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手術方式之疏誤\汪紹銘律師編
一、年事已高,且受有嚴重外傷、多處骨折,已有約百分之三十氣胸及肺衰竭之身體狀況,不宜以全身麻醉作不緊要之大腿開刀,
二、對定期服用抗凝血藥物(COUMADIN)之病患,施行腹部抽脂手術非急迫性之手術,可停止服藥後二週,再行手術。
三、「前置胎盤」延後實施剖腹生產更易造成手術後子宮收縮不良引起產後出血,須有適當之預防準備。
四、第一次膽囊切除手術後,病患處於不適合再為十二指腸切開術之狀態,醫院本身既然沒有擊碎結石之設備,未建議患者家屬轉院,而貿然為上開手術方式,因而造成病患腹膜炎。
五、施行雷射手術及支氣管鏡手術進行之順序是先施行雷射手術再施作支氣管鏡手術,誤以為係先實施支氣管鏡手術,而採用Ketamine等藥麻醉,暴露在雷射及高濃度氧氣結合會產生氣爆之高危險情況。
六、頭部外傷之病患,有頸椎損傷之可能性,應先進行頸、脊椎之檢查,以排除頸、脊椎脊髓損傷害之可能,並予適當之保護。在未確定前,若需搬動病人或翻身,均需保護頸椎,及其進行全身麻醉時,頸椎全無支撐,至為脆弱。於手術進行中改變姿勢為側躺時,因受二次傷害,致第四、五頸椎骨折脫位併完全性脊髓損傷休克。
七、知悉有腫瘤,在未詳細檢查排除惡性腫瘤存在之情形下,即逕行施行系爭人工關節 手術,所為系爭醫療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即屬違反注意義務。
八、左側尺骨骨折並橈骨頭脫位,必須將尺骨骨折復位、長度復原,才能將脫位的橈骨頭復位。
九、同時施行兩側全人工膝蓋關節置換手術。
十、高齡且有嚴重肺氣腫及肺功能不良,且曾經接受過二次剖腹(即上腹部)手術,貿然以腹腔鏡膽囊切除術及總膽管取石手術
十一、手術三週前並曾有意識模糊情況等情狀,且在該名病患依其所排定之手術前一日 住院後,呼吸曾呈現急促現象,手術前心電圖亦有不正常等全身況狀尚不穩定下,仍施行攝護腺切除手術。
十二、腹腔鏡手術,因操作腹腔鏡不當,導致腹腔鏡套管前端尖銳處刺下腹主動脈及小腸
十三、車禍臉部、頸部及右大腿撕裂傷,右脛骨開放性骨折及內踝骨折,應注意是否有傷及血管。
十四、眼腫瘤術後,眼皮下垂、眼球下吊及眼球隨脈搏跳動
十五、手術前,行動及身體功能正常,手術後始發生「脊髓缺血性損傷,下半身終身癱瘓與手術有因果關係
十六、ALK手術機械吸力不足造成原告眼睛視力受損
十七、子宮肌瘤手術中器械損傷輸尿管致腎臟摘除。
十八、多汗症手術後,交感神經受傷害,顏面無法排汗
十九、施行腹腔鏡膽囊切除手術,操刀不慎傷及右肝管發生膽汁滲漏等病症。
伍、手術之疏誤
<導讀>
手術之過失可從幾個階段來觀察
(一)、手術之必要性。
(二)、手術前之注意義務,如各項之必要檢查與準備。
(三)、手術方法之選擇。
(四)、手術之時期,如延遲實施、過早實施。
一、年事已高,且受有嚴重外傷、多處骨折,已有約百分之三十氣胸及肺衰竭之身體狀況,不宜以全身麻醉作不緊要之大腿開刀,
□案例內容
張○○係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骨科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劉○○之母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日下午十時四十五分許,遭林○○騎乘機車撞及,經送往花蓮醫院救治,由急診室醫師林○○診療,經頭部X攝影檢查結果,並無頭顱骨折現象,但胸部X光照射後,發覺游○○右 側第二、三、四肋骨及鎖骨骨折,並產生氣胸約百分之三十(右側),兩側下肺 野浸潤,懷疑肺挫傷或吸入性肺炎,骨盆腔X光檢查顯示兩側大腿骨折,此外尚有左上肢及手腕骨骨折、第十一、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動脈血氣體分析 (ABG)值為ph7.36,動脈血二氧化碳分壓 (PaCO2)為41.5 mmHg,動脈血氧分壓 (PaO2) 為51.2mmHg,隨即將游○○送入加護病房診治;翌日(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 時許,張○○原應注意游來好年事已高,且受有嚴重外傷、多處骨折,已有約百分之三十氣胸及肺衰竭之身體狀況,不宜以全身麻醉作不緊要之大腿開刀,並應注意評估手術之適應性,以避免手術結果危及傷患生命安全,且依當時客觀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率爾對年事已高之游○○施以全身麻醉,進行不緊要之雙大腿骨折骨釘固定手術,手術完成後續入加護病房,致引發游○○急性呼吸窘迫症 (ARDS),於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一時許,因心肺衰竭及顱內出血,宣告不治死亡。
□法院判決
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有罪)
被害人游○○年齡大因車禍遭受嚴重外傷,身體多處骨折,包括右側第二、三、四肋骨及鎖骨、第十一、十二胸椎、兩大腿股骨,且已有約百分之三十氣胸(右側)及肺衰竭現象等情,此有被害人游○○花蓮醫院病歷資料一份在卷可稽。另依據病歷記載,游○○住院時外傷指數 (ISS)已超過行政院衛生署重大傷病之標準,於手術前雖然生命跡象穩定,但此並非決定開刀的唯一要件,且病患手術時氣胸百分之三十,動脈血氧分壓為51.2mmHg,且有肺水腫,已達肺衰竭之情況病患狀況差不宜以全身麻醉作不緊要之股骨開刀,因而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症,其死亡率可說非常高。
此外,整個麻醉過程相當平穩,應不致影響急性呼吸窘迫症(ARDS)之形成,是游○○之死亡結果與麻醉無關。另縱然不進行大腿兩股骨手術仍可進行胸部之治療及護理。故游○○之死亡結果顯係因為被告對於兩側大腿股骨骨折手術必要性之評詁及會診錯誤所導致。被告身為骨科科醫師於對傷患進行手術前本應對於傷患之身體狀況作適當評估及會診,以決定手術進行有無必要,然竟疏未注意,且依當時客觀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對當時身體狀況已不穩定之游○○進行手術,致使游來好因而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症不治死亡,其行為自有過失,本件經三次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亦同認被告難逃負手術適應判斷錯誤之責,有該會鑑定書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二二五六二號、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五三八五九號、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0九二0二0二四四二號鑑定書在卷足稽。
至證人林○○、陳○○、游○○、侯○○、陳○○等醫師到庭證稱:依游○○手術前之身體狀況,並無不能手術之情形等語,惟彼等之證言與鑑定報告不符,且彼等與被告均為同院醫師並參與游○○之醫療過程,證詞不免有迴護偏頗之虞,不足採信。而被害人游來好之死亡結果與被告過失犯行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過失云云,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號(無罪)
本案經檢察官於偵查中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第一次鑑定)結果, 經該會以:病患游○○年齡大,且受嚴重外傷(包括右側第二、三、四肋骨及鎖骨、第十一、十二胸椎、兩大腿等多處骨折),且有百分之三十氣胸(右側)、肺挫傷,已發生肺衰竭,被告於第二天即以全身麻醉而作不緊要之開刀,術後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症候」而死亡,被告在「手術必要性之評估」及「術後之照顧及會診」方面有其缺失,有該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八九一四七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次經原審檢具被告對第一次鑑定所提出之質疑事項,再函請該會鑑定(第二次鑑定)結果,該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以九0三四二號鑑定書就第一次鑑定所認定之「手術必要性之評估」有疏失部分,載明其鑑定意見為:(一)病患術前及麻醉時血壓等生命跡象均穩定,依原則可以進行手術,惟生命徵象穩定,並非決定開刀的唯一評估要件。(二)病患游來好患氣胸百分之三十,動脈血氧分壓為51.2mmhg,且已肺水腫,已達肺衰竭之情況,不宜作全身麻醉之開刀。(三)如不進行二股骨手術,雖會造成護理困難、疼痛及肺栓塞之可能,但還是可以進行胸部之治療及護理。(四)若不行手術,有可能會增加脂肪栓塞之機率。(五)ARDS(即「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形成之原因複雜,多發性骨折本身即有可能造成(ARDS),尤其包括多根肋骨骨折。(六)根據麻醉紀錄看來,整個麻醉過程算是相當平穩,應不致影響ARDS「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之形成....,已經詳細說明:病患游來好麻醉時血壓等生命跡象均穩定,依原則可以進行手術;如不進行二股骨手術,確有造成護理困難、疼痛及肺栓塞之可能;本次由被告所進行之二股骨手術,其麻醉過程平穩,應不致影響「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之形成;「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所形成之原因複雜,多發性骨折本身即有可能造成「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之發生,故該次鑑定意見已經說明被告所進行之二股骨手術對減少病患肺栓塞之機率及減少病患護理困難、疼痛方面,確有其需要,且並不排除游來好「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之發生係因其多發性骨折所造成(第一次鑑定係意見似認游○○「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之發生與被告進行不緊要之開刀手術有直接之因果關係)。
雖該次鑑定仍認:「病患游○○患氣胸百分之三十,動脈血氧分壓為51.2mmhg,且已肺水腫,已達肺衰竭之情況,不宜作全身麻醉之開刀。」惟被告辯稱:該次鑑定所引用之數據(動脈血氧分壓為51.2mmhg)係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晚上十時五十生分被送到花蓮醫院時由急診室醫師林○○所作之生化檢驗數據,嗣後林○○醫師將游○○送往加護病房經進一步診治後,動脈血氧分壓之數值業已提高為100mmhg( 十月二十一日 凌晨一時三十五分)、98mmhg( 十月二十一日 凌晨一時四十分)、99mmhg( 十月二十一日 早上八時)等情,有呼吸記錄附游○○病歷可稽(見病歷影本第六二頁),原審因而再以:「游○○急診時的動脈血含氧量為51.2mmhg,但急診後已有提昇,貴會鑑定意見(二)記載『動脈血氧分壓為51.2mmhg,且已肺水腫,已達肺衰竭之情況,不宜作全身麻醉之開刀。』是否有斟酌提昇後之數據值」(見原審卷第一七四頁),惟該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一○二五六號所製作之鑑定書(第三次鑑定)並未就前開函詢事項提出任何之說明,有該次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一九一頁「鑑定意見」欄之記載)。
辯護意旨指摘該次鑑定迴避前述質疑不予回應一節,確屬有據。再參照花蓮醫院內科 游清堅 醫師於原審所證:「依據病患在急診室的病歷,他的心跳、呼吸、血壓都算正常,應沒有肺衰竭之現象」(見原審卷第一一0頁),是被告進行二股骨手術時,游○○是否處於肺衰竭而不適於開刀之狀態,亦堪滋疑。次經本院檢同有關病歷資料再函請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函詢結果,該學會明確復稱:(一)對於有嚴重外傷、多處骨折而且合併氣胸之病人,在病人病情穩定下,儘早作骨折的固定,以讓病人便於作胸部治療及護理,以免發生肺部併發症,是絕對正確的。第一次醫療鑑定(指前述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一次鑑定)認為「大腿開刀是不緊要之手術,不進行兩側大腿股骨手術,仍可進行胸部之治療及護理」是一種落伍之觀念,該次鑑定並非適當;(二)第二次鑑定認為病患術前及麻醉時血壓等生命跡象均穩定,依原則可進行手術,再根據整個麻醉及開刀過程均極平穩順利,而且術後第二天病情也相當穩定,顯然開刀及麻醉之時機並無不當。(三)病人於 十月二十日 二十二時發生車禍,經過約六十二小時,於 十月二十三日 十二時二十三分發生意識改變,呼吸急促、心跳加快之併發症,這應是脂肪栓塞所引起的「呼吸窘迫症候群」。大部分「脂肪栓塞症候群」發生在受傷後十二至七十二小時,對於一個多發性骨折的病人,發生脂肪栓塞引起ARDS是有可能的,這與手術完全無關,反而早期作骨折內固定手術,不僅可以減少脂肪栓塞的發生,更可以讓病人早日翻身、活動甚至下床,以減少肺部併發症的發生。(四)張○○醫師治療病人游○○,不僅手術適應症正確,手術時機也很恰當,而發生脂肪栓塞引起ARDS是骨折本身的一種併發症,與手術無關,有該學會(九三)骨醫勝字第十六號函附本院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八四頁)。
是本件被告所進行之手術是否必要,在醫療專業判斷中,已屬仁智互見,至於被告所進行之二股骨手術與游○○嗣後所發生「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間是否有之因果關係,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一次鑑定與第二次鑑定之結論已有不同,中華民國骨科學會更是直指病患游○○是因多發性骨折發生脂肪栓塞後再引起「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與被告所進行之手術無關,本院認為,依據目前卷內所有的證據,並不能使本院就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被告對病患游來好進行不適當之二股骨手術,導致游來好發生『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致死」之事實產生確信。
三、另前述第一次鑑定雖又認定被告「術後之照顧及會診」有疏失,惟並未說明被告就術後之照顧及會診有何具體之疏失。經原審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就此項疑義再為鑑定(原審卷第一四五頁),其鑑定意見為:「術後照顧算是努力,但在術後第二天( 十月二十二日 十三時左右)就拔除氣管內管,似乎太早了些,而接下來一直到 十月二十四日 一時二十分才再插上氣管內管行人工呼吸。在此一段時間內,患者的呼吸一直都在三十次以上,且心跳均在一百三十次以上,甚至到二百次左右,血氧飽和度僅有百分之九十左右或更低,對於插管及使用人工呼吸器,實在太慢了,而且心跳如此快,也未見處理,顯有醫療疏失。」惟病患游○○係於 十月二十二日 中午十二時五十分由被告會內科醫師游○○拔管,於同日下
午二時五十五分拔除呼吸內管,有病歷資料及游○○醫師所簽具之會診答覆單可稽,足見被告於術後已經會診內科醫師照顧病患游○○。嗣後於 十月二十四日 (星期日)凌晨一時二十分由值 班 醫師侯○○再插內管急救, 十月二十四日 上午由加護病 房值班 醫師陳○○負責照顧處置,當日下午陳○○醫師因護士告知而發現游○○有喘的現象,經緊急會診內科游○○醫師作緊急處理,至晚間九時許,情況轉為嚴重,經照射X光後,發現游○○有呼吸衰竭的情況,經初步診斷為「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並繼續給予照顧及處置,嗣後於 十月二十五日 上午再由內科醫師陳○○接受緊急會診後,由陳○○醫師接手處理等情,有病歷資料之記載可稽,且經陳○○、陳○○、侯○○及游○○等醫師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不虛。堪見被告係於會診游○○醫師後始作出拔管之處置,嗣後再行插管之時機則係由值 班 醫師侯○○所決定,之後之緊急處理亦由值班之內科醫師游○○及陳○○醫師負責,是第二次鑑定意見指摘之前「拔除氣管內管太早」嗣後又「插管太慢」一節,即使屬實(前揭醫師均到庭證明處置適當),前述第二次鑑定書並未依據以上各項病歷之記載,詳細說明被告為何應對「拔除氣管內管太早」、「插管太慢」負醫療過失責任,且該「拔除氣管內管太早」、「插管太慢」與病患「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之發生或死亡結果間究竟有何因果關係,本院認亦不得依據此部分不盡詳實之鑑定作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之基礎。
二、對定期服用抗凝血藥物(COUMADIN)之病患,施行腹部抽脂手術非急迫性之手術,可停止服藥後二週,再行手術
□案例內容
蘇○○係常○整型外科診所醫師,平日以從事整形外科手術為業,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楊○○至該所欲進行腹部抽脂手術, 蘇○○身為整形專科醫生,本應注意為病患施行腹部抽脂手術時,若病患腹部曾施行手術,手術後疤痕沾黏,會增加抽脂術之危險性,而抗凝血藥物長期服用,會增加出血及潛在出血之機會,亦增加傷口發炎之危險性,故手術前兩週內禁服用含有抗凝血劑之藥物,抽脂術乃美容選擇性手術,非急迫性之手術,有上開情形施行腹部抽脂術有危險性,可能產生併發症,可等候狀況了解,或與患者告知 清楚之後再手術,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明知楊○○腹部曾施行三次手術,左右肋骨下緣及右下腹部,分別施行心臟換瓣膜手術,膽囊摘除術及蘭尾切除術,並定期服用抗凝血藥物(COUMADIN),每日半粒, 且其PT27(凝血原)、PTT37(部分凝血活),在該診所驗血時PT21、PTT36,均已超過正常值(PT18、PTT29),在這些因素下施行腹部抽脂手術,有危險性,可能會有併發症之產生,且楊○○服用抗凝血藥物,可以事先與心臟科醫師討論,是否於停止服藥後二週,再行手術,詎仍安排於二日後即同年三月二十日十二時,在該診所內為楊○○進行腹部抽脂手術,致楊○○因小腸穿孔、腹壁壞死性筋膜炎及十二指腸潰瘍合併出血,並合 併敗血症,於同年四月五日死亡。
□法院判決
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二號(有罪)。
一、楊○○於八十六年四月五日因腹壁壞死性筋膜炎併敗血性休克、小腸穿孔併腹膜炎而死亡一節,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死亡證字八六0四0一五號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而由楊○○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三軍總醫院胸部X光片顯示,左側有橫膈下氣體出現(Free air),於同年 三月二十六日 電腦斷層亦顯示肝上方與腹壁之間亦有不正常氣體出現,應懷疑已有腸胃系統之破孔,則抽脂手術造成小腸穿孔,應為本案之致命傷害,此亦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編號八七0九六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二、被告雖辯稱其對楊○○青施行腹部抽脂手術並無過失云云,惟查,抽脂手術是選擇性之手術,因此有些病人並不適合作此種手術,例如心肺障礙疾病者,有膠原疾病或免疫缺損者,血液病者及身心障礙者,若是有新陳代謝疾病,酗酒抽煙,及患處有手術疤痕者,亦應儘量避免或謹慎為之,此有被告提出之葉○○於臨床醫學期刊第三十六卷第五期發表之淺談脂肪抽吸術一文在卷可稽,換言之,腹部曾施行過手術雖非絕對禁止再施行腹部抽脂手術,惟若病患腹部曾施行手術,手術後疤痕沾黏,會增加抽脂術之危險性,又抗凝血藥物長期服用,會增加出血及潛在出血之機會,亦增加傷口發炎之危險性,在這些危險因素存在下施行抽脂手術,可能有併發症之產生。
被告供承腹部抽脂手術是用一個小傷口來進行一個範圍的手術,所以不像一般手術可以做細的止血,需靠病人本身血液凝固及外在加壓來止血,且楊○○動過數次腹部手術留下多處疤痕,有腸壁沾粘而增加手術危險性之虞等語,本件楊○○腹部曾施行三次手術,左右肋骨下緣及右下腹,分別施行心臟換瓣膜手術、膽囊摘除術及蘭尾切除術,並定期服用抗凝血藥物(COUMADIN),每日半粒,此為被告於手術前即知悉等情,為被告所自承,又楊○○於手術前之身體檢查,驗血時PT21、PTT36,復有被告提出之身體檢查報告書附卷可稽,而腹部抽脂手術前二週內禁服抗凝血藥物,此亦有自訴人提出之常春藤抽脂術前須知一紙在卷足參。則被告身為整型專科醫師,應知抽脂術乃美容選擇性手術,非急迫性之手術,可以等候狀況了解,或與病患告知清楚之後再行手術,依楊○○之身體狀況施行腹部抽脂手術是否會造成疤痕沾黏,增加抽脂術之危險性,
或是否有併發症產生之可能等等被告應更加審慎評估決定是否對楊○○施行腹部抽脂手術,亦可事先與心臟科醫師討論,是否於停止服用抗凝血藥後二週再行施行腹部抽脂手術,惟被告疏未注意,仍安排於二日後旋即為楊○○進行腹部抽脂手術,導致楊○○青於手術後因腹壁壞死性筋膜炎併敗血性休克、小腸穿孔併腹膜炎而死亡,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與楊○○死亡間亦有因果關係。本院將楊○○之病歷、X光片等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被告為楊吳青青作腹部抽脂手術,其醫療診斷、手術及用藥有無過失,是否導致病患產生死亡結果時,該委員會亦同上認定,有該委員會編號八七0九六號、八八二九七號鑑定書二紙附卷可稽。
三、至於被告雖另辯稱楊○○青轉診至三軍總醫院後,曾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施作胸部X光檢查,而該X光片既已發現左側有橫膈下氣體(FREE AIR)出現,是依一般醫療臨床經驗,即應懷疑有腸胃穿孔之虞,而應做進一步檢驗或施以緊急手術治療,何以三軍總醫院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為病患施作電腦斷層掃描,並至二十七日始施行剖腹手術,倘三軍總醫院於三月二十四日發現病患有橫膈下氣體出現後,即於當日施行進一步檢驗及治療,楊○○即可能不致發生死亡之結果云云。
惟查,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就被告上開辯稱已函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之X光片發現病患左側橫膈下有氣體,此乃是由病歷資料回朔追蹤及仔細觀察才發現的,以當時急診之狀況,病患施行過抽脂手術,其氣會進入皮下組織而影響X光之判讀,此種併發症在臨床上極為罕見,教科書及文獻上,似未見有,因此三軍總醫院未懷疑腸穿孔是合理的。病患於三軍總醫院就醫時,係腸胃科醫師主治,當時之診斷為上腸胃道出血,於 三月二十五日 作胃鏡,其結果為只見有一些淺的潰瘍, 三月二十六日 所作之電腦斷層,發現腹腔內有血塊及氣體,立即會診一般外科及整型外科,並於 三月二十七日 緊急施行剖腹探查,這些過程都是積極且適當的處置,主要因從未見過會是小腸穿孔導致皮下發炎及敗血症。 三月二十日 蘇 醫師手術所造的穿孔,至 三月二十四日 轉至三軍總醫院時,已有四天之時間,當時患者已是明顯的敗血症及呼吸窘迫,縱使立刻發現小腸穿孔而立即手術,也不一定能挽救回病患之生命,有該委員會編號八八二九七號鑑定書可參,是被告上開辯稱亦非可採。
□後續判決:查無資料
三、「前置胎盤」延後實施剖腹生產更易造成手術後子宮收縮不良引起產後出血,須有適當之預防準備
□案例內容
劉銖淇係位於○○市○區○○路二七一號「新亞東婦產科診所」(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改為「新亞東婦產科醫院」)院長,並領有婦科專業醫師執照,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劉銖淇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許,適有原第一胎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亦在「新亞東婦產科診所」剖腹生產之第二胎產婦吳麗雪因「腹部陣痛」至該診所待產,由劉銖淇醫師為其實施剖腹接生。而劉銖淇原亦為產婦吳麗雪第一胎之剖腹產醫師,且吳麗雪第二胎懷孕期間亦至該診所產檢,劉銖淇已知悉吳麗雪有「前置胎盤」之情形,本應注意實施剖腹生產手術時,因剝離胎盤易發生大量出血之危險;另吳麗雪家屬因至廟宇求神問卜看時辰,要求延至同日晚上二十三時以後始實施剖腹生產,劉銖淇明知延後實施剖腹生產更易造成手術後子宮收縮不良引起產後出血,須有適當之預防準備,諸如輸血及轉院治療等,以防止產婦大量出血導致血管凝血病變、急性腎衰竭及出血性休克等病變而死亡,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劉銖淇竟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及此,竟仍同意延至同日晚上二十三時十五分許,在上址診所內進行剖腹手術產下一男嬰。翌日(同年月二十六日)凌晨二至三時許,吳麗雪因大量陰道出血,劉銖淇診視後認係產後惡露稍多,認應再予觀察,囑家屬及產婦吳麗雪安心。同日凌晨四時許,吳麗雪覺腹脹且陰道再度大量出血,劉銖淇診視後給予Ergnovine(子宮收縮劑)1Amp及Transamine(止血劑),惟出血情形仍未見改善,同日上午十時許,劉銖淇為吳麗雪輸紅血球濃縮液四單位(相當一千CC全血所含之紅血球量,係吳麗雪配偶胡靖華(未依戶籍法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前○○○市○○路捐血中心所領取)。迄同日下午十四時許,吳麗雪發生呼吸急促現象,當時血壓為90/60mmHg、脈搏120次/分,劉銖淇囑續予觀察。同日下午十六時許,吳麗雪腹部明顯腫脹,且超音波顯示大量腹腔積血,劉銖淇仍未警覺情況嚴重,於同日下午五時十分許始為吳麗雪實施剖腹探查手術(Explo lap),並實施子宮次全切除術(Subtotal hysterectomy,即子宮上部切除,留下子宮頸),並再次要求吳麗雪配偶胡靖華駕車前○○○市○○路捐血中心領取八單位(一單位為血漿五百CC)新鮮冷凍血漿後,為吳麗雪輸血,但仍未見起色。嗣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十九時許,劉銖淇驚覺情況危急後,始將吳麗雪轉送至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 孫中山 先生紀念醫院加護病房診治。惟吳麗雪仍因產後大量出血併發瀰漫性血管凝血病變、急性腎衰竭及出血性休克,延至同年 五月二十九日 下午二十一時許不治死亡。
□法院判決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有罪)。
一、訊據被告劉銖淇固坦承於右揭時地為被害人吳麗雪實施剖腹生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辯稱:產婦吳麗雪並無前置胎盤情形,手術中發現有輕微之植入性胎盤,但已有縫合,婦科診所平時沒有備血,開刀時沒有異常現象,出血量僅二百CC而已,當時先切除子宮以便止血後,再轉診至大醫院,而當伊發現有問題時,因當時情況緊急,怕轉診過程中即發生死亡,伊本身是專業產科醫生,還有一位中山醫院產科主任葉南宏在場,在備血與輸血之情況下,伊認為伊等二人已經足夠處理,依照護理紀錄,手術後轉診至中山醫院時,產婦吳麗雪均意識清醒,在給予產婦吳麗雪子宮收縮劑與止血劑時,因產婦吳麗雪症狀時好時壞,上午六時至八時間,子宮收縮劑有效,下午十二時至二時,又覺得輸血治療有效,依照婦產科之流程,伊還在觀察,伊係依照婦產科之正常程序步驟來處置,亦轉診到醫學中心診治,沒有延誤醫療時機,產婦吳麗雪最後係死於併發症,伊並無過失,本件雖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然伊並未受到公平審議之機會,而該鑑定報告與事實亦不相符合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胡靖華指訴綦詳,並有被害人吳麗雪於新亞東婦科診所之病歷、臨床紀錄單及護理記錄均影本各一份、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 孫中山 先生紀念醫院第1137890號病歷影本一份、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及活體組織切片檢查報告影本一張在卷足稽。觀之卷附病歷及護理記錄顯示,被害人吳麗雪懷孕三十九週時,曾於八十七年五月九日至新亞東婦科診所產前檢查,已有前置胎盤之情形;同年 五月二十五日 上午十時子宮收縮,被告劉銖淇建議剖腹生產,惟病人(指吳麗雪)要延至半夜;翌日凌晨四時許,被害人大量出血,被告診視後給予產婦Ergnovine (子宮收縮劑)1Amp及Transamine(止血劑);同日上午十時許,被告為被害人輸紅血球濃縮液四單位(相當一千CC全血所含之紅血球量);迄同日下午二時許,被害人發生呼吸急促現象;同日下午四時許,被告懷疑有腹腔內出血導致瀰漫性血管凝血病變,乃實施剖腹探查手術及子宮次全切除術後,始為被害人輸入八單位新鮮冷凍血漿,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十九時許轉送至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 孫中山 先生紀念醫院加護病房診治等情,足見被告劉銖淇知悉被害人吳麗雪確有「前置胎盤」之情形無訛,被告劉銖淇辯解稱,其不知被害人吳麗雪有「前置胎盤」之情形,顯無足採。而本件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被告劉銖淇於手術前已知被害人吳麗雪有「前置胎盤」之情形,手術中亦發現植入性胎盤(之後再施行子宮次全切除術(Subtotalhysterectomy),術後之病理報告證實子宮壁有植入性胎盤組織);因此被告劉銖淇應可預知手術會有較高之危險性,可能會手術中大量出血或手術後子宮收縮不良引起產後出血,而必須有適當之預防準備。然被告劉銖淇未及時之輸血準備,術後見產婦出血量增加及腹痛腹脹等症狀,亦未警覺情況嚴重,做適時必要的緊急處裡,致延誤治療時機,造成產婦吳麗雪因產後大量出血併發瀰漫性血管凝血病變、急性腎衰竭及出血性休克。醫療院所設備或人力如不足以應付產婦大量出血及無法確實監測術後恢復情況時,即應適時轉院治療。被告劉銖淇並未詳細監測產婦術後狀況,亦無法提供及時足夠之輸血,在此情況下。又貿然進行剖腹探查手術,至不得已才匆匆轉院,確有延誤治療之疏失等情,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衛署醫字第0九000三九一九九號函附第九○○二五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次查,被告劉銖淇雖對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不服,認其並未受到公平審議之機會,而該鑑定報告與事實亦不相符合,乃列舉其認為該鑑定報告與事實不相符合之疑點,向本院聲請再次囑託該委員會鑑定,經本院二度發函並檢具相關卷證囑託該委員會鑑定,均經該委員會函覆稱,請惠予敘明須再行鑑定事由或事項,俾憑辦理,及本件係第二次鑑定,由於貴院此次所請鑑定事由,均與前次相同,建議參酌前次鑑定書意見後,針對疑義之處,具體敘明鑑定事由或事項,俾利鑑定作業之進行等語,此分別有該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五0三三六號書函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衛署醫字第0九一00七三0五七號函各一份附卷可考,足認該委員會係認:「被告劉銖淇對該委員會鑑定結果不服,認其並未受到公平審議之機會,而該鑑定報告與事實亦不相符合,因而所列舉其認為該鑑定報告與事實不相符合之疑點」,均與前次鑑定報告並無相同。換言之,被告劉銖淇如無其他具體須再行鑑定事由或事項,應無再予鑑定必要,堪予肯認,自應以前揭該委員會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衛署醫字第0九000三九一九九號函附第九○○二五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為認定依據。另被告劉銖淇所舉證人 葉南宏 醫師雖到庭極力證稱,被告劉銖淇均係依照婦產科之正常程序步驟來處置,亦轉診到醫學中心診治,沒有延誤醫療時機,產婦吳麗雪最後係死於併發症,被告劉銖淇並無過失云云。惟證人 葉南宏 醫師係與被告劉銖淇一起對被害人吳麗雪實施剖腹生產者,且被告劉銖淇係其親姐夫,是其證詞難免失真偏頗,迴護被告,復與前揭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衛署醫字第0九000三九一九九號函附第九○○二五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相左,顯難採為對被告劉銖淇有利事實認定之證據。此外,參酌被告劉銖淇於偵查中之供述:「問:對告訴人指訴有何意見?被告劉銖淇答:當天二十五日早上十點多來醫院,因陣痛,我建議要立即剖腹,並沒有說可以延後剖腹而無風險,我是對產婦及胡(即告訴人胡靖華)講的,吳女(即被害人吳麗雪)反對,但胡沒什麼意見,到中午我又打一次電話(當天早上我門診)到病房,本來是胡接電話,後來胡把電話交予吳女,吳女不答應現在開刀,還摔我電話,既吳女堅持,只好從其意,到半夜才開刀剖腹。問:是何原因使你認吳女應在中午剖腹?被告劉銖淇答:因吳女已陣痛,已開 二公分 (子宮頸),早上來,十點檢查的,且前胎已剖腹產,子宮上已有傷口,不適宜有太久的陣痛,基於此些理由,故建議中午剖腹。問:你剛所述不適延後剖腹之理由,若延後會如何?被告劉銖淇答:會致子宮收縮不良,更嚴重會子宮破裂,只有此原因讓我擔心。問:若子宮收縮不良,會有何影響?被告劉銖淇答:會產生大血崩,因子宮與胎盤剝離,子宮上有千條血管,子宮收縮不良,即會血崩,即子宮收縮才有辦法將血管壓扁,之後由血小板凝血。問:產後致血崩,會對產婦有何危害?被告劉銖淇答:病人會虛弱,血壓下降,血小板喪失很多,血液不易凝固,而且血崩後,血壓降低,致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