檢察官或法官下的,判定被行為告適用何法條也是檢察官或法官,而被告與檢察官或法官之關係是絕對不信任,檢察官或法官對被告之辯解,以寧信其無之觀點,先懷疑被告陳訴之真實性,再經進一步舉證以確定被告供訴之可能性,所以,自由心證是起訴及審判的核心,外行人,包括監察院,很難也不宜介入判斷自由心證是否浮濫,甚至更進一步論斷其自由心證浮濫構成枉法裁判,除非其浮濫以達一般人均認為不合常理之程度。 20032\12 11.刑求逼供與現場重健 刑求逼供是對號稱科學辦案的警界最大的諷刺,多數法官明知刑求的存在,?一再用判決書為警方刑求取得之證據背書,刑求無法絕跡於台灣,司法應該負的責任值得我們探討。 現場重件事科學辦案的起點,我們卻仍停留在以現場表延替代現場 重建,法院並以現場表演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毋寧是證據法則的荒謬現象,太多荒謬的現象雀合理地存在號稱正義殿堂的法院內。 每次看到重大命案警方宣佈破案,在記者會後就帶嫌犯到現場表演,或說因為對被告曉以大義後被告寫下自白書而宣告破案,就令人對台灣警方辦案的能力感到悲哀。 我門即需建立一套現場鑑識的標準作業準則。 2003.2.21 .12.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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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日記
2002年日記\汪紹銘 1.校園暴力與家庭暴力 體罰的問題,第一個我們要思考的是體罰是否可為教育的方式?尤其是體制內的教育方式? 從世界經驗來說,歐、美、加等國,國家政策與人民普遍觀念均認為:體罰不是教育的方式。 但東方國家,尤其是日本,或受日本殖民的國家,人民觀念並非不能接受體罰。 所以,體罰問題有文化上的差異。 第二個要思考的是法規面,我國教育法規是否賦予教師有體罰權?,在家庭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懲戒權,但這種權利,國家政策顯然沒有意思把他延伸到體制內教育之範疇。但是國人對體罰並非普遍反對。 所以,體罰問題有政策與觀念認知上的落差。 第三個要思考是,隨著文明進步,人民對體罰的反對程度,慢慢普遍,例如反對家庭暴力的存在,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代表人類文明反對任何形式暴力,無論它被披上何種外衣,無論是教育的或家庭的,都不允許存在。 第四個要思考是,校園暴力尤其是學生或 家長對 老師的暴力為何日增? 學生或家長的暴力是社會問題一環,原因很多,如教師地位的低落。相對地,許多學生或 家長對 老師暴力的起因是教師懲戒(或不當懲戒)其子女所引起,變成暴力相向,打成一片,可知教師懲戒權不但不能減低教師受暴力威脅程度,也不能提高教師的地位。 第五個要思考是,教師懲戒真的沒有一點正面存在意義嗎?如果有正面意義,國家應否在政策上賦予教師該權利正當權源,而在執行技術及程序上應妥適規定,讓體罰成為法治內的一環。才能達成受罰者有警戒及悔改之心,並能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罰,才能回歸體罰的目的係在愛與教育的出發點而不會演成以暴易暴。 第六個思考的是,國內體罰有淪為非理性與惡質化的情形,此恐怕才是教師未能取得輿論或政策支持有體罰權的原因。 2002.11.25. 2. 公權力的限制與民權的保障 扁政府為接管農會信用部,演變成農民大遊行與政治危機。 我們不禁要問接管農會信用部的法源依據何在?依法治原則,公權力沒有法律援權,它的權利是受限制的。可知,民進黨有法律人才,但法律人才不一定有法治觀念。 欠缺法治觀念,事實上為各層級公務員普遍現象。 例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有三個組織,執行小組,評選委員與審議委員會。執行小組與審議委員會成員、人數、背景均有明文規定,可是評選委員會之成員、人數、背景沒有明文規定,因此衍生可否找審議委員會成員充任評選委員會成員? 依主管機關文建會官員的意見是可以,理由是:條文沒有禁止規定。 依英國習慣法的觀念認為:英國不是一個除法律明確准許的外什麼都不可以做的國家,而是一個除法律明確禁止的外什麼都可以做的國家。 但這句話是針對人民的自由權利而言的,因為依天賦人權觀念,人民權利自由的限制,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相對地,對政府公權力的行使,卻是相反的。因為依據法治的基本原則,及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確授權與政府行使該項公權力,依法該項公權力行使,即欠缺法源依據。 所以,文建會官員所稱:因條文沒有禁止之規定,所以審議委員可以充當採購的評選委員,恐怕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依公務員此種邏輯與心態,因條文沒有禁止之規定,所以政府可以接管農會信用部。 公務人員法治精神的普遍缺乏。這是一個邁向民主法治的國家一個可怕的現象。 2002.11.25. 3.明鏡高懸與無罪推定原則 古代衙門公堂前銜掛明鏡高懸的匾額,明鏡高懸是充滿自滿與傲慢自我標榜;現代的法院應該銜掛的標語是「在判決之前,被告都應推定無罪」,因為那是自我警惕,充滿自信與謙卑。 無罪推定原則與人性是相違背的,因為人性基本上都是寧信其有有罪推定,當然這種人性有種族的差異,但有相當的人性普遍性應無庸置疑,所以社會上謠言與八卦才會那麼容易散播。 因為無罪推定原則是人類的基本人性,法官也是人,所以法律上才會規定在審判程序,要有無罪原則推定的規定。所以那些認為無罪推定是訴訟法上自明之理,毋庸在明文規定,是很危險的。 我們在法庭上,常發現這樣對話。法官問:被告對起訴書有何意見?。被告答辯:否認犯罪。法官即問:你沒有犯罪為何站在法庭受審理的是你而不是別人? 這是最典型的有罪推定心態。 一日讀小學的兒子回家,手臂上受傷,媽媽問:為何受傷?小孩答稱:操場被同學撞傷。媽媽想不是自己不小心所以沒有追究,可是一瞬間媽媽又問:不對,為何別人不會被撞到,偏偏你被撞到?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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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耐煩的律師
不耐煩的律師 汪紹銘律師 ※初衷與職業倦怠 律師工作可以說是一件勞心勞力的工作,我每年都在自己的筆記簿上,寫下律師的工作信條來提醒自己: 1. 不畏苦,方能契而不捨。 2. 不畏煩,方能巨細靡遺。 3. 不急躁,方免急中生亂。 4. 平常心,方免先入為主。 每個律師剛從事律師工作都是滿腔熱誠的,但是不可否認的,經過長期執業的倦怠,不耐煩的情緒會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一種專業人的習慣。 ※知識不難態度難 事久則煩,一個同樣工作做太久,難免會產生厭煩,不論這工作是有給職或無給職(如父母對子女),是鐵飯碗(如公務員)或金飯碗(銀行員),是一般性或專業性(如教師)。 良好的服務態度,是所有行業奉行不變的金科玉律,這是不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可是在六法全書中真的有一條規定對當事人要以懇切之態度。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立法理由是說「訊問被告時,若用威嚇詐言,則驚恐之餘,思想紛雜,真實狀態,反為所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每年都發表法庭實證觀察報告,結果發現法官開庭經常有:謾罵當事人、或不聽當事人陳述、甚至大吼拍桌子之情形,有法官出言如你再說就抓進去關,你話很多,再這樣試試看等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訊問態度。 事實上許多專業人士在面對當事人時,因為專業的傲慢,而常有不耐煩的態度,但是那是自由業,法律沒有辦法去強制專業人士對當事人態度要懇切,而且態度是出自內心,法律無法用數據化來評量,如果用法律來強制最後也會變成毫無意義。例如規定對當事人每次最少要微笑五分鐘,那恐怕會出現一個畫面,律 師或 醫師看錶計時強作微笑,五分鐘後又換回一張不耐煩的臉色。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最後真的流為毫無意義的規定,即無強制效力,最高法院也說那只是一種訓示規定,在提醒法官要注意訊問時的態度,可是法條徒明於法典中,法官還是咆哮在法庭裡。 法律給人的印象是冷酷的,所以認為司法公平判決與同情心無關。事實上,沒有一個公平的判決,不與同情心息息相關;不公平的判決,幾乎與沒有同情心有關。訊問態度不好的法官,不耐煩的法官,幾乎都是沒有同情心的法官。 要法官相信被告很難。沒有同情心與不願相信被告的法官,不會是一個好法官。 法律給人冷酷的印象,跟法官的態度息息相關,多數的法官認為公平的判決不需要同情心,判決是純思維的運作,公平可以靠純思維的運作達成。 ※善言與善聽 時常有當事人向我抱怨他以前聘請的律師很凶,我說那是因為你不懂法律,在跟律師商談時沒有明確、快速回答律師的問題,所以引起律師的不耐。當事人回答說:「我就是不懂法律才要請教他」。 當事人的回答,讓我心中不覺一怔,法庭上常看到法官對不懂法律的民眾一副不耐煩的態度,事實上,自己也因為久浸法庭,在不知不覺中也感染法律人特有的不耐煩症。 律師現在在事務所之外法律服務的機會增多,常聽到同道說在法律服務時幾乎跟前來詢問民眾吵架的情形,我聽了心理不禁莞爾。因為那種情景我完全可以想像,因為自己有好幾次類似經驗,所以每次在參加這種法律服務工作之前,我都要在特別提醒自己,不可以有不耐煩態度。 聖經箴言二十章第十二節「能聽的耳,能看的眼,都是耶和華所造的」。 律師一般給人的印象是口才便給,許多律師還是名嘴,要做好一位律師,口才好絕對很重要,要做一為好律師,除了口才好之外,一個能聽的耳,能耐煩聽當事人的陳述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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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律訴訟心得紀要
醫事法律訴訟心得紀要 2004.02.25 1. 蔡○○醫師案(新生兒帽狀鍵膜下出血), 蔡 醫師顯的很慌張,因為到庭論告的檢察官就是偵查得檢察官, 蔡 醫師已被該檢察官嚇到了。 2. 檢察官說她花二年時間偵查才起訴本案,顯然 蔡 醫師在偵查中一句診所沒有真空吸引器的話,讓她覺得 蔡 醫師說謊並有湮滅證據之嫌, 蔡 醫師偵查中診所沒有真空吸引器的話,不合理也不合法律規定,自然要受懷疑,醫師在面對法律問答時的重要性,本案可謂因一句話,為自己帶來大麻煩。 2004.3.24 1. 蔡○○醫師案(新生兒帽狀鍵膜下出血),死者父親 張 先生到庭,他對 蔡 醫師不滿有二點:1.跟他說他們夫妻不適合生孩子,讓他心生恐懼。2.小孩都已插管要轉診了,才要他簽字,之前都不告訴他。 從這個案例可知醫病之間的信任關係如扁連之間的信任關係,或是說台灣人之間只要有利害關係者幾無信任關係。第二是人的善意是很難被理解,甚至經常會被誤解。因為 蔡 醫 師讓張 先生不滿的二件事,在第三者來看都是善意的。1.張先生的新生兒帽狀鍵膜下出血,是先天凝血功能異常,有可能是遺傳,所以他們夫妻不適合生孩子,應該要徹底檢查,這點連我個人都想告訴 張 先生;2. 張先生的新生兒帽狀鍵膜下出血需轉診,轉診很緊急, 蔡 醫師先做好急救工作與轉診預備工作,而無法先跟家屬溝通說明,這在人力與當時情況,實無法苛責醫師。 2004.04.02 署彰醫院梁○○案被檢察官認為處方簽虛偽不實。 診斷是醫療的核心,法院要介入審 查 醫師之診斷是否浮濫,應該有一定的際限。 就如自由心證是審判的核心,外人要介入審查其是否浮濫?應該有一定的際限。 醫療行為由病患發起,但是疾病的定義是醫生下的,診斷認定某人有某病也是醫生而醫病關係是絕對信任關係,醫師對病患之陳述,須以寧信其有之觀點相信病患有該疾病之陳述,再經進一步診斷以確定病因,又若無疾病而服藥對身體有害,所以一般人不會無緣無故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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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日記
1987年日記 1-9 1.今天將訴訟資料拿給李鴻喜林山田看。晚打電話給林山田。 1-18 1.1-16對沈銀和提起毀謗自訴。 1-30 1.晚到欽堯家,有國中同學,采鳳、淑媛、淑莉、秀英、敏華、泰山、俊龍、木村、錫賢、宏振,張伯維已結婚帶老婆來。 1-31 1.到東明家,有宏振、如松,後來大家到邱淑莉家。 2-1 1.到彰化找杜姐未著,與瑞欽去文慧家。 2.回彰中。 3.下午回員林,今天是國大就職日,劉峰松在服務處辦雞尾酒會。 4.晚到瑞欽舅家用餐。 2-3 1.左天下午與瑞欽到潭子找阿保。 阿保姐今年考上會計師,錄取80人考第20名第一次即考上。 2.到台中找朱慧敏,晚餐其請客。 2-4 1.魏台君由瑞欽載來我家,顯嘉載其妹,允泰等人,後來大家到員林吃肉圓。後來送魏回台中。 2.與瑞欽去找林雙不,林稱宋澤來將結婚。 3.晚瑞欽來電稱朱慧敏與他媽媽明天來員林。 2-5 1..下午到台北 2.劉正民來電告余國際私法當四人,吾為其一。 2-11 1.今天到法庭,遇張政雄律師,向他請教傳票問題。他說可能是對方告我。 2.為了解票錯誤問題,到閱卷室聲請閱卷,結果吃閉門羹,理由是當事人不可以閱卷,此規定甚不合理。 3.將來要寫一本刑事訴訟程序實用,民事訴訟已有高御詞在54年寫一本了。 2-12 1.早上到第五法庭旁聽,沈銀和在審理,他突然對被告破口大罵「我問你什麼你就答什麼,每次出庭都要我罵你還口口聲聲說冤枉」,碰到這種法官豈不倒大霉。 2.第八法庭11點開李敖告吳三連案件,李敖身邊有幾個「孩仔」。李敖在法庭是畢恭畢敬。他因為自立晚報刊吳祥輝新書「李敖死了」廣告,告吳三連毀謗。他說,「李敖死了」如果不構成毀謗,他也要刊廣告「吳三連死了」。出庭後他對被告律師說,如果法院判無罪,他就要寫一本「蔣經國死了」。我把所訴訟資料送給李敖一份。 2-13 1.下午到廖學興律師處,他把我的狀只做一些修改。要離開時我問他「我要付你談話費嗎?」,他說「只要你以後能多回饋社會,也就夠了」。 2-14 1這期<雷聲>載15件司法案件,包括詹益樺案,市民告江鵬堅策動機場案。對於後案,當初想聯合法律系學生告中正機場警員,黃居正說無聊之舉頗可惜。 2-17 1.今天告沈銀和毀謗案開庭,推事要我聲請他迴避,因為他與沈銀和同庭。 2.開庭前先到第八法庭查傳票錯誤問題,該庭丁稱那是錄事記錯了,有次還把推事寫成被告,害他被院長罵了一頓。 3.開庭時,推事叫我拿出身份證,奇怪,自訴人也要作人別訊問嗎?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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