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一月 2008

《打不起的官司:商務律師與司法的敗壞》

  如果汽車油箱無故起火爆炸、醫生開立有問題的藥品,香菸產品包裝打上「儘管抽淡菸,保證安全!」的促銷文字,矽膠隆乳手術的病人誤信醫師的安全保證,進行手術後卻產生副作用,……如果發生了以上這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產品安全與醫療品質的問題或糾紛,消費者要如何利用法院向企業或應負責之人主張權利? 在美國法律實務中,代表大企業的商務律師卻可能運用種種不當的訴訟伎倆,並以金錢和權勢為訴訟的後盾,往往造成一般老百姓打不起與企業進行戰爭的官司。在拉夫‧奈德(Ralph Nader)與史密斯(Wesley J. Smith )合著的《打不起的官司:商務律師與司法的敗壞》一書中,作者透過詳盡訪談和研究,揭露了司法體制如何遠離正義的腐敗過程。 拉夫‧奈德(Ralph Nader)是美國消費者運動之父,也是最受尊敬的公設辯護人,並且是2000年美國綠黨總統提名候選人。三十年來奈德一直為保護美國小老百姓的權利,與大企業對抗、組織各種全國性團體為公共利益奮鬥、並成功提以數法案以維護消費者及勞工的權益。  兩位作者在本書中告訴我們:美國人都相信他們的司法體系有很嚴重的問題,二十年前,「律師」這名詞還是個勇者的形象,象徵著濟弱扶困的光榮職業。但是在現代的美國社會中,律師或許只表現了某一種的專業罷了!至於正義的意識,卻可能是永遠遲到正義。作者述說企業集團如何踐踏法律,卻又裝著很崇法務實的虛偽面孔,並揭發部份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在大眾媒體上公然說謊,並且透過祕密和解、拖延戰術、湮滅證據等等訴訟伎倆,讓一般老百姓打不起這場與企業對抗的官司。 作者一方面指出:有權有勢的律師呼風喚雨,正在侵蝕美國小老百姓的權利。這些商務律師們抨擊勞動者的組織權利,納稅人和投資人的合理理財機構及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但書中也同時敘述有良心的律師們如何與大企業及其律師們對抗,為了捍衛司法正義的理想,拒絕被金錢與權勢腐化。作者也對美國的司法改革提出建言,並給了人們改變社會的勇氣,使人們相信,司法的改革是值得共同去努力的。 葛羅麗雅.史坦能(Gloria Steinem)盛讚此書所揭露出的真相,讓水門事件與辛普森案都相形失色。權勢律師、商務律師與跨國法律事務所,在資本主義世界中,與大企業同流合汙。大企業不僅賺足了老百姓的錢,律師還在他們犯錯時,讓原本應該是主持公平正義的法律,為這些犯錯的大企業效勞。大企業的法律顧問都是嫻熟法律的律師,在與小市民、消費者對簿公堂時,用盡各種花招,使大企業不僅不用認錯,還可以用不死之身,挾著豐沛龐大的財富與權力資源,讓小老百姓、小市民與弱勢的消費者,都無法與之對抗。因之,史坦能批評這些聰明絕頂的律師,玩弄各種權術與伎倆來求得勝利,卻在自覺與不自覺間,貶低扭曲了崇高的法律形象與地位。 拉夫‧奈德與史密斯於本書中,首先析論法律人與商務律師的角色衝突,在「一手遮天的權勢律師」章節中,兩位作者正確的指出:『當金錢與權力變成一個人工作所追求的核心目標,並且很少去認識一般人會有的麻煩與希望時,很容易就會忽略掉法律制度所要維護的公正、平等這些基本價值。當律師將這些價值擱置於一旁,正義就會變成一種可以拋棄的商品。』 而就代表大企業的商務律師如何運用種種不當的訴訟伎倆,兩位作者也加以深刻剖析。在「正義被祕密和解掉了」章節中,作者問到:今天某位家長可能買到一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卻不知道其他小孩曾經因為同類型產品的缺失,而受到嚴重的傷害,甚至喪命。為什麼?那是因為有一項祕密和解,掩蓋了有關此副作用的資訊。大企業已透過祕密和解,「祕密地」付款給先前的受害人,以換取他們的沈默。 另外,在「閉嘴,否則就挨告」章節中,作者分析:「嚇阻公共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對個人的影響可能是毀滅性的。因為受害人會經歷強大的壓力,導致精神方面的疾病,也可能會因此離婚以及情緒崩潰,也許最糟的是,因而喪失理想,受害人可能因而喪失對美國司法正義的信仰。在「將妨礙者踢出場外」章節裡,作者也告訴我們:有時商商務律師會使用一種有效的技巧,就是想辦法排除事件中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是會妨礙自己獲勝的人。人民會看到,他們的排除名單,包括證人、原告的律師,以及越來越誇張的,甚至還包括法官。 在本書終章「尋找改變體制的勇氣」中,兩位作者更是語重心長的告誡所有的所律人: 『律師了解權力,它的來源、它的詭計、它用以脅迫及欺騙的方法,以及它最容易被改變或取代的地方。法律是迄今為止所發展出來的最佳問題解決機制,也是持續對抗資本、科技、官僚與蠻橫軍隊等獨裁勢力的一項工具,律師了解在此情形下,法律對於民主結構,可以具有什麼樣的意義。他們也一定明白,從一般大眾及被喚起的公民中,所傳遞過來的壓力、信託地位、感覺,以及他們對下定決心打造未來的律師的要求。如果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士,讀到這些文字,只要他希望能夠由意義而非成功的角度來看待自己的生命,只要他相信人生中最大的成就還在等著他,那麼不管他是否富有,是年輕或年老,眼前等著他去做的,是人類在這個世界上最偉大的成就 ─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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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狂:現代法治社會的理性幻覺》

  在公法的領域中,現代法治國家所須依循的「法治國原則」,已廣為學者引用德國學說理論加以探討,而隨著法治的進步以及人民法意識與權利意識的抬頭,往往使人民希望能到法院討個公道,舉凡私人間、私人與國家間以及各級政府間的法律爭議,已逐漸全面的交由法院以裁判加以解決爭端,進而又興起對所謂「司法國」的研究與討論。 而相對於德國對「法治國」與「司法國」的探討,在比較法律文化中,美國學者針對美國人民沉迷於訴諸法律的法社會學研究,亦有發人深省之處。美國科羅拉多大學法學教授暨「美國憲法學會」懷特研究中心主任坎波士教授(Paul F.Campos)的《法律狂:美國法律的瘋狂》(商周出版社另譯:《法律狂:現代法治社會的理性幻覺》)一書,即是近年來針對美國法律文化具有精彩論析的著作。 在本書中,坎伯士斷言美國的法律制度已經出現嚴重的心理疾病症狀。纏身多年與所費不貲的訴訟與審判過程,經常是一百頁冗長的法院判決,外加一千頁的橫陳在律師面前的法條,連律師都要戒懼顫抖,遑論好訴訟的大眾在終日漫長的作證庭上所遭受的煎熬,大家簡直都要成為一群瀕臨強迫性精神官能症的病人了。坎伯士指出,此種瘋狂很弔詭地竟是源於美國人對理性的崇拜,與深信凡是訴諸法律途徑終究有解的想法。「美國法律的病態正是我們大眾文化對於理性的『非理性』崇拜的症候群之一。所謂『法律狂』,其基本就是『追求合理化的偏執狂』。」 坎伯士從許多案件的深入探討、美國大學籃球聯盟對學生運動員的種種規範、以及辛普森案,從最棘手的墮胎爭議與醫療人員協助自殺,到取締毒品與試圖在公共場所規範人民行為等等議題,凸顯出法律對於它尋求解救的問題過度誇大的現象。坎伯士呼籲對這種「法律的暴飲暴食」(legal gluttony),採取中庸之道,因為:『法律以及法律理性也是現實社會的幻影。中庸之道只是說明如何認識法律和理性的力量和限制。儘管法律王國如此狂妄自大(儘管它宣稱知道人道關懷、正義和不義、善與惡的最後答案),我們日常生活中看不見的法律,在維持我們的政治社團和社會自我上,卻仍然扮演著謙卑而關鍵性的角色。』 坎伯士於本書中討論「天生法律人」的片段,深刻的分析:『律師經常被他們職業的任務所驅動,而變成某種相當於情感娼妓的東西;也就是說,這種人的公共性格使得他們需要去模仿一種虛假的感情條件俾做為他們得到回報的根本。在持續的訴訟中,這種虛假的感情最平常的就是表現得很激憤。當律師承辦案件,他們就得動不動準備一付激憤的樣子。可能因為太多政客都是律師出身。也可能只是因為每個人在社會衝突各種情況下看多了律師表演的各種面向,今天所有的公共對話都已形成了一種戲劇式的對立系統,最特別的,乃是當今廣義的政治文化已似乎永遠被一種虛假的激憤模仿所淹沒…而律師式的修辭,以及與其匹配的情緒模仿則成了公共論述最重要的成分。並讓整個公共論述日趨廉價和混亂。…此外,我們還看到許多美國法律搞到過頭的現象。這包括了著魔於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程序上糾纏;整個法律系統充斥著大量、且量身打造的法律文件所造成的法律混亂,以致於無人能對法系統做出完整一致的理解,整個系統因而呈現出病態的過度肥大。』 台灣知名的民間學者南方朔從坎波士教授的上述討論,認為坎波士其實已觸及了一個既古老但又同時非常後現代的論題,那就是「律師治國」,透過不斷「法律性格的量身打造」,整個法律體系就會愈糾纏愈錯亂,最後只剩下表演,以及透過表演而讓法律為自己所用。南方朔進而認為:醫師白袍所形成的那個國度叫做「白色巨塔」,它的裡面充滿了爭權奪利、勾心鬥角的不堪故事。根據同樣的比喻,由律師黑袍所形成的「黑色巨塔」,它那種奸狡善詐、玩法弄法,視法律為無物的故事,就更讓人歎為觀止了(參見南方朔,<台灣有座可怕的「黑色巨塔」>,中國時報 2007.01.22)。 本書中其他段落對律師角色的分析,亦是深入法律人的心底,值得所有作為「在野法曹」的律師們反思。 在「美國文化和法律狂」章節中,坎伯士認為:『律師學會了恣意使用各種形式的法律語言的藝術,依賴文字的魔力、曉及所有偏執狂和幻想的特質,卻從不接受這種語言所要求的許多信念。事實上,一位好律師會在適當的時機記住法律不過是在調詞架訟,而認真去掌握現實狀況。當法律想要真實反映它所規範的社會世界時,難免會對於那些認真相信法律的人們造成知識和情感上的嚴重傷害。』 另外,在「理性化及其不滿」章節中,坎伯士也提到:『對於從事司法實務的人,不論是在法庭上或是教室裡,都需要有系統地壓抑這種自我認知。所有技術官僚的故布疑陣和神諭般的回答,都是法律及律師規避這種令人困擾的認知的方式。也許生活中的法律就要求我們否認以下的事實:在碰到社會中最困難的問題時,法律的創造者和操縱者,和其他人是沒什麼不一樣的。我們始終無法解釋,為什麼我們相信我們所要相信的事,或者更中肯地說,為什麼那些意見不同的人,也要被迫同樣相信那此一一事。』 坎伯士在本書中更提出「獨角獸理論」,提醒我們 : 對於現代的美國人而言,法律基本上還是神話般的野獸:也就是說,它是只被部分承認的文化幻想,卻比很多自明的真理還更有權威。即使我們之中有人解除了身上的魔咒(老是看到魔術師的咒語出棋),在聽見他的獨角獸的蹄聲時,也不得不為之著迷,即使只是片刻的光景而已。 ~~~~~~~~~~~~~~~~~~~~~~~~~~~~~~~~~~~~~~~~~~~~~~~~~~~~~~~~~~~~~ 延伸閱讀: 麥可‧芮斯曼著,高忠義、楊婉苓譯,《生活中的微觀法律》,商周出版碀¾,2001年9月。 薩利‧安格爾‧梅麗著,郭星華、王曉蓓、王平譯(簡體版),《訴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底層人的法律意識》,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 拉夫‧奈德(Ralph Nader)與史密斯(Wesley J. Smith )著,曾文亮譯,《打不起的官司:商務律師與司法的敗壞》,商周出版社,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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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趨向正義的意志

  我一向認為「正義」應該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價值,而法哲學也應探究所謂「正法」的存在與其實質內涵,就此,德國法哲學大師拉德布魯赫 ( Gustav Radbruch ) 所主張 : 共同控制法律的法律理念有三大組成部份 : 正義、法安定性與合目的性,應該是一個合適的研究起點。 當然我也深切明瞭 : 正義雖然應當被包含在實證的法律之中,實證法也不一定就代表正義,但正如拉德布魯赫在《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一文中所正確指出的 : 除非實證法與正義之間的矛盾達到了一個如此令人難以認受的程度,作為「不法的 (不正當的) 法律」必須向正義讓步;因為凡是在正義從未被訴求的地方,凡是構成正義的核心–平等在實證法的制定過程中有意不被承認的地方,法律不僅僅是不法的 (不正當的) 法律,而且尤其缺乏法律本性,必需否認其法律效力。 在2008年的初始之日,在即將產生新的立法委員的新年度裡,謹願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律人以及制定法律的立法者能撥出一點點時間讀讀拉德布魯赫的著名文章:《五分鐘法律哲學》,在第三分鐘的文章段落中,他諄諄地告誡我們 : 法律是趨向正義的意志。而正義是對所有的人不分尊卑,以相同的標準對待。   ~~~~~~~~~~~~~~~~~~~~~~~~~~~~~~~~~~~~~~~~~~~~~~~~~~~~~~~~~~~~~~~~~~~~~~~~                                     Fu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 *                                  五分鐘法律哲學                                                               Gustav Radbruch 拉德布魯赫 著*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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