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醫療判決季報

未親自診療,僅以醫囑處理,有延誤診斷及治療之嫌

※未親自診療,僅以醫囑處理,有延誤診斷及治療之嫌 ,鑑定書未指明被告醫療措施是否不當,也未說明依照當 時狀況確需上開鑑定書中所指即時診治方法(即注射支氣 管擴張劑,抽取動脈血氧氣分析,考慮敗血症予以血液培 養)之必要, 號鑑定書不能引為認定被告之醫療行為有無 不當之依據。 ◎被告壬○○所採取之醫療行為並無疏失: 被告壬○○於87年12月11日 下午5 時、5 時30分、6 時30分接獲被告辛○○通知,未就病患陳○掘之病況親自診 療,僅係以電話醫囑之方式,指示被告辛○○給予退燒藥、止 吐劑、肛門塞劑及鼻吸式氧氣,直至同日6 時45分始親自到 場為陳登掘診治,業如前述。又本件事故發生地區並非在山地、 離島或偏僻地區,縱有特殊、急迫情形,依法亦應由主管機關 指定醫師,始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而被告壬○○並非主管 機關指定之醫師,自無醫師法第11條第1 項但書之適用。再者 ,被告壬○○並無其他特殊、急迫等不得已之情事,足見被告壬 ○○於當日下午5 時起至6 時30分止之時間內,確有無正當原 因未親自診療及延誤診療之疏失。 又本件經醫審會、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結果,均認被告壬○ ○未即時親自診治,僅以醫囑處理,確有延誤診斷及治療之嫌, 此亦有上開醫審會第88236 號鑑定書、台大鑑定案件回覆書可佐 。故被告壬○○接獲被告辛○○通知陳登掘之病情有異,未能即 時親自診察,自有疏失。 次查,被告壬○○指示被告辛○○及(未)親自到診所為醫療 行為,雖經上開醫審會第88236 號鑑定書認以:「醫師未即時診治 ,如注射支氣管擴張劑,抽取動脈血氧氣分析,考慮敗血症予以血 液培養等」,然未指明被告壬○○對陳○掘所為醫療措施是否不當 ,鑑定書也未說明依照陳登掘當時狀況確需上開鑑定書中所指即時 診治方法(即注射支氣管擴張劑,抽取動脈血氧氣分析,考慮敗血 症予以血液培養)之必要,故醫審會第88236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醫療判決季報 | 迴響已關閉

X光片較通透之區域,顯示該區域結構強度較弱,於負重或受外

X光片較通透之區域,顯示該區域結構強度較弱,於負重或受外 力下,有可能再度骨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醫字第10號(97年7 月8日) 原告主張:進行臂神經減壓及右鎖骨修補手術,並於鎖骨上釘上1 塊 有8根骨釘之骨板,以固定遠端鎖骨,雖骨釘長度幾乎穿過整根鎖骨, 但由X光片上仍清晰可見鎖骨上並無任何斷裂。 嗣後原告取得手術當日之X光片,赫然發現右肩鎖骨竟已斷裂,顯係 被告於實施取出手術時不慎弄斷。 被告卻辯稱係於94年1 月6 日因觀察臂神經叢而鋸斷,惟觀之94年 4 月29 日術後X光片,原告之鎖骨斷裂之缺口係不規則之斷面,非為 一平整之切口,足證該斷裂顯非前施作臂神經減壓手術時用手術刀所鋸 斷,況鋸斷鎖骨後,豈會在斷裂之鎖骨上再插入有8 根骨釘之骨板?又 為何在未癒合之情況下即將鋼釘拔除,令原告出院?足見94年4 月29 日施作拔除鋼釘鋼板手術後,原告右臂鎖骨之骨折,確係該次拔除鋼釘 鋼板手術施作不慎所致鑑定意見略以:94年1 月6 日切斷右鎖骨進行 右臂神經叢修復,合乎醫療常規,且檢視術後之X 光片,鎖骨切開處不 顯見,表示鋼板固定緊密,3 個月後,原告主訴右肩疼痛不適,主治醫 師認為右鎖骨骨折切開處已癒合,因而予以拔除鋼    釘鋼板,94年4 月29日為原告所施作之移除鋼釘鋼板手術,由術後X光片顯示鎖骨中 間有一段X光片較通透之區域,顯示該區域結構強度較弱,於負重或受 外力下,有可能再度骨折,而醫療過程合於醫療常規等語,

發表於 醫療判決季報 | 迴響已關閉

然原告始終未能證明被告所僱傭之哪位醫療人員之醫療行為有所過失,其主張被告應為其醫療人員之醫療行為負責云

  ※然原告始終未能證明被告所僱傭之哪位醫療人員之醫療行 為有所過失,其主張被告應為其醫療人員之醫療行為負責云 云,自無所據。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醫字第8號(97年5 ◎    月26日) 原告主張:因進行插管治療之醫護人員之醫療疏失,於插管 治療過程中,導致陳瑞石嘴巴、喉嚨及肺部流血,嗣被告醫 師又告知家屬病人腹部脹起,經醫師診斷下始知腹部有積血 水,方再給予治療使血水流出,陳○石終因被告醫師插管不 慎導致細菌侵入肺部而於93年9 月4 日感染肺炎而死亡 本件原告係主張93年8 月6 日至93年8 月9 日間第一次 為陳○石進行插管之男性醫師醫療行為有過失,惟查,93年 8 月6 日至93年8 月9 日有為陳瑞石進行醫療行為之男性 醫療人員為甲○○醫師、林○ 弘 醫師、丁○○醫師等情,此有 被告之病程記錄附卷可稽。原告於97年2 月13 日以甲○○ 醫師並非93年8    月6 日至93年8 月9 日間第一次為陳 ○石進行插管之男性醫師而撤回對甲○○醫師之訴訟,於97 年2 月20日提示林○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醫療判決季報 | 迴響已關閉

※被告既未親自診視便妄下斷言,進而貽誤電腦斷層掃描、救治之適當時機

※被告既未親自診視便妄下斷言,進而貽誤電腦斷層掃 描、救治之適當時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07號(97 年7月16日 ) 發生車禍事故而受有頭頂部撕裂傷之傷害,送至輔英醫院 救治,經當時急診室值 班 醫師就王○蒼頭部傷口縫合後, 王○蒼即留院觀察,由王○蒼之女兒王○○陪同,於翌( 18)日凌晨0 時40分許,王○蒼發生頭痛症狀,當時急診 室值 班 醫師丙○○經由護士潘○萍得知該情形,應即親自前 往診視,方能適當判斷病人之頭痛究為一般頭皮裂傷或挫傷 之疼痛,抑或顱內出血造成顱內壓昇高之頭痛情況,進而決 定是否作電腦斷層掃描,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診視,逕自認定王○蒼頭痛症狀是由頭皮裂傷所致 ,指示潘○萍給予肌肉注射止痛劑,繼續觀察,惟王○蒼頭 痛症狀未見改善,更伴有冒冷汗及躁動等異狀,延至當日凌 晨1 時40分許,丙○○始指示準備做電腦斷層掃描,迄未 親自診視,直接由護士陳○鐘將王○蒼病床推往放射室準備 檢查,於當日凌晨1 時50分許,王○蒼意識狀況突然改變 ,昏迷指數驟降至5 分,瞳孔無光照反射反應,於當日凌晨 2 時許,經電腦斷層掃描結果,丙○○發現王○蒼左側硬腦膜 下出血,情況危急,遂會診腦神經外科莊○順醫師前來緊急處 置,於當日凌晨2 時40分許,莊○順建議立刻手術,但王○珮 等家屬指責丙○○上開延誤,不再信    任輔英醫院,而予拒絕, 隨即轉院求診,但他院均表手術成功機會甚低,故王隆○送返自 宅,於同年月19日下午5 時5分許,因傷重不治死亡。 鑑定結果認為:「安排作電腦斷層掃描之適當時機,最早應是病人 抱怨頭痛之時;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醫療判決季報 | 迴響已關閉

癌症治療疏誤

癌症治療疏誤\汪紹銘律師2008.06.04 一、應作檢查(如切片、內診)而疏未作進一步檢查。 案例1: 王◎◎於八十八年五月八日○○醫院腸胃科醫師作胃鏡檢查,發現王○○胃部有一病灶,診斷為胃潰瘍,當時並未立即進一步作切片檢查,而王○○在前述健康檢查完後,在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同年 六月十一日 、同年 七月九日 ,連續至臺中榮民總醫院門診,均由其看診,均經其給予胃潰瘍藥物治療,未安排作病理切片檢查,至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其仍判斷為胃潰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醫上訴字第四一三號)。 案例2: 甲因陰道點狀出血至門診,前醫師○○診斷為陰道內有含血的分泌物,子宮頸變大且有乳突狀糜爛,子宮前傾且變大,並為超音波檢查,而疑有子宮內膜組織異位或子宮肌瘤等病症。 甲於前師四次門診後始轉由乙○○○門診治療,歐○○於診治期間未對甲施以內診或病理切片檢查,僅給予雌激素(PREMARIN)及黃體素(PROVERA)之更年期荷爾蒙療法,迨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經診治發現早已罹患子宮頸癌,屬惡性腫瘤第三期下不治死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醫上訴字第一號)。 二、事實上已有癌症病灶,檢查結果卻認為正常或非癌症。 案例1:     病徵為鼻腔有濃液、息肉及息肉出血(鼻前部出血),鼻涕倒流,診為鼻竇炎,治療期間,左耳突然無法聽見,經抽除耳中積水、進行耳導管手術後,病情仍未好轉,轉榮民總醫院求診,經切片檢查後確認係鼻咽癌第二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三、已作檢查發現有癌症病灶,未正確告知檢查結果。 案例1:     (有過失)團體健檢合約之當事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九號)。 四、檢查結果判讀有癌症,手術後病理檢查卻無癌症(工作辭掉了)。 案例1:  林○○生產後,覺左側乳房有硬塊,醫師觸診發現有腫塊,乃安排進行乳房攝影檢查、乳房超音波檢查及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前二項檢查結果為兩側乳房多發性結節(腺體組織),另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判讀後,認係乳管癌(ductal carcinoma)。(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經該院病理科代理醫師蔡○誠,於恩主公醫院病理科主任林書馨請假期間代理執行職務)判讀後,認係乳管癌) 向其說明上開檢驗結果,並表示檢查結果為乳癌,惟有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十之機率為偽陽性,而建議住院進行切片檢查作最後確認,並預約於 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住院。   然持恩主公醫院上開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病理非婦科檢驗  報告」至林口長庚醫院求診,由葉○○診察。   葉○○經由問診得知林○○年齡為三十九歲,其姑姑曾罹患乳癌,其年齡及家族史之癌症指數高;而執行觸診結果發現其左側乳房近乳頭區域有一硬化腫塊具有粗糙顆粒之邊緣;再進行乳房超音波合併都卜勒檢查結果,發現其左乳頭附近有一點八公分乘以一點四公分之硬塊,形狀及邊緣均不規則,內部強度呈微弱反應,分布亦不一致,並具有不可壓性及為不規則之超音波,另並在附近發現有一條血管,疑似惡性腫瘤;再佐以林○○自行提出上開恩主公醫院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內容,認上開三項檢驗結果均一致指向為惡性腫瘤,乃依三重確定法(tripleassessment test ,均一致指向為惡性,即可診斷為乳癌,進行乳房切除手術,並將上開切除之組織送病理科檢驗。 惟該院病理科於同年 九月一日 執行「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織切片檢驗法」檢驗結果,發現上開切除之組織僅係泌乳管腺瘤,並無惡性腫瘤。 又恩主公醫院病理科主任林○○於銷假返院後再次檢視核對林○○之空針抽吸細胞組織玻片,發現該組織檢體為良性之泌乳管腺瘤而非惡性腫瘤。  五、、衛生屬署未核准之療法 案例1: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醫療判決季報 | 迴響已關閉

97年度第一季醫療判決整理一

97年度第一季醫療判決整理\汪紹銘律師 目錄 病患敗訴部分: 1、院內感染MSRA之細菌 2、Kenacomb Cream(即康納可乳膏)係外用藥膏,不可口服。 3、對毒癮患者給穩益鎮定劑(valium)、治得舒短效鎮定劑(cytosol) 4、施打Aapegic(阿斯百吉液),成為植物人。 5、胎膜破水發現羊水中有胎便染色,而執意採用施打無痛分娩針之自然產方式   生產 6、椎間盤切除術,於手術完成後,發現原告之第3至4節及第4至5節腰椎,已感綠膿桿菌 7、進行例行性產前檢查達9次之許,並告知原告胎兒狀況正常。生產有「左上肢先天性橫斷性缺損 (前臂)」即左手肘關節以下手臂完全未長成之重大畸形 8、以「強力脈衝光」 (Intense Pulse Light ,簡稱IPL)進行腿部除毛致有雙側下肢多處外傷性疤痕及傷口之傷害 9、確定肺部惡性腫瘤遲延 10、因羊水栓塞症造成瀰散性血管內溶血症所致呼吸衰竭死亡 12、手術目的為清除發炎組織,但其在該次手術中並沒有將發炎組織完全清除 13、接生過程中,用力拉扯胎兒,造成受有右側臂神經麻痺併手臂瘀青之傷害 14、MabThera曾有引發嚴重輸注相關反應而致死之報告,未給藥物說明書 15、誤將「上腹部疼痛」診為「食道疼痛」,未即時施以有關胰臟炎之積極治療 二、病患勝訴部分 1、在插管過程耗時過久及未適時供氧,致腦部病變呈木僵狀態 2、大腸直腸手術後傷口感染 3、施行顯微鏡下乳突切除術合併鼓室成形術及聽小骨重建手術,左側顏面神經叢  切除,致原告左側顏面神經麻痺,又隱瞞事實     一、敗訴部分 1、院內感染MSRA之細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醫字第10號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羅雲通為原告辛○○○之夫,原告戊○○、癸○○、壬○○     、庚○○、己○○之父,前因中風住進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醫療判決季報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