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醫療法律逐病釋義

感染瘧疾傳染病\汪紹銘律師編2008006

感染瘧疾傳染病\汪紹銘律師編2008006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未遵循注射器材一人一套之原則致感染瘧疾傳染病 ※再查,自非洲奈及利亞感染瘧疾傳染病返國之病患李春風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急診,當時呈現忽冷忽熱,及黃疸之病情,在未被確定係感染瘧疾傳染病前,被安排於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十三時二十分許,接受該部為渠作「肝臟」、「 腎臟」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該次之檢查係由被告羅奉臨負責執行,為被告羅奉臨所是認,並有李春風之相關病例資料足憑。雖被告羅奉臨辯稱伊操作該自動注射器係依照部裡八十四年八月八日示範操作之方式替病患檢查,完全符合醫院之規定,至於醫院未遵循注射器材一人一套之原則,係主管階級決策不當所致,非伊所能決定,伊係基於信賴其他先進醫師而依規定執行檢查業務,完全遵循醫療倫理,不應負過失罪責云云。 惟查臺北榮民總醫院為大型醫學中心,有關專業醫療業務係由部內各次專科之科主任領導,以主治醫師為主軸,住院醫師則負責第一線執行,並由負責之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依其專業知識、臨床狀況及當時注射器之實際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更換,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可參,故臺北榮民總醫院放射部操作自動注射機之常規雖每上、下午更換一次注射筒,連接螺旋導管之注射器材,但此項常規並非一成不變而硬性之強制規定,不得隨具體情形需要而更換,參以證人即放射線部護士楊慧珍於本院更一審訊問中證稱:「(是否聽過醫師使用這部機器要護理人員更換這項耗材? )我有聽過,因為大夫有他專業的考慮,他可能認為接頭不安全所以要求更換」云云(參見本院更一審卷附 九十年三月二日 訊問筆錄),足證被告羅奉臨身為該項檢查之執行醫師,自應基於醫療實際需要,本於其專業考量決定是否更換注射器材,自不得呆板地以奉行此項常規不渝即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遑論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偵查中已自承曾經於操作該部機器時發見在三向接頭有病人回血之血漬,所以有請護士更換器材,伊於晚上值班時,沒有護士一同值班,伊看到注射筒內的活塞有斷裂、脫落,伊也自己更換過器材等語。足見雖該部關於是項注射器材之使用,未明確規定應貫徹「一人一套」之無菌觀念,不可連續重複使用,固屬非當,但該部未曾強制硬性規定不得隨實際需要更換是項器材,是伊於操作超快速電腦斷層掃描儀檢查時,未落實將自動注射機之注射筒及螺旋導管使用一次即予丟棄之「無菌觀念」,視實際情形需要而連續重複使用該注射器材,致感染瘧疾之病患李春風血液回流污染導管及注射筒,卻仍未更換該項已遭感染之注射器材,並造成其後另一住院醫師賴仁怡於同日十四時五分、十七時五分、十七時三十分、十七時五十分、十九時二分 、十九時三十分許,分別為病患張文強、周增森、周銘生、徐在、黃李琇、吳志勳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因使用同一組注射器材注射顯影劑,而感染瘧疾,其中周增森、周銘生、徐在、吳志勳四人因而不治死亡,已如前述。而執行醫療業務時,本即應投以高度之注意義務,應預防所使用之注射器材避免產生感染,而本件注射顯影劑之行為, 係屬於「侵入性」之醫療動作,產生感染之可能性甚高,且伊自承於當時伊已明知在其他醫院或臺北榮民總醫院其 他部門,所使用之注射器材均是「一人一套」,不可連續重複使用,唯獨該院放射部四六檢查室所使用之注射器材 是重複連續使用,僅上、下午各更換一次而已等語(參本 院更一審理筆錄),由此得知,伊當時本於所受醫學訓練,已知悉並明瞭該部四六檢查室當時所實施之連續重複使用注射器材之舉措並不符合「無菌觀念」,對於病患之安全將可能造成危害,即此伊當更應注意器材感染問題,尤其對於病狀奇異之病人,更應仔細觀察以瞭解是否有感染可能而於檢查完畢後隨即指示護理人員馬上更換注射器材,避免接續使用該套器材進行注射之病患產生感染。而本案病患李春風自非洲奈及利亞感染瘧原菌回國,雖經斷層檢查前尚無法確實判斷係感染瘧疾,是以經安排至該部以最新進之是項超快速電腦斷層掃描機作進一部檢查,則被告羅奉臨於替李春風實施電腦斷層掃描時,因李春風當時之病情為「發冷發熱及黃疸」,並懷疑肝臟感染,乃經安排前去放射線部作肝臟及腎臟電腦斷層檢查,則被告羅奉臨依照李春風所呈現出之病情與瘧疾所呈現之病情相同及李春風自述由非洲返國等情(參見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瘧疾感染事件處理及調查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北總放字第0三九六七號函所檢送之李春風檢查申請基本資料及檢查結果報告),茍被告羅奉臨能有危機意識,對於是項檢查施予高度注意義務,即不難知悉李春風可能自衛生條件不佳,各種傳染病橫行肆虐之非洲地區感染有傳染性疾病返國,伊竟疏於察覺,乃未隨即指示護理人員更換該組已經使用可能會造成感染之注射器材,任由接續使用該檢查室之 賴仁怡 醫師,使用同一套注射器材為周增森、周銘生、徐在、吳志勳、張文強、黃李琇等人注射顯影劑實施電腦斷層掃描,因而釀成本件不幸事件之發生,而被告羅奉臨亦坦承茍當時於李春風檢查完畢後隨即更換注射器材,即不會發生本件感染不幸事件無誤云云(參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偵查筆錄,他字卷第八七頁)。伊於八十五年元月二十四日偵查時,經檢察官訊以:(你認為是否每次病人有回血現象,你有把握都能肉眼看到?)答:我認為可以。(參見85偵七八二號卷第十頁反面)核與賴仁怡所供相符。(參見八十五年元月二十四日偵查筆錄,85偵七八二號卷第十一頁反面)又佐以卷附臺大護理技術(基技與專技標準二板)一書中第二五三頁亦載稱:實施靜脈注射時可見回血等情(參見本院更一審卷第四三頁),核與證人 陳良光 醫師(新光醫院放射線科主治醫師)於本院更一審九十年元月十九日訊問時所稱實施顯影劑注射時一定要確定有回血方可表示有將針打到靜脈血管內等語。(本院更一審卷第九十二頁、第九十五頁)。臺北榮民總醫院劉正義主任於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該院就此次瘧疾感染事件所召集之專家討論會議中即發言稱:在操作過程,手要往後面拉一根鐵絲,要慢慢移動,手要抓一定會回血… 依其個人經驗,回血是必然的,一個人平躺,手比頭高,雖然顯影劑掛的很高,但是針扎的一定短暫的會有一段跑出來,血又輕,一下子就上去,所以跟導管的長短沒有關係,所以將來預防就是所有的病人只用一瓶,不然將來可能會再發生云云,此有該次會議之紀錄在卷足憑。然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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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瘧疾傳染病\汪紹銘律師編2008006

感染瘧疾傳染病\汪紹銘律師編2008006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未遵循注射器材一人一套之原則致感染瘧疾傳染病 ※再查,自非洲奈及利亞感染瘧疾傳染病返國之病患李春風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急診,當時呈現忽冷忽熱,及黃疸之病情,在未被確定係感染瘧疾傳染病前,被安排於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十三時二十分許,接受該部為渠作「肝臟」、「 腎臟」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該次之檢查係由被告羅奉臨負責執行,為被告羅奉臨所是認,並有李春風之相關病例資料足憑。雖被告羅奉臨辯稱伊操作該自動注射器係依照部裡八十四年八月八日示範操作之方式替病患檢查,完全符合醫院之規定,至於醫院未遵循注射器材一人一套之原則,係主管階級決策不當所致,非伊所能決定,伊係基於信賴其他先進醫師而依規定執行檢查業務,完全遵循醫療倫理,不應負過失罪責云云。 惟查臺北榮民總醫院為大型醫學中心,有關專業醫療業務係由部內各次專科之科主任領導,以主治醫師為主軸,住院醫師則負責第一線執行,並由負責之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依其專業知識、臨床狀況及當時注射器之實際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更換,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可參,故臺北榮民總醫院放射部操作自動注射機之常規雖每上、下午更換一次注射筒,連接螺旋導管之注射器材,但此項常規並非一成不變而硬性之強制規定,不得隨具體情形需要而更換,參以證人即放射線部護士楊慧珍於本院更一審訊問中證稱:「(是否聽過醫師使用這部機器要護理人員更換這項耗材? )我有聽過,因為大夫有他專業的考慮,他可能認為接頭不安全所以要求更換」云云(參見本院更一審卷附 九十年三月二日 訊問筆錄),足證被告羅奉臨身為該項檢查之執行醫師,自應基於醫療實際需要,本於其專業考量決定是否更換注射器材,自不得呆板地以奉行此項常規不渝即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遑論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偵查中已自承曾經於操作該部機器時發見在三向接頭有病人回血之血漬,所以有請護士更換器材,伊於晚上值班時,沒有護士一同值班,伊看到注射筒內的活塞有斷裂、脫落,伊也自己更換過器材等語。足見雖該部關於是項注射器材之使用,未明確規定應貫徹「一人一套」之無菌觀念,不可連續重複使用,固屬非當,但該部未曾強制硬性規定不得隨實際需要更換是項器材,是伊於操作超快速電腦斷層掃描儀檢查時,未落實將自動注射機之注射筒及螺旋導管使用一次即予丟棄之「無菌觀念」,視實際情形需要而連續重複使用該注射器材,致感染瘧疾之病患李春風血液回流污染導管及注射筒,卻仍未更換該項已遭感染之注射器材,並造成其後另一住院醫師賴仁怡於同日十四時五分、十七時五分、十七時三十分、十七時五十分、十九時二分 、十九時三十分許,分別為病患張文強、周增森、周銘生、徐在、黃李琇、吳志勳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因使用同一組注射器材注射顯影劑,而感染瘧疾,其中周增森、周銘生、徐在、吳志勳四人因而不治死亡,已如前述。而執行醫療業務時,本即應投以高度之注意義務,應預防所使用之注射器材避免產生感染,而本件注射顯影劑之行為, 係屬於「侵入性」之醫療動作,產生感染之可能性甚高,且伊自承於當時伊已明知在其他醫院或臺北榮民總醫院其 他部門,所使用之注射器材均是「一人一套」,不可連續重複使用,唯獨該院放射部四六檢查室所使用之注射器材 是重複連續使用,僅上、下午各更換一次而已等語(參本 院更一審理筆錄),由此得知,伊當時本於所受醫學訓練,已知悉並明瞭該部四六檢查室當時所實施之連續重複使用注射器材之舉措並不符合「無菌觀念」,對於病患之安全將可能造成危害,即此伊當更應注意器材感染問題,尤其對於病狀奇異之病人,更應仔細觀察以瞭解是否有感染可能而於檢查完畢後隨即指示護理人員馬上更換注射器材,避免接續使用該套器材進行注射之病患產生感染。而本案病患李春風自非洲奈及利亞感染瘧原菌回國,雖經斷層檢查前尚無法確實判斷係感染瘧疾,是以經安排至該部以最新進之是項超快速電腦斷層掃描機作進一部檢查,則被告羅奉臨於替李春風實施電腦斷層掃描時,因李春風當時之病情為「發冷發熱及黃疸」,並懷疑肝臟感染,乃經安排前去放射線部作肝臟及腎臟電腦斷層檢查,則被告羅奉臨依照李春風所呈現出之病情與瘧疾所呈現之病情相同及李春風自述由非洲返國等情(參見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瘧疾感染事件處理及調查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北總放字第0三九六七號函所檢送之李春風檢查申請基本資料及檢查結果報告),茍被告羅奉臨能有危機意識,對於是項檢查施予高度注意義務,即不難知悉李春風可能自衛生條件不佳,各種傳染病橫行肆虐之非洲地區感染有傳染性疾病返國,伊竟疏於察覺,乃未隨即指示護理人員更換該組已經使用可能會造成感染之注射器材,任由接續使用該檢查室之 賴仁怡 醫師,使用同一套注射器材為周增森、周銘生、徐在、吳志勳、張文強、黃李琇等人注射顯影劑實施電腦斷層掃描,因而釀成本件不幸事件之發生,而被告羅奉臨亦坦承茍當時於李春風檢查完畢後隨即更換注射器材,即不會發生本件感染不幸事件無誤云云(參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偵查筆錄,他字卷第八七頁)。伊於八十五年元月二十四日偵查時,經檢察官訊以:(你認為是否每次病人有回血現象,你有把握都能肉眼看到?)答:我認為可以。(參見85偵七八二號卷第十頁反面)核與賴仁怡所供相符。(參見八十五年元月二十四日偵查筆錄,85偵七八二號卷第十一頁反面)又佐以卷附臺大護理技術(基技與專技標準二板)一書中第二五三頁亦載稱:實施靜脈注射時可見回血等情(參見本院更一審卷第四三頁),核與證人 陳良光 醫師(新光醫院放射線科主治醫師)於本院更一審九十年元月十九日訊問時所稱實施顯影劑注射時一定要確定有回血方可表示有將針打到靜脈血管內等語。(本院更一審卷第九十二頁、第九十五頁)。臺北榮民總醫院劉正義主任於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該院就此次瘧疾感染事件所召集之專家討論會議中即發言稱:在操作過程,手要往後面拉一根鐵絲,要慢慢移動,手要抓一定會回血… 依其個人經驗,回血是必然的,一個人平躺,手比頭高,雖然顯影劑掛的很高,但是針扎的一定短暫的會有一段跑出來,血又輕,一下子就上去,所以跟導管的長短沒有關係,所以將來預防就是所有的病人只用一瓶,不然將來可能會再發生云云,此有該次會議之紀錄在卷足憑。然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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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瘧疾傳染病\汪紹銘律師編2008006

感染瘧疾傳染病\汪紹銘律師編2008006 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未遵循注射器材一人一套之原則致感染瘧疾傳染病 ※再查,自非洲奈及利亞感染瘧疾傳染病返國之病患李春風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急診,當時呈現忽冷忽熱,及黃疸之病情,在未被確定係感染瘧疾傳染病前,被安排於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十三時二十分許,接受該部為渠作「肝臟」、「 腎臟」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該次之檢查係由被告羅奉臨負責執行,為被告羅奉臨所是認,並有李春風之相關病例資料足憑。雖被告羅奉臨辯稱伊操作該自動注射器係依照部裡八十四年八月八日示範操作之方式替病患檢查,完全符合醫院之規定,至於醫院未遵循注射器材一人一套之原則,係主管階級決策不當所致,非伊所能決定,伊係基於信賴其他先進醫師而依規定執行檢查業務,完全遵循醫療倫理,不應負過失罪責云云。 惟查臺北榮民總醫院為大型醫學中心,有關專業醫療業務係由部內各次專科之科主任領導,以主治醫師為主軸,住院醫師則負責第一線執行,並由負責之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依其專業知識、臨床狀況及當時注射器之實際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更換,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意見可參,故臺北榮民總醫院放射部操作自動注射機之常規雖每上、下午更換一次注射筒,連接螺旋導管之注射器材,但此項常規並非一成不變而硬性之強制規定,不得隨具體情形需要而更換,參以證人即放射線部護士楊慧珍於本院更一審訊問中證稱:「(是否聽過醫師使用這部機器要護理人員更換這項耗材? )我有聽過,因為大夫有他專業的考慮,他可能認為接頭不安全所以要求更換」云云(參見本院更一審卷附 九十年三月二日 訊問筆錄),足證被告羅奉臨身為該項檢查之執行醫師,自應基於醫療實際需要,本於其專業考量決定是否更換注射器材,自不得呆板地以奉行此項常規不渝即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遑論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偵查中已自承曾經於操作該部機器時發見在三向接頭有病人回血之血漬,所以有請護士更換器材,伊於晚上值班時,沒有護士一同值班,伊看到注射筒內的活塞有斷裂、脫落,伊也自己更換過器材等語。足見雖該部關於是項注射器材之使用,未明確規定應貫徹「一人一套」之無菌觀念,不可連續重複使用,固屬非當,但該部未曾強制硬性規定不得隨實際需要更換是項器材,是伊於操作超快速電腦斷層掃描儀檢查時,未落實將自動注射機之注射筒及螺旋導管使用一次即予丟棄之「無菌觀念」,視實際情形需要而連續重複使用該注射器材,致感染瘧疾之病患李春風血液回流污染導管及注射筒,卻仍未更換該項已遭感染之注射器材,並造成其後另一住院醫師賴仁怡於同日十四時五分、十七時五分、十七時三十分、十七時五十分、十九時二分 、十九時三十分許,分別為病患張文強、周增森、周銘生、徐在、黃李琇、吳志勳作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因使用同一組注射器材注射顯影劑,而感染瘧疾,其中周增森、周銘生、徐在、吳志勳四人因而不治死亡,已如前述。而執行醫療業務時,本即應投以高度之注意義務,應預防所使用之注射器材避免產生感染,而本件注射顯影劑之行為, 係屬於「侵入性」之醫療動作,產生感染之可能性甚高,且伊自承於當時伊已明知在其他醫院或臺北榮民總醫院其 他部門,所使用之注射器材均是「一人一套」,不可連續重複使用,唯獨該院放射部四六檢查室所使用之注射器材 是重複連續使用,僅上、下午各更換一次而已等語(參本 院更一審理筆錄),由此得知,伊當時本於所受醫學訓練,已知悉並明瞭該部四六檢查室當時所實施之連續重複使用注射器材之舉措並不符合「無菌觀念」,對於病患之安全將可能造成危害,即此伊當更應注意器材感染問題,尤其對於病狀奇異之病人,更應仔細觀察以瞭解是否有感染可能而於檢查完畢後隨即指示護理人員馬上更換注射器材,避免接續使用該套器材進行注射之病患產生感染。而本案病患李春風自非洲奈及利亞感染瘧原菌回國,雖經斷層檢查前尚無法確實判斷係感染瘧疾,是以經安排至該部以最新進之是項超快速電腦斷層掃描機作進一部檢查,則被告羅奉臨於替李春風實施電腦斷層掃描時,因李春風當時之病情為「發冷發熱及黃疸」,並懷疑肝臟感染,乃經安排前去放射線部作肝臟及腎臟電腦斷層檢查,則被告羅奉臨依照李春風所呈現出之病情與瘧疾所呈現之病情相同及李春風自述由非洲返國等情(參見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瘧疾感染事件處理及調查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九十)北總放字第0三九六七號函所檢送之李春風檢查申請基本資料及檢查結果報告),茍被告羅奉臨能有危機意識,對於是項檢查施予高度注意義務,即不難知悉李春風可能自衛生條件不佳,各種傳染病橫行肆虐之非洲地區感染有傳染性疾病返國,伊竟疏於察覺,乃未隨即指示護理人員更換該組已經使用可能會造成感染之注射器材,任由接續使用該檢查室之 賴仁怡 醫師,使用同一套注射器材為周增森、周銘生、徐在、吳志勳、張文強、黃李琇等人注射顯影劑實施電腦斷層掃描,因而釀成本件不幸事件之發生,而被告羅奉臨亦坦承茍當時於李春風檢查完畢後隨即更換注射器材,即不會發生本件感染不幸事件無誤云云(參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偵查筆錄,他字卷第八七頁)。伊於八十五年元月二十四日偵查時,經檢察官訊以:(你認為是否每次病人有回血現象,你有把握都能肉眼看到?)答:我認為可以。(參見85偵七八二號卷第十頁反面)核與賴仁怡所供相符。(參見八十五年元月二十四日偵查筆錄,85偵七八二號卷第十一頁反面)又佐以卷附臺大護理技術(基技與專技標準二板)一書中第二五三頁亦載稱:實施靜脈注射時可見回血等情(參見本院更一審卷第四三頁),核與證人 陳良光 醫師(新光醫院放射線科主治醫師)於本院更一審九十年元月十九日訊問時所稱實施顯影劑注射時一定要確定有回血方可表示有將針打到靜脈血管內等語。(本院更一審卷第九十二頁、第九十五頁)。臺北榮民總醫院劉正義主任於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該院就此次瘧疾感染事件所召集之專家討論會議中即發言稱:在操作過程,手要往後面拉一根鐵絲,要慢慢移動,手要抓一定會回血… 依其個人經驗,回血是必然的,一個人平躺,手比頭高,雖然顯影劑掛的很高,但是針扎的一定短暫的會有一段跑出來,血又輕,一下子就上去,所以跟導管的長短沒有關係,所以將來預防就是所有的病人只用一瓶,不然將來可能會再發生云云,此有該次會議之紀錄在卷足憑。然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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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紹銘律師法律醫事法律紀事報第一期

汪紹銘律師法律醫事法律紀事報第一期 一、肩難產與臂神經叢麻痹 □案例內容 產婦A八十三年六月起至B醫院由C醫師進行產前檢查,並於同年 十二月五日 生產,由C醫師接生,產後不久發現新生兒D有右手不能動之現象,經診斷為右臂神經叢受傷,產婦A主張是因生產時被拉產所致。C疏未注意各種產前及產時檢查之訊息,致未能事先考慮為A安排一切確保安全之服務,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等事實(本件取材自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 □法院判決 原告勝訴。 □後續判決 案例情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五號,判決原告勝訴,被告不服上訴,二審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 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思考問題 一、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之規定? 二、肩難產在現今科學既是無法預測和無法預防的? 三、在產檢過程誤判胎兒體重,忽視肩難產危險因子,致產婦無從選擇採用剖腹產或其他手術以防止肩難產發生之機會,是否有疏失? 四、肩難產時,並叫產婦繼續用力;未採先行導尿把膀胱排空、更大的會陰切開術等程序,是否有過失? 五、可能會發生肩難產,而不建議原告之母採取剖腹產之生產方式,是否有過失?六、新生兒臂神經叢麻痹之原因? □分析與解讀 一、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之規定? (一)無消保法適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醫字第6號(民國94年3 月11日) (二)有消保法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醫字第四號(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 日)。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醫療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我國法院判決有肯定與否定兩種不同見解。 而立法院在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三讀通過修正之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排除醫療行為無過失責任,但對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其他規定,如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則未明文規。 依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採否定說,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0二號(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另醫療行為經核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之適用。從而,上訴人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及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均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命為辯論及論斷者,泛言為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二、肩難產在現今科學既是無法預測和無法預防的 法院有關肩難產之判決,均認為肩難產在現今科學既是無法預測和無法預防的。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2年度醫字第6號(民國94年3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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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中風與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過失\汪紹銘律師

腦中風與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過失\汪紹銘律師 □分析與解讀 一、關於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糾紛: 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涉及實施必要性,及實施時機。就病患或家屬立場而言, 寧可多作檢查以免疏誤,在醫療院所立場除專業判斷外,可能還有醫療資源 分配的考慮,尤其在全民健保實施後,是否作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病患或病 患家屬總是認為醫院太過保守,而質疑其延遲有過失。許多醫療糾紛及在此 認知差距下產生(參汪紹銘著,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 本文以法院判決為分析資料,蒐集案例五例為有過失,八例認為無過失。 二、有過失之情形 三、無過失之情形 法院認為無過失有八例,其中四件為民事案件,四件為刑事案件,刑事 案件中二件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均為無過失確定判決。 ◎急性腦中風住院,於急診室檢查時,未作電腦斷層掃描,後來因小腦梗塞 ,出院迄今不能行能自如,形同癱瘓(參案例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 十八年度上字第八六一號)。 ◎手術中之腦中風腦部出血,非屬CT斷層掃描及MRI核磁共振攝影於事 前檢查所能偵測之病變(參案例十一,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 上字第四三五號)。 ◎病患下午三點三十五分已出現腦膜炎,醫院到隔日九點才作電腦斷層掃描 ,發現顱內出血,錯失急救時間,因家屬不同意開刀,無過失。 (參案例十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八五號) ◎腦中風病跌倒病患,僅給於降血壓治療,致病患癱瘓(參案例十三,灣臺 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一四0號)。 四、由以上案例分析: (一)、外傷性特別是車禍之病患與腦中風之病患,應先做電腦斷層掃描檢 查: 1.外傷性之病患,特別是車禍之病患,在病患意識混亂、昏迷、嘔吐、噁心 等神經學現象變差時,如醫院未對其作電腦斷層掃描,特別是頭部電腦斷層 掃描,如果病患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死亡,法院認定為有醫療上之疏失。 像案例事實,被告在第一審被判無罪,高院改判有罪,更一審改判無罪,更 二審再改判有罪,最高法院最後維持有罪判決。其他如案例一、案例二、案 例三。 2.延遲時間多久算是有過失?在醫學上不可能有一個明確的時間標準。從法 院判決整理,入院時已有噁心、嘔吐,三天後作電腦斷層掃描,發現病患顱 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入院後十八小時作電腦斷層掃描 ,發現病患顱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二。在醫院跌倒,五 小時作電腦斷層掃描,發現病患顱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 二。 3.外傷性之病患,特別是車禍之病患,在病患意識清楚時,如醫院未對其作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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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中風與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過失\汪紹銘律師

腦中風與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過失\汪紹銘律師 □分析與解讀 一、關於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糾紛: 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涉及實施必要性,及實施時機。就病患或家屬立場而言, 寧可多作檢查以免疏誤,在醫療院所立場除專業判斷外,可能還有醫療資源 分配的考慮,尤其在全民健保實施後,是否作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病患或病 患家屬總是認為醫院太過保守,而質疑其延遲有過失。許多醫療糾紛及在此 認知差距下產生(參汪紹銘著,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 本文以法院判決為分析資料,蒐集案例五例為有過失,八例認為無過失。 二、有過失之情形 三、無過失之情形 法院認為無過失有八例,其中四件為民事案件,四件為刑事案件,刑事 案件中二件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均為無過失確定判決。 ◎急性腦中風住院,於急診室檢查時,未作電腦斷層掃描,後來因小腦梗塞 ,出院迄今不能行能自如,形同癱瘓(參案例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 十八年度上字第八六一號)。 ◎手術中之腦中風腦部出血,非屬CT斷層掃描及MRI核磁共振攝影於事 前檢查所能偵測之病變(參案例十一,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 上字第四三五號)。 ◎病患下午三點三十五分已出現腦膜炎,醫院到隔日九點才作電腦斷層掃描 ,發現顱內出血,錯失急救時間,因家屬不同意開刀,無過失。 (參案例十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八五號) ◎腦中風病跌倒病患,僅給於降血壓治療,致病患癱瘓(參案例十三,灣臺 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一四0號)。 四、由以上案例分析: (一)、外傷性特別是車禍之病患與腦中風之病患,應先做電腦斷層掃描檢 查: 1.外傷性之病患,特別是車禍之病患,在病患意識混亂、昏迷、嘔吐、噁心 等神經學現象變差時,如醫院未對其作電腦斷層掃描,特別是頭部電腦斷層 掃描,如果病患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死亡,法院認定為有醫療上之疏失。 像案例事實,被告在第一審被判無罪,高院改判有罪,更一審改判無罪,更 二審再改判有罪,最高法院最後維持有罪判決。其他如案例一、案例二、案 例三。 2.延遲時間多久算是有過失?在醫學上不可能有一個明確的時間標準。從法 院判決整理,入院時已有噁心、嘔吐,三天後作電腦斷層掃描,發現病患顱 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入院後十八小時作電腦斷層掃描 ,發現病患顱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二。在醫院跌倒,五 小時作電腦斷層掃描,發現病患顱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 二。 3.外傷性之病患,特別是車禍之病患,在病患意識清楚時,如醫院未對其作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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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中風與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過失\汪紹銘律師

腦中風與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過失\汪紹銘律師 □分析與解讀 一、關於腦部電腦斷層掃描之醫療糾紛: 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涉及實施必要性,及實施時機。就病患或家屬立場而言, 寧可多作檢查以免疏誤,在醫療院所立場除專業判斷外,可能還有醫療資源 分配的考慮,尤其在全民健保實施後,是否作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病患或病 患家屬總是認為醫院太過保守,而質疑其延遲有過失。許多醫療糾紛及在此 認知差距下產生(參汪紹銘著,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 本文以法院判決為分析資料,蒐集案例五例為有過失,八例認為無過失。 二、有過失之情形 三、無過失之情形 法院認為無過失有八例,其中四件為民事案件,四件為刑事案件,刑事 案件中二件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均為無過失確定判決。 ◎急性腦中風住院,於急診室檢查時,未作電腦斷層掃描,後來因小腦梗塞 ,出院迄今不能行能自如,形同癱瘓(參案例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 十八年度上字第八六一號)。 ◎手術中之腦中風腦部出血,非屬CT斷層掃描及MRI核磁共振攝影於事 前檢查所能偵測之病變(參案例十一,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 上字第四三五號)。 ◎病患下午三點三十五分已出現腦膜炎,醫院到隔日九點才作電腦斷層掃描 ,發現顱內出血,錯失急救時間,因家屬不同意開刀,無過失。 (參案例十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八五號) ◎腦中風病跌倒病患,僅給於降血壓治療,致病患癱瘓(參案例十三,灣臺 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一四0號)。 四、由以上案例分析: (一)、外傷性特別是車禍之病患與腦中風之病患,應先做電腦斷層掃描檢 查: 1.外傷性之病患,特別是車禍之病患,在病患意識混亂、昏迷、嘔吐、噁心 等神經學現象變差時,如醫院未對其作電腦斷層掃描,特別是頭部電腦斷層 掃描,如果病患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死亡,法院認定為有醫療上之疏失。 像案例事實,被告在第一審被判無罪,高院改判有罪,更一審改判無罪,更 二審再改判有罪,最高法院最後維持有罪判決。其他如案例一、案例二、案 例三。 2.延遲時間多久算是有過失?在醫學上不可能有一個明確的時間標準。從法 院判決整理,入院時已有噁心、嘔吐,三天後作電腦斷層掃描,發現病患顱 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入院後十八小時作電腦斷層掃描 ,發現病患顱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二。在醫院跌倒,五 小時作電腦斷層掃描,發現病患顱內出血,認為發現上沒有遲誤,如案例十 二。 3.外傷性之病患,特別是車禍之病患,在病患意識清楚時,如醫院未對其作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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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目錄 有過失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胎心音下降\胎兒窘迫的胎心變化\未即早 通知 醫師到診 無過失 ※產檢一切正常\產下腦性麻痺兒\收縮陣痛之時間耗時過久\先天巨細胞病毒感染。 □案例內容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訴字第3406號(96年6月12日 )    (一)被告丙○○為財團法人私立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     婦產科專科醫師,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為原告母親OOO     催生及接生過程中,使用劑量過重且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物     Cytotec 催生,未將該藥物之風險及副作用告知,於用藥後     又未全程監測胎心音變化及母體子宮等收縮狀況,造成原告     於出生時即有窘迫窒息、缺氧等現象,並產生極重度腦性麻     痺之永久傷害,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被告丙○○以未經核准之高危險性催生藥物為原告之母進       行催生引產,屬未盡注意義務、說明義務之過失行為:       本件被告丙○○所使用之藥品Cytotec ,為一治療胃潰         瘍之前列腺素E1藥物,於中外婦產科相關文獻中,多認         其用於催生引產時,會產生胎便、子宮過度收縮及胎心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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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目錄 有過失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胎心音下降\胎兒窘迫的胎心變化\未即早 通知 醫師到診 無過失 ※產檢一切正常\產下腦性麻痺兒\收縮陣痛之時間耗時過久\先天巨細胞病毒感染。 □案例內容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訴字第3406號(96年6月12日 )    (一)被告丙○○為財團法人私立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     婦產科專科醫師,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為原告母親OOO     催生及接生過程中,使用劑量過重且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物     Cytotec 催生,未將該藥物之風險及副作用告知,於用藥後     又未全程監測胎心音變化及母體子宮等收縮狀況,造成原告     於出生時即有窘迫窒息、缺氧等現象,並產生極重度腦性麻     痺之永久傷害,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被告丙○○以未經核准之高危險性催生藥物為原告之母進       行催生引產,屬未盡注意義務、說明義務之過失行為:       本件被告丙○○所使用之藥品Cytotec ,為一治療胃潰         瘍之前列腺素E1藥物,於中外婦產科相關文獻中,多認         其用於催生引產時,會產生胎便、子宮過度收縮及胎心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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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新生兒腦性麻痺\汪紹銘律師編 目錄 有過失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胎心音下降\胎兒窘迫的胎心變化\未即早 通知 醫師到診 無過失 ※產檢一切正常\產下腦性麻痺兒\收縮陣痛之時間耗時過久\先天巨細胞病毒感染。 □案例內容 ※Cytotec仿單外使用\胎兒窘迫\胎心音\腦性麻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訴字第3406號(96年6月12日 )    (一)被告丙○○為財團法人私立宏恩綜合醫院(下稱宏恩醫院)     婦產科專科醫師,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為原告母親OOO     催生及接生過程中,使用劑量過重且未經衛生署核准之藥物     Cytotec 催生,未將該藥物之風險及副作用告知,於用藥後     又未全程監測胎心音變化及母體子宮等收縮狀況,造成原告     於出生時即有窘迫窒息、缺氧等現象,並產生極重度腦性麻     痺之永久傷害,應負過失侵權責任:     被告丙○○以未經核准之高危險性催生藥物為原告之母進       行催生引產,屬未盡注意義務、說明義務之過失行為:       本件被告丙○○所使用之藥品Cytotec ,為一治療胃潰         瘍之前列腺素E1藥物,於中外婦產科相關文獻中,多認         其用於催生引產時,會產生胎便、子宮過度收縮及胎心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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