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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彙整:醫療糾紛逐科釋義
小兒科\汪紹銘律師
小兒科\汪紹銘律師 (有過失) 1、急性腸胃炎家長要求住院,認為無此必要、要求施作超音波檢驗,又認為無需檢驗。 2、病毒性心肌炎理學檢查可發現病人的第一心音相當微弱。 3、亞急性或慢性全身感染與急性腸胃炎不盡相同,依被告之醫師專業,有注意詳加檢查及檢驗之義務。 4、術前已知會有電燒血塊脫落之可能,疏未注意電燒血塊脫落情形,術後更應注意觀察引流管顏色,及注意病人有無內出血之病徵。 (無過失) 1、腸病毒感染在早期有時不易診斷。 2、病毒性心肌炎診斷困難,非一般醫師所能勝任。 3、四歲的小孩,且臨床觀察病況及做檢查時間不到一天,未診斷出急性胰臟炎,是可接受的。 4、術前已知會有電燒血塊脫落之可能,疏未注意電燒血塊脫落情形,術後更應注意觀察引流管顏色,及注意病人有無內出血之病徵,但被告當時已下班且未受聯絡,無過失。 5、急性腸胃炎被害人先天上袛具單一腎臟,對體液之排出負擔本較正常人為大,在不知情形下,給予點滴注射,家屬又在外自行購買點滴注射,導致電解質不平衡,酸中毒,而告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6、不易診斷且死亡率高之幼兒猛爆性肝炎,施醫師之診斷及處置,應在合理的範圍。 7、法洛式四合群症合併冠狀動脈異常」之外科治療,無法保證百分之百不會傷到冠狀動脈 8、黃疸指數二一.八mg/dl時,未再進一步詳細評估綜合各種黃疸指數發生上升之情況,即遽診斷應為換血治療,其過程似有不當,但對「左手第四指指尖指腹輕度缺損及指甲變形」之傷害,無相當因果關係 9、腦膜炎早期診斷不易,就診當時尚無抽痙、意識障礙、頸僵、前囪門凸出等腦膜炎症狀出現,診斷為咽喉炎,其診療並無不當。 10、猛爆性肺炎進展,即使提早十二至二十四小時轉診,危險性及死亡率也相當高 小兒科 (有過失) 1、急性腸胃炎家長要求住院,認為無此必要、要求施作超音波檢驗,又認為無需檢驗 ※原判決係依憑卷內豐原醫院病歷之記載、證人林○亮、告訴人林○華之供述,說明無證據足認黃雅婷在被告診療期間,有呼吸困窘之情形。然查豐原醫院門診與急診處之病歷記載均非完備,八十四年三月六日之門診初診病歷祇就「CHIEF COMPLAINT」、「PHYSICA-L」、「EXAMINATION」欄之「體重」、「EYE」、「ABDOMEN」及「 EXTREMITIES」、「IMPRESSION」、「 MANAGMENT」各欄為簡略之記載,同年月七日之急診病歷,則僅就黃雅婷於上午十時三十分送抵醫院時之身體情形、家屬主訴之不適狀況、下午二時三十分腹部疼痛、二時四十分加注點滴及五時十分病情惡化等情況加以記載,對於黃雅婷病徵變化之過程及病情惡化後,其心跳、血壓、呼吸狀況如何,均未予登載,而本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亦認:「整個病程應是漸進的,雖絕大多數實驗檢查數據是在台中榮總所得,由當時病人情況之惡劣及數據之高度不正常來看,在省立豐原醫院時病童可能也已有一些體液過量之表現」,凡此有豐原醫院門診病歷影本、急診病歷影本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八六一五四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則黃○婷入院急診後,其病情何以在未及七小時之時間內惡化如此嚴重、其惡化過程如何、在病情逐漸惡化之過程中,被告何以未能察覺,有無對黃童進行任何檢查、豐原醫院護理人員製作門診與急診病歷之標準流程及格式如何,何以本件病歷記載如此簡略,均關乎被告之診治過程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況,自有傳訊製作該份病歷及參與黃童護理工作之護理人員及診療過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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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汪紹銘律師
小兒科\汪紹銘律師 (有過失) 1、急性腸胃炎家長要求住院,認為無此必要、要求施作超音波檢驗,又認為無需檢驗。 2、病毒性心肌炎理學檢查可發現病人的第一心音相當微弱。 3、亞急性或慢性全身感染與急性腸胃炎不盡相同,依被告之醫師專業,有注意詳加檢查及檢驗之義務。 4、術前已知會有電燒血塊脫落之可能,疏未注意電燒血塊脫落情形,術後更應注意觀察引流管顏色,及注意病人有無內出血之病徵。 (無過失) 1、腸病毒感染在早期有時不易診斷。 2、病毒性心肌炎診斷困難,非一般醫師所能勝任。 3、四歲的小孩,且臨床觀察病況及做檢查時間不到一天,未診斷出急性胰臟炎,是可接受的。 4、術前已知會有電燒血塊脫落之可能,疏未注意電燒血塊脫落情形,術後更應注意觀察引流管顏色,及注意病人有無內出血之病徵,但被告當時已下班且未受聯絡,無過失。 5、急性腸胃炎被害人先天上袛具單一腎臟,對體液之排出負擔本較正常人為大,在不知情形下,給予點滴注射,家屬又在外自行購買點滴注射,導致電解質不平衡,酸中毒,而告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6、不易診斷且死亡率高之幼兒猛爆性肝炎,施醫師之診斷及處置,應在合理的範圍。 7、法洛式四合群症合併冠狀動脈異常」之外科治療,無法保證百分之百不會傷到冠狀動脈 8、黃疸指數二一.八mg/dl時,未再進一步詳細評估綜合各種黃疸指數發生上升之情況,即遽診斷應為換血治療,其過程似有不當,但對「左手第四指指尖指腹輕度缺損及指甲變形」之傷害,無相當因果關係 9、腦膜炎早期診斷不易,就診當時尚無抽痙、意識障礙、頸僵、前囪門凸出等腦膜炎症狀出現,診斷為咽喉炎,其診療並無不當。 10、猛爆性肺炎進展,即使提早十二至二十四小時轉診,危險性及死亡率也相當高 小兒科 (有過失) 1、急性腸胃炎家長要求住院,認為無此必要、要求施作超音波檢驗,又認為無需檢驗 ※原判決係依憑卷內豐原醫院病歷之記載、證人林○亮、告訴人林○華之供述,說明無證據足認黃雅婷在被告診療期間,有呼吸困窘之情形。然查豐原醫院門診與急診處之病歷記載均非完備,八十四年三月六日之門診初診病歷祇就「CHIEF COMPLAINT」、「PHYSICA-L」、「EXAMINATION」欄之「體重」、「EYE」、「ABDOMEN」及「 EXTREMITIES」、「IMPRESSION」、「 MANAGMENT」各欄為簡略之記載,同年月七日之急診病歷,則僅就黃雅婷於上午十時三十分送抵醫院時之身體情形、家屬主訴之不適狀況、下午二時三十分腹部疼痛、二時四十分加注點滴及五時十分病情惡化等情況加以記載,對於黃雅婷病徵變化之過程及病情惡化後,其心跳、血壓、呼吸狀況如何,均未予登載,而本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亦認:「整個病程應是漸進的,雖絕大多數實驗檢查數據是在台中榮總所得,由當時病人情況之惡劣及數據之高度不正常來看,在省立豐原醫院時病童可能也已有一些體液過量之表現」,凡此有豐原醫院門診病歷影本、急診病歷影本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八六一五四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則黃○婷入院急診後,其病情何以在未及七小時之時間內惡化如此嚴重、其惡化過程如何、在病情逐漸惡化之過程中,被告何以未能察覺,有無對黃童進行任何檢查、豐原醫院護理人員製作門診與急診病歷之標準流程及格式如何,何以本件病歷記載如此簡略,均關乎被告之診治過程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況,自有傳訊製作該份病歷及參與黃童護理工作之護理人員及診療過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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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汪紹銘律師 (有過失) 1、急性腸胃炎家長要求住院,認為無此必要、要求施作超音波檢驗,又認為無需檢驗。 2、病毒性心肌炎理學檢查可發現病人的第一心音相當微弱。 3、亞急性或慢性全身感染與急性腸胃炎不盡相同,依被告之醫師專業,有注意詳加檢查及檢驗之義務。 4、術前已知會有電燒血塊脫落之可能,疏未注意電燒血塊脫落情形,術後更應注意觀察引流管顏色,及注意病人有無內出血之病徵。 (無過失) 1、腸病毒感染在早期有時不易診斷。 2、病毒性心肌炎診斷困難,非一般醫師所能勝任。 3、四歲的小孩,且臨床觀察病況及做檢查時間不到一天,未診斷出急性胰臟炎,是可接受的。 4、術前已知會有電燒血塊脫落之可能,疏未注意電燒血塊脫落情形,術後更應注意觀察引流管顏色,及注意病人有無內出血之病徵,但被告當時已下班且未受聯絡,無過失。 5、急性腸胃炎被害人先天上袛具單一腎臟,對體液之排出負擔本較正常人為大,在不知情形下,給予點滴注射,家屬又在外自行購買點滴注射,導致電解質不平衡,酸中毒,而告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6、不易診斷且死亡率高之幼兒猛爆性肝炎,施醫師之診斷及處置,應在合理的範圍。 7、法洛式四合群症合併冠狀動脈異常」之外科治療,無法保證百分之百不會傷到冠狀動脈 8、黃疸指數二一.八mg/dl時,未再進一步詳細評估綜合各種黃疸指數發生上升之情況,即遽診斷應為換血治療,其過程似有不當,但對「左手第四指指尖指腹輕度缺損及指甲變形」之傷害,無相當因果關係 9、腦膜炎早期診斷不易,就診當時尚無抽痙、意識障礙、頸僵、前囪門凸出等腦膜炎症狀出現,診斷為咽喉炎,其診療並無不當。 10、猛爆性肺炎進展,即使提早十二至二十四小時轉診,危險性及死亡率也相當高 小兒科 (有過失) 1、急性腸胃炎家長要求住院,認為無此必要、要求施作超音波檢驗,又認為無需檢驗 ※原判決係依憑卷內豐原醫院病歷之記載、證人林○亮、告訴人林○華之供述,說明無證據足認黃雅婷在被告診療期間,有呼吸困窘之情形。然查豐原醫院門診與急診處之病歷記載均非完備,八十四年三月六日之門診初診病歷祇就「CHIEF COMPLAINT」、「PHYSICA-L」、「EXAMINATION」欄之「體重」、「EYE」、「ABDOMEN」及「 EXTREMITIES」、「IMPRESSION」、「 MANAGMENT」各欄為簡略之記載,同年月七日之急診病歷,則僅就黃雅婷於上午十時三十分送抵醫院時之身體情形、家屬主訴之不適狀況、下午二時三十分腹部疼痛、二時四十分加注點滴及五時十分病情惡化等情況加以記載,對於黃雅婷病徵變化之過程及病情惡化後,其心跳、血壓、呼吸狀況如何,均未予登載,而本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後,亦認:「整個病程應是漸進的,雖絕大多數實驗檢查數據是在台中榮總所得,由當時病人情況之惡劣及數據之高度不正常來看,在省立豐原醫院時病童可能也已有一些體液過量之表現」,凡此有豐原醫院門診病歷影本、急診病歷影本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八六一五四號鑑定書在卷可按,則黃○婷入院急診後,其病情何以在未及七小時之時間內惡化如此嚴重、其惡化過程如何、在病情逐漸惡化之過程中,被告何以未能察覺,有無對黃童進行任何檢查、豐原醫院護理人員製作門診與急診病歷之標準流程及格式如何,何以本件病歷記載如此簡略,均關乎被告之診治過程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況,自有傳訊製作該份病歷及參與黃童護理工作之護理人員及診療過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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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科\汪紹銘律師編
泌尿科\汪紹銘律師編200806 一、症狀判斷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二、醫療方式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三、手術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1、因尿血等症狀進行雷射燒合(電燒灼)手術,燒灼過度刺破膀胱內壁 2、醫師診斷為「膀胱腫瘤、膀胱頸攣縮」開刀後排尿困難 四、儀器操作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五、投藥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泌尿科 三、手術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1、因尿血等症狀進行雷射燒合(電燒灼)手術,燒灼過度刺破膀胱內壁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以衛署醫字第八九00六五五三號函附鑑定書說明:「初期病患所出現的症狀是持續性的血尿,在入院後施醫師︵指被告施登和︶曾給予二次的膀胱鏡檢查及膀胱內血塊清除等處置,並對病患因不斷出血所造成的貧血給輸血治療,且因病患全身狀況,包括呼吸道慢性阻塞性疾病及膀胱癌症,引發長期營養不良之白蛋白過低情形,給予白蛋白之補充治療,病患在住院第四天發生膀胱自發性破裂,並經施醫師在當天晚上緊急手術,施行膀胱破裂處縫合及恥骨上置管處置,其診斷及處置步驟均得宜;膀胱發生自發性破裂,於病患於營養或抵抗力差時,或因癌症做放射線治療時,可能發生。本案術後病患全身情況不良,且不斷的膀胱出血,再加上有長期營養不良、白蛋白過低及慢性肺部阻塞性疾病,於第二次手術後第四天凌晨,因排氣不順,導致腹部脹氣,再加上腹水而壓迫橫隔膜,導致呼吸困難及心跳突發停止,終因心肺衰竭死亡。 施醫師對病患的醫療過程,包括診斷步驟、手術適應症之決定及手術,本身並未有違背醫療常規之處,故本案在整體的醫療過程中,並無疏失之處。」有該鑑定書附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六號卷(第八十四頁至八十六頁)可稽。 再送請衛生署醫事委員會說明,亦經該委員會於 九十年三月六日 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一二一七一號函檢送鑑定書說明:「依病歷記載,患者︵指訴外人周雲亮︶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所行膀胱鏡檢查及膀胱沖洗術中,也有以電燒止血,至於翌日所再發生之阻塞及出血,可能因放射線治療或電燒處置所致,但前者可能性較高,因為放射線治療,膀胱壁會變薄,較脆弱。二、臨床上一旦診斷為腫瘤或放射線治療所致之血尿,除以膀胱沖洗及電燒處理外,一般多採保守療法︵持續沖洗與輸血、藥物處理︶觀察,大多可以控制改善。本案在觀察期中,於 四月二十九日 才有腹膜炎現象,所以判斷是該完有膀胱破裂,始採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過程上並無延誤。三、同一、二所陳述本病患並未作TUR手術,膀胱出血原因有腫瘤本身、放射線治療或電燒處置等。病歷記載也僅見第一次沖洗後觀察,發現有膀胱破裂所致腹痛、腹膜炎,始採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治療過程上並無延誤或疏失之處。四、如前所言, 四月二十六日 手術後就有尿管留置,至 四月二十九日 發現膀胱破裂,此症嚴重,一定要動手術,不是插尿管可解決的,因此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手術,純粹是因發現膀胱破裂所作之處置,並無不當。全身麻醉也為配合此類手術之標準作法︵麻醉前給予Fentanyl 3m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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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科\汪紹銘律師編
泌尿科\汪紹銘律師編200806 一、症狀判斷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二、醫療方式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三、手術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1、因尿血等症狀進行雷射燒合(電燒灼)手術,燒灼過度刺破膀胱內壁 2、醫師診斷為「膀胱腫瘤、膀胱頸攣縮」開刀後排尿困難 四、儀器操作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五、投藥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泌尿科 三、手術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1、因尿血等症狀進行雷射燒合(電燒灼)手術,燒灼過度刺破膀胱內壁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以衛署醫字第八九00六五五三號函附鑑定書說明:「初期病患所出現的症狀是持續性的血尿,在入院後施醫師︵指被告施登和︶曾給予二次的膀胱鏡檢查及膀胱內血塊清除等處置,並對病患因不斷出血所造成的貧血給輸血治療,且因病患全身狀況,包括呼吸道慢性阻塞性疾病及膀胱癌症,引發長期營養不良之白蛋白過低情形,給予白蛋白之補充治療,病患在住院第四天發生膀胱自發性破裂,並經施醫師在當天晚上緊急手術,施行膀胱破裂處縫合及恥骨上置管處置,其診斷及處置步驟均得宜;膀胱發生自發性破裂,於病患於營養或抵抗力差時,或因癌症做放射線治療時,可能發生。本案術後病患全身情況不良,且不斷的膀胱出血,再加上有長期營養不良、白蛋白過低及慢性肺部阻塞性疾病,於第二次手術後第四天凌晨,因排氣不順,導致腹部脹氣,再加上腹水而壓迫橫隔膜,導致呼吸困難及心跳突發停止,終因心肺衰竭死亡。 施醫師對病患的醫療過程,包括診斷步驟、手術適應症之決定及手術,本身並未有違背醫療常規之處,故本案在整體的醫療過程中,並無疏失之處。」有該鑑定書附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六號卷(第八十四頁至八十六頁)可稽。 再送請衛生署醫事委員會說明,亦經該委員會於 九十年三月六日 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一二一七一號函檢送鑑定書說明:「依病歷記載,患者︵指訴外人周雲亮︶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所行膀胱鏡檢查及膀胱沖洗術中,也有以電燒止血,至於翌日所再發生之阻塞及出血,可能因放射線治療或電燒處置所致,但前者可能性較高,因為放射線治療,膀胱壁會變薄,較脆弱。二、臨床上一旦診斷為腫瘤或放射線治療所致之血尿,除以膀胱沖洗及電燒處理外,一般多採保守療法︵持續沖洗與輸血、藥物處理︶觀察,大多可以控制改善。本案在觀察期中,於 四月二十九日 才有腹膜炎現象,所以判斷是該完有膀胱破裂,始採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過程上並無延誤。三、同一、二所陳述本病患並未作TUR手術,膀胱出血原因有腫瘤本身、放射線治療或電燒處置等。病歷記載也僅見第一次沖洗後觀察,發現有膀胱破裂所致腹痛、腹膜炎,始採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治療過程上並無延誤或疏失之處。四、如前所言, 四月二十六日 手術後就有尿管留置,至 四月二十九日 發現膀胱破裂,此症嚴重,一定要動手術,不是插尿管可解決的,因此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手術,純粹是因發現膀胱破裂所作之處置,並無不當。全身麻醉也為配合此類手術之標準作法︵麻醉前給予Fentanyl 3m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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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科\汪紹銘律師編200806 一、症狀判斷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二、醫療方式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三、手術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1、因尿血等症狀進行雷射燒合(電燒灼)手術,燒灼過度刺破膀胱內壁 2、醫師診斷為「膀胱腫瘤、膀胱頸攣縮」開刀後排尿困難 四、儀器操作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五、投藥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泌尿科 三、手術之疏誤 (有過失) (無過失) 1、因尿血等症狀進行雷射燒合(電燒灼)手術,燒灼過度刺破膀胱內壁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以衛署醫字第八九00六五五三號函附鑑定書說明:「初期病患所出現的症狀是持續性的血尿,在入院後施醫師︵指被告施登和︶曾給予二次的膀胱鏡檢查及膀胱內血塊清除等處置,並對病患因不斷出血所造成的貧血給輸血治療,且因病患全身狀況,包括呼吸道慢性阻塞性疾病及膀胱癌症,引發長期營養不良之白蛋白過低情形,給予白蛋白之補充治療,病患在住院第四天發生膀胱自發性破裂,並經施醫師在當天晚上緊急手術,施行膀胱破裂處縫合及恥骨上置管處置,其診斷及處置步驟均得宜;膀胱發生自發性破裂,於病患於營養或抵抗力差時,或因癌症做放射線治療時,可能發生。本案術後病患全身情況不良,且不斷的膀胱出血,再加上有長期營養不良、白蛋白過低及慢性肺部阻塞性疾病,於第二次手術後第四天凌晨,因排氣不順,導致腹部脹氣,再加上腹水而壓迫橫隔膜,導致呼吸困難及心跳突發停止,終因心肺衰竭死亡。 施醫師對病患的醫療過程,包括診斷步驟、手術適應症之決定及手術,本身並未有違背醫療常規之處,故本案在整體的醫療過程中,並無疏失之處。」有該鑑定書附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六號卷(第八十四頁至八十六頁)可稽。 再送請衛生署醫事委員會說明,亦經該委員會於 九十年三月六日 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一二一七一號函檢送鑑定書說明:「依病歷記載,患者︵指訴外人周雲亮︶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所行膀胱鏡檢查及膀胱沖洗術中,也有以電燒止血,至於翌日所再發生之阻塞及出血,可能因放射線治療或電燒處置所致,但前者可能性較高,因為放射線治療,膀胱壁會變薄,較脆弱。二、臨床上一旦診斷為腫瘤或放射線治療所致之血尿,除以膀胱沖洗及電燒處理外,一般多採保守療法︵持續沖洗與輸血、藥物處理︶觀察,大多可以控制改善。本案在觀察期中,於 四月二十九日 才有腹膜炎現象,所以判斷是該完有膀胱破裂,始採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過程上並無延誤。三、同一、二所陳述本病患並未作TUR手術,膀胱出血原因有腫瘤本身、放射線治療或電燒處置等。病歷記載也僅見第一次沖洗後觀察,發現有膀胱破裂所致腹痛、腹膜炎,始採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治療過程上並無延誤或疏失之處。四、如前所言, 四月二十六日 手術後就有尿管留置,至 四月二十九日 發現膀胱破裂,此症嚴重,一定要動手術,不是插尿管可解決的,因此剖腹探查及修補引流手術,純粹是因發現膀胱破裂所作之處置,並無不當。全身麻醉也為配合此類手術之標準作法︵麻醉前給予Fentanyl 3m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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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內科\汪紹銘律師編
神經內科\汪紹銘律師編200806 一、外傷病患與電腦斷層檢查之必要性 □案例內容 羅○○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市○○路台中師範學院附設小學旁之道路,因學生不慎玩球丟至道路,羅○○閃避不及發生機車倒地事件,經路人打一一九電話報警後,由臺中市警察局消防隊隊員賴文權駕車至現場,將羅○○送往臺中醫院急診室就診。 當時急診室正由曾○○醫師值班,曾○○醫師即以聽診器為羅○○做身體檢查,並做頭部X光檢查,當時尚無異狀。 嗣於當日中午十二時許,由陳○○任急診室之醫師值班,負責接手對就診傷患診療工作,陳○○即交待護士將羅○○留在急診室觀察,之後羅○○之配偶周○○接獲通知後,於當日下午一時許,趕往臺中醫院急診室探視羅○○時,因恐羅○○腦部受傷內出血,遂向陳○○要求對羅○○施行電腦斷層掃瞄,陳○○表示據其觀察所得羅○○僅受外傷,沒有必要而予以拒絕。 嗣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周○○二人見羅○○神情頗為痛苦,又向陳○○要求做電腦斷層掃瞄,仍為陳○○所拒絕。迄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羅○○開始欲嘔吐且有乾吐之跡象,並指稱其頭部左側非常疼痛,陳○○應注意患者有此現象出現時,即應疑有腦部出血之可能,應屬情況危急病患病情恐有變化,即應依院內設備予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施行電腦斷層掃瞄之情事,竟仍拒絕傷患家屬之要求,拒予施行必要之電腦斷層掃瞄。且陳○○應知其僅係實 習 醫師,如有疑問應向領有合格醫師執照之指導醫師請示處置方式,而竟仍未向院內 任何合格 醫師請示。 詎羅○○因上開倒地事件,受有右顳葉硬腦膜下血腫之傷害,內出血之血液逐潮聚於硬腦膜下與大腦之間,周○○再向陳○○質問須如何方可施行電腦斷層掃瞄,陳○○告以: 須 醫師認定有施行之必要,健保局才會負擔健保給付等語,周○○當即表示自費亦可,陳○○即走回櫃台。 待同日下午二時十分許,陳○○始開單要護士囑咐周○○為羅○○辦理住院手續,以便觀察或進一步之醫療,隨後即自行離去處理其他病患,未為其他之適當診斷,直到當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家屬辦妥住院手續後,護士將羅○○推至五樓病房時,經住院醫師發覺羅○○已呈昏迷狀態,兩側瞳孔放大,對光無反應,經急救插管內管後,安排做電腦斷層掃瞄,於當日下午四時四十分,電腦斷層掃瞄顯示右側大腦大量之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已壓迫對側大腦,雖經轉送加護病房,但被害人羅○○已呈腦死現象,延至八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不治死亡<取材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二六號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三九號>。 □ 法院判決 本件所應審究者乃為被告綜依被害人當時病情,有無對被害人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及早發現腦部出血之可能?又如果及早發現腦部出血,是否可防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經查: 一、依偵查卷證物袋所附臺中醫院衛生教育中心印製之頭部外傷手冊所載,硬腦膜下血腫依外傷到出現症狀的時間長短可分為急性、慢性,急性係指外傷後三天之內發生,預後不好,可用開顱手術排除血腫,以救生命。急性出血者死亡率頗高。且頭部受傷被害人離開醫院後應注意:病人應於安靜處臥床休息,頭部稍墊高,並應有人隨時在旁照顧和觀察病情(至少一小時觀察一次)。觀察期間如有持續性的嘔吐或頭痛加劇等情事時,應再送返醫院。 被告當時既係實 習 醫師,且已在觀察病患診療中,自難諉稱不知急性腦部出血病患,其嚴重性足以致命。 而上開觀察期間所謂嘔吐或頭痛,均係因如有腦部出血,可能引起病患腦壓變化致腦部不適,進而產生嘔吐或頭痛之現象,故於觀察病患期間,如有嘔吐或頭痛之現象,病患即有腦部出血之可能,從而所謂嘔吐僅不過係指頭部不適的表徵,並非必須實際嘔吐出實物,始得推斷病患頭部不適,如病患有作噁,但僅止於乾吐而未吐出實物,衡諸常情,仍可判斷病患可能有頭部不適,進而懷疑是否有腦部出血之可能。 二、且查本件被害人係騎機車倒地受傷送醫,由其頭部太陽穴部位有擦傷之外傷痕跡,身為急診外科實 習 醫師,亦應由此得知被害人係機車倒地,有腦部擦撞地面而受傷,依上開受傷情形,被害人腦部受有撞擊而有腦部出血之可能性大為提高,自不得疏予注意防免上開腦部出血而引起危急狀況之可能,如依其經驗未能正確判斷是否有發生腦部出血之危險,即應立即轉知指導醫師,由指導醫師做判斷。 詎被告過於輕忽被害人家屬所陳述被害人腦部疼痛及乾吐現象,竟疏未注意上開危險發生之可能性,且復未能即時向較具經驗之指導醫師請示處置方式,復於被害人辦理住院期間,未繼續仔細觀察被害人病情之變化,致被害人腦部出血呈現昏迷而不知,直至被害人被推入病房時,才為告訴人發覺緊急要求護理人員轉請醫師到場,並緊急進行電腦斷層檢查,確定被害人已有右側大腦大量之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已壓迫對側大腦等危急病情,經轉送加護病房時,被害人已呈腦死狀態,其時為時已晚,已喪失在第一時間發覺被害人腦部出血之時機,無法及時施予腦部開刀手術,致被害人回天乏術,被告應注意上開情事,請依當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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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內科\汪紹銘律師編200806 一、外傷病患與電腦斷層檢查之必要性 □案例內容 羅○○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市○○路台中師範學院附設小學旁之道路,因學生不慎玩球丟至道路,羅○○閃避不及發生機車倒地事件,經路人打一一九電話報警後,由臺中市警察局消防隊隊員賴文權駕車至現場,將羅○○送往臺中醫院急診室就診。 當時急診室正由曾○○醫師值班,曾○○醫師即以聽診器為羅○○做身體檢查,並做頭部X光檢查,當時尚無異狀。 嗣於當日中午十二時許,由陳○○任急診室之醫師值班,負責接手對就診傷患診療工作,陳○○即交待護士將羅○○留在急診室觀察,之後羅○○之配偶周○○接獲通知後,於當日下午一時許,趕往臺中醫院急診室探視羅○○時,因恐羅○○腦部受傷內出血,遂向陳○○要求對羅○○施行電腦斷層掃瞄,陳○○表示據其觀察所得羅○○僅受外傷,沒有必要而予以拒絕。 嗣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周○○二人見羅○○神情頗為痛苦,又向陳○○要求做電腦斷層掃瞄,仍為陳○○所拒絕。迄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羅○○開始欲嘔吐且有乾吐之跡象,並指稱其頭部左側非常疼痛,陳○○應注意患者有此現象出現時,即應疑有腦部出血之可能,應屬情況危急病患病情恐有變化,即應依院內設備予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施行電腦斷層掃瞄之情事,竟仍拒絕傷患家屬之要求,拒予施行必要之電腦斷層掃瞄。且陳○○應知其僅係實 習 醫師,如有疑問應向領有合格醫師執照之指導醫師請示處置方式,而竟仍未向院內 任何合格 醫師請示。 詎羅○○因上開倒地事件,受有右顳葉硬腦膜下血腫之傷害,內出血之血液逐潮聚於硬腦膜下與大腦之間,周○○再向陳○○質問須如何方可施行電腦斷層掃瞄,陳○○告以: 須 醫師認定有施行之必要,健保局才會負擔健保給付等語,周○○當即表示自費亦可,陳○○即走回櫃台。 待同日下午二時十分許,陳○○始開單要護士囑咐周○○為羅○○辦理住院手續,以便觀察或進一步之醫療,隨後即自行離去處理其他病患,未為其他之適當診斷,直到當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家屬辦妥住院手續後,護士將羅○○推至五樓病房時,經住院醫師發覺羅○○已呈昏迷狀態,兩側瞳孔放大,對光無反應,經急救插管內管後,安排做電腦斷層掃瞄,於當日下午四時四十分,電腦斷層掃瞄顯示右側大腦大量之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已壓迫對側大腦,雖經轉送加護病房,但被害人羅○○已呈腦死現象,延至八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不治死亡<取材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二六號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三九號>。 □ 法院判決 本件所應審究者乃為被告綜依被害人當時病情,有無對被害人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及早發現腦部出血之可能?又如果及早發現腦部出血,是否可防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經查: 一、依偵查卷證物袋所附臺中醫院衛生教育中心印製之頭部外傷手冊所載,硬腦膜下血腫依外傷到出現症狀的時間長短可分為急性、慢性,急性係指外傷後三天之內發生,預後不好,可用開顱手術排除血腫,以救生命。急性出血者死亡率頗高。且頭部受傷被害人離開醫院後應注意:病人應於安靜處臥床休息,頭部稍墊高,並應有人隨時在旁照顧和觀察病情(至少一小時觀察一次)。觀察期間如有持續性的嘔吐或頭痛加劇等情事時,應再送返醫院。 被告當時既係實 習 醫師,且已在觀察病患診療中,自難諉稱不知急性腦部出血病患,其嚴重性足以致命。 而上開觀察期間所謂嘔吐或頭痛,均係因如有腦部出血,可能引起病患腦壓變化致腦部不適,進而產生嘔吐或頭痛之現象,故於觀察病患期間,如有嘔吐或頭痛之現象,病患即有腦部出血之可能,從而所謂嘔吐僅不過係指頭部不適的表徵,並非必須實際嘔吐出實物,始得推斷病患頭部不適,如病患有作噁,但僅止於乾吐而未吐出實物,衡諸常情,仍可判斷病患可能有頭部不適,進而懷疑是否有腦部出血之可能。 二、且查本件被害人係騎機車倒地受傷送醫,由其頭部太陽穴部位有擦傷之外傷痕跡,身為急診外科實 習 醫師,亦應由此得知被害人係機車倒地,有腦部擦撞地面而受傷,依上開受傷情形,被害人腦部受有撞擊而有腦部出血之可能性大為提高,自不得疏予注意防免上開腦部出血而引起危急狀況之可能,如依其經驗未能正確判斷是否有發生腦部出血之危險,即應立即轉知指導醫師,由指導醫師做判斷。 詎被告過於輕忽被害人家屬所陳述被害人腦部疼痛及乾吐現象,竟疏未注意上開危險發生之可能性,且復未能即時向較具經驗之指導醫師請示處置方式,復於被害人辦理住院期間,未繼續仔細觀察被害人病情之變化,致被害人腦部出血呈現昏迷而不知,直至被害人被推入病房時,才為告訴人發覺緊急要求護理人員轉請醫師到場,並緊急進行電腦斷層檢查,確定被害人已有右側大腦大量之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已壓迫對側大腦等危急病情,經轉送加護病房時,被害人已呈腦死狀態,其時為時已晚,已喪失在第一時間發覺被害人腦部出血之時機,無法及時施予腦部開刀手術,致被害人回天乏術,被告應注意上開情事,請依當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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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內科\汪紹銘律師編200806 一、外傷病患與電腦斷層檢查之必要性 □案例內容 羅○○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一日上午十一時許,騎乘機車,行經○○市○○路台中師範學院附設小學旁之道路,因學生不慎玩球丟至道路,羅○○閃避不及發生機車倒地事件,經路人打一一九電話報警後,由臺中市警察局消防隊隊員賴文權駕車至現場,將羅○○送往臺中醫院急診室就診。 當時急診室正由曾○○醫師值班,曾○○醫師即以聽診器為羅○○做身體檢查,並做頭部X光檢查,當時尚無異狀。 嗣於當日中午十二時許,由陳○○任急診室之醫師值班,負責接手對就診傷患診療工作,陳○○即交待護士將羅○○留在急診室觀察,之後羅○○之配偶周○○接獲通知後,於當日下午一時許,趕往臺中醫院急診室探視羅○○時,因恐羅○○腦部受傷內出血,遂向陳○○要求對羅○○施行電腦斷層掃瞄,陳○○表示據其觀察所得羅○○僅受外傷,沒有必要而予以拒絕。 嗣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周○○二人見羅○○神情頗為痛苦,又向陳○○要求做電腦斷層掃瞄,仍為陳○○所拒絕。迄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羅○○開始欲嘔吐且有乾吐之跡象,並指稱其頭部左側非常疼痛,陳○○應注意患者有此現象出現時,即應疑有腦部出血之可能,應屬情況危急病患病情恐有變化,即應依院內設備予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施行電腦斷層掃瞄之情事,竟仍拒絕傷患家屬之要求,拒予施行必要之電腦斷層掃瞄。且陳○○應知其僅係實 習 醫師,如有疑問應向領有合格醫師執照之指導醫師請示處置方式,而竟仍未向院內 任何合格 醫師請示。 詎羅○○因上開倒地事件,受有右顳葉硬腦膜下血腫之傷害,內出血之血液逐潮聚於硬腦膜下與大腦之間,周○○再向陳○○質問須如何方可施行電腦斷層掃瞄,陳○○告以: 須 醫師認定有施行之必要,健保局才會負擔健保給付等語,周○○當即表示自費亦可,陳○○即走回櫃台。 待同日下午二時十分許,陳○○始開單要護士囑咐周○○為羅○○辦理住院手續,以便觀察或進一步之醫療,隨後即自行離去處理其他病患,未為其他之適當診斷,直到當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家屬辦妥住院手續後,護士將羅○○推至五樓病房時,經住院醫師發覺羅○○已呈昏迷狀態,兩側瞳孔放大,對光無反應,經急救插管內管後,安排做電腦斷層掃瞄,於當日下午四時四十分,電腦斷層掃瞄顯示右側大腦大量之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已壓迫對側大腦,雖經轉送加護病房,但被害人羅○○已呈腦死現象,延至八十四年六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許不治死亡<取材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二六號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三九號>。 □ 法院判決 本件所應審究者乃為被告綜依被害人當時病情,有無對被害人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及早發現腦部出血之可能?又如果及早發現腦部出血,是否可防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經查: 一、依偵查卷證物袋所附臺中醫院衛生教育中心印製之頭部外傷手冊所載,硬腦膜下血腫依外傷到出現症狀的時間長短可分為急性、慢性,急性係指外傷後三天之內發生,預後不好,可用開顱手術排除血腫,以救生命。急性出血者死亡率頗高。且頭部受傷被害人離開醫院後應注意:病人應於安靜處臥床休息,頭部稍墊高,並應有人隨時在旁照顧和觀察病情(至少一小時觀察一次)。觀察期間如有持續性的嘔吐或頭痛加劇等情事時,應再送返醫院。 被告當時既係實 習 醫師,且已在觀察病患診療中,自難諉稱不知急性腦部出血病患,其嚴重性足以致命。 而上開觀察期間所謂嘔吐或頭痛,均係因如有腦部出血,可能引起病患腦壓變化致腦部不適,進而產生嘔吐或頭痛之現象,故於觀察病患期間,如有嘔吐或頭痛之現象,病患即有腦部出血之可能,從而所謂嘔吐僅不過係指頭部不適的表徵,並非必須實際嘔吐出實物,始得推斷病患頭部不適,如病患有作噁,但僅止於乾吐而未吐出實物,衡諸常情,仍可判斷病患可能有頭部不適,進而懷疑是否有腦部出血之可能。 二、且查本件被害人係騎機車倒地受傷送醫,由其頭部太陽穴部位有擦傷之外傷痕跡,身為急診外科實 習 醫師,亦應由此得知被害人係機車倒地,有腦部擦撞地面而受傷,依上開受傷情形,被害人腦部受有撞擊而有腦部出血之可能性大為提高,自不得疏予注意防免上開腦部出血而引起危急狀況之可能,如依其經驗未能正確判斷是否有發生腦部出血之危險,即應立即轉知指導醫師,由指導醫師做判斷。 詎被告過於輕忽被害人家屬所陳述被害人腦部疼痛及乾吐現象,竟疏未注意上開危險發生之可能性,且復未能即時向較具經驗之指導醫師請示處置方式,復於被害人辦理住院期間,未繼續仔細觀察被害人病情之變化,致被害人腦部出血呈現昏迷而不知,直至被害人被推入病房時,才為告訴人發覺緊急要求護理人員轉請醫師到場,並緊急進行電腦斷層檢查,確定被害人已有右側大腦大量之急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且已壓迫對側大腦等危急病情,經轉送加護病房時,被害人已呈腦死狀態,其時為時已晚,已喪失在第一時間發覺被害人腦部出血之時機,無法及時施予腦部開刀手術,致被害人回天乏術,被告應注意上開情事,請依當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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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手術之疏忽所造成傷害\汪紹銘律師編
骨科手術之疏忽所造成傷害\汪紹銘律師編200806 1、手術前,行動及身體功能正常,手術後始發生「脊髓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終身癱瘓與手術有因果關係 ※本件被告陳博光於89年2月8日 為原告黃馨誼進行脊椎側彎矯正手術,與原告受有「脊髓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終身癱瘓,合併神精性膀光及大小便失禁、無法行動,需一輩子倚賴輪 椅」之損害,有因果關係。 原告於89年2月8日 接受手術前,行動及身體功能正常,並無任何「脊髓缺血性損傷,下半身(雙側下肢)癱瘓,合併神精性膀光及大小便失禁、無法行動需倚賴輪椅」之情事,於手術後始發生「脊髓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終身癱瘓,合併神精性膀胱及大小便失禁、無法行動,需一輩子倚賴輪椅」之情事,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故被告陳博光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國 94年2月25日))。 2、有利被告之0920212083號鑑定意見未被採信 ※經本院將本件送交行政院衛生署鑑定,該署92年7月10日 衛署醫字第0920212083號書函檢送醫事審議委員會第 0920040號鑑定書,其鑑定意見認為: 「依病情發展於 89年2月8日行胸椎脊椎側彎矯正手術時從第4胸椎至第1腰椎行鋼釘、鋼鉤固定後後以鋼桿聯結行矯正術固定後,行喚醒檢查及SSEP檢查發現有異常後,即刻檢查鋼釘、鋼鉤位置無異常,但仍全數摘除,而2月9日 術後第1天磁振掃描檢查顯示在第5、6胸椎位置脊隨有水腫現象,其餘脊隨未見有出血損傷,而水腫可能為血管缺血跡象,此證據可推斷脊隨確無鋼釘、鋼鉤置放有誤而有出血損傷。 而水腫可為血管缺血之早期變化,及至2月25日 第2次磁振掃描結果顯示在支氣管分叉處之脊隨有亞急性的缺血性變化。此證據再次證實確有缺血性脊隨損傷,脊隨缺血性損傷最常發生於第4至第9胸椎位置,因該處血液供應循環較單薄。其發生率約0.4%至0.5%。其可能是矯正手術時,脊隨的動脈有所擠壓至無法供應血液致缺血性變化,即使發生率很低,但仍無事先有效防治方法。僅在矯正手術完成後,利用喚醒及SSEP等測試病患神經狀況,一有異樣應即解除 所矯正的內植物。 此些步驟, 陳 醫師均有注意且做到,但仍發生此後遺症,誠此類手術確為高難度,高風險手術, 所難以避免之現象。」。 惟係何原因造成有水腫現象?被告陳博光為矯正手術時何以會擠壓至脊髓動脈?均未見說明,尚難因此認為被告無過失。 至被告縱有於矯正手術完成後利用喚醒測試及SSEP本體感覺刺激反應,然此係在矯正手術完成後用以證實或測試原告是否癱瘓之方法而已,被告縱有此步驟,並無從難認為無過失。 3、有利被告之鑑定意見法院不採該鑑定意見 ※經本院將本件再送交行政院衛生署鑑定,該署93年9月29日 衛署醫字第0930035623號書函檢送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920313號鑑定書,其鑑定意見認為: 「術後脊椎掃描檢查顯示在第5、6胸椎位置脊髓僅有水腫現象,係觀察到的現象。依醫理:水腫的發生可能有外力或血液循環不良會造成,若有外力如鋼釘,鋼勾引起的則應合併有出血跡象,但報告無此跡象,故推論出此水腫非因置入鋼釘,或鋼勾有誤所置。 而脊椎側彎側症其手術的矯正是藉由鋼釘,鋼勾的聯結產生矯正力量。而在第4至第9胸椎脊椎脊髓其血液循環供應輕單薄,此為解剖上特殊處。在行矯正步驟時,有可能引此處血管痙攣,因此影響此處脊髓的血液循環,在臨床上此現象發生率約0.4至0.5唯不多,但仍有可能。 醫理上,脊椎側彎症愈嚴重,其愈需較大矯正力量,亦因此愈易導致脊髓血液循環受影響。故此類脊椎側彎矯正手術,多少都會影響到脊髓的血液循環,只是不一定都會有明顯症狀或後遺症出現,然而此步驟無所謂疏失。 故此類手術為防止上述併發症產生,手術中在行矯正步驟時,均標準化的利用「喚醒測試」及SSEP本體感覺刺激反應來做為監測步驟,一有異樣,隨即移除鋼釘,鋼勾解除矯正力量。此監測必要步驟, 陳 醫師均有注意且做到,應無醫療疏失的問題。 綜上述,黃馨誼下半身癱瘓,合併神經膀胱及大小便失禁症狀,確因脊髓缺血性損傷所致。 至於脊髓缺血性損傷,應為高難度脊椎側彎矯正手術中難以避免的後遺症,而此後遺症的大小與嚴重程度視每個人該處脊髓血管結構能忍受多少 矯正力量而異。目前醫學上仍無法事前偵測到,故只能於術中矯正時應加以必要監測,若監測有異樣時,應及時反應處置。 陳 醫師對上述步驟均注意到且均及時適當處理,應合乎此類手術醫療常規。」。 惟鑑定意見並未說明本件水腫現象究係外力或血液循環不良所造成,又鑑定意見所指「外力」造成第5、6胸椎水腫現象,除鋼釘、鋼勾裝置有誤外,是否有可能因被告陳博光進行矯正時藉由鋼釘、鋼勾因聯結不常而產生不常力量?或操作上述聯結力量不常或過大或過猛,因而造成第5、6胸椎位置脊椎位置遭擠壓而致水腫現象?若如此則不會合併出血跡象,是第5、6胸椎未合併出血現象尚難認為非外力所引起,再倘本件水腫現象係血液循環不良所造成,是否係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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