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四月 2008

繼承保證債務 放寬擴及成人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將「父債子不還」的對象,擴及成年人;亦即「成年」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也僅負「有限責任」,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一月四日才修正公布施行,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但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部分,並未溯及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被視為「未竟之憾」。 昨天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後,擴大追溯在今年一月四日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也僅須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為兼顧法律安定性,昨天通過的修正內容規定,修法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這項修正案,是由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提案。徐中雄昨天在三讀通過後表示,此案通過後,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可獲得清除。 他說,現實案例中,很多成年繼承人發現繼承保證債務時,往往都過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加上被繼承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都放棄先訴抗辯權,繼承人幾無救濟管道,有必要修正「不義之法」,讓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機會。 修正條文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修法前已清償的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不過,在立法院委員會初審期間,法務部、司法院及行政院金管會代表都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不宜剝奪債權人財產權,建議再斟酌是否修法;金管會也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的授信更為審慎,不利於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   【2008/04/23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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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維他命超貴 法院也質疑

台灣維他命的價格,比國外高出好幾倍,消費者成了冤大頭。法官也透過判決書,質疑政府的管制政策不當。 台北地院最近在一項判決中指出,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都將維他命列為「食品」,我國卻列為「藥品」,導致進口維他命必須經衛生署核准,造成價格高出國外好幾倍的畸形現象。合議庭因此質疑衛生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的正當性。 吉星藥局負責人謝素怡透過友人從國外帶回維他命善存販賣,被控違反藥事法販賣禁藥罪;但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旅客自國外帶回來的藥品,依藥事法「但書」規定已不算禁藥,販售這些「自用藥品」不罰,因而罕見地判決謝素怡無罪。 國人到國外旅遊經常採購各種維他命,除了價格較便宜,也認為原廠的成分比較好。合議庭審理本案曾函詢台灣惠氏公司有關善存製造問題,惠氏回函表示,台灣惠氏生產銷售的善存及銀寶善存屬舊配方,美國惠氏是用新配方,比台灣產品多三個成分:硼、葉黃素及番茄紅素。 合議庭判決指出,台灣的消費者付出比美國高數倍的價款,卻取得舊配方的善存及銀寶善存,「為維謢消費者權益及國人用藥安全,政府應檢討修正相關法令」。 在台北市襄陽路經營藥局的謝素怡,兩年多前透過弟弟及空姐從美國帶回善存及銀寶善存,在店內販賣。台灣惠氏及美國惠氏派人偽裝顧客上門購買後,向調查局檢舉,謝素怡被依違反藥事法販售禁藥罪起訴。 合議庭指出,藥物藥商管理法(藥事法的前身)或藥事法都允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入境,並明文規定這類藥品不屬禁藥,攜帶入境不罰。而依修正前的藥物藥商管理法施行細則,若販賣這類攜帶入境的自用藥品,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判決書說,藥物藥商管理法於八十三年修正改名為藥事法時,刪除了施行細則中上述罰則,藥事法因此欠缺相關處罰規定。 合議庭表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的一項確定判決也指出,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藥品,不屬於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禁藥;如有販賣該藥品,不構成販賣禁藥罪。 據此,合議庭認為本案自應判決無罪,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2008/04/23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 算不算禁藥? 衛署:法官決定   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說,他尊重法院判決,按藥事法規定,入境旅客可以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但販售合法帶進來藥品算不算禁藥,由法官決定。 藥事法第廿二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就算是禁藥,但這些未經核准藥品若屬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不在此限。而藥事法同時對於旅客攜帶自用藥品有限量規定。 根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財政部公告入境旅客攜帶的自用藥品以六種為限,口服維生素攜入上限為十二瓶,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兩百顆。衛生署藥政處認為,如果攜入未核准藥品的數量沒有超過規定,這些藥品就是合法的,依法不罰。 但廖繼洲認為,嚴格講,只要是販售藥品,不管是不是合法攜入,都應算禁藥,因為此藥品在台灣未經核准。他也表示,由於藥事法允許合法攜入的藥品數量有限,最後還是要看法官怎麼解釋,若法官認定這些不屬於禁藥,就不罰,衛生署表示尊重。   【2008/04/23 聯合報╱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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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擺爛 勞委會有「法」可管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21)日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條文,明定「擺爛條款」,未來企業負責人若積欠工資、資遣費,卻未對員工執行「解僱」,以避不見面方式擺爛者,只要認定歇業,勞工就可以主動終止契約,勞委會也有權決定是否對負責人限制出境。 依據現行法令,中央主管機關要對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必須積欠工資、資遣費達一定程度,且必須有「大量解僱勞工」的事實,否則不符合法令規定範圍。但是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指出,許多公司明明已經停止營業,但雇主卻刻意擺爛不承認歇業,枉顧勞工權益,因此特別針對此法律漏洞修法。 對於企業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門檻,新法也稍做修正。原本200人至500人的企業,在60天內解僱勞工人數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的三分之一,就符合「大量解僱勞工」定義,但修正後降低為四分之一,對於中型企業的解僱標準更為嚴苛。 此次修法對企業較為嚴格,但對於勞工則是釋出利多。過去只有不定期契約勞工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但未來將放寬認定範圍,將「定期企業工」也納入,但不包含外勞。 此外,過去被預告解僱的勞工,若在協商期間找到新工作,不能馬上就職,否則無法領取資遣費。但新法放寬標準,明定雇主預告大量解僱勞工時,若勞工在協商期間就任他職,雇主也要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且在協商期間,雇主不可任意將勞工調職或解僱。   【2008/04/22 經濟日報╱記者郭玫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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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641號解釋~~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年4月18日   解釋爭點   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違憲?     解釋文     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   解釋理由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 米酒在長期菸酒專賣、價格平穩之制度下,乃國人之大量消費品,惟歷經菸酒專賣改制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談判之影響,零售商與民眾預期米酒價格上漲,而國人之料理習俗與飲食習慣,一時難以更易,故坊間出現囤積爭購行為,造成市場混亂,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乃課人民就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之行政法上義務,並對違反此一行政法上義務者,處以罰鍰,以維護穩定米酒價格、維持市場供需之公共利益,本質上乃為穩定米酒市場所採之經濟管制措施,揆諸專賣改制前後,米酒短缺,市場失序,致有民眾須持戶口名簿排隊購買之情形,其立法目的洵屬正當。又罰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制裁,乃督促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之有效方法,是該規定為達行政目的所採取處以罰鍰之手段,亦屬適合。 至於處以罰鍰之方式,於符合責罰相當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之程度,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間。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乃以「瓶」為計算基礎,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每出售一瓶,即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受處罰者除有行政罰法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者外,行政機關或法院並無綜合個案一切違法情狀以裁量處罰輕重之權限,立法固嚴,揆諸為平穩米酒價格及維持市場供需,其他相關法律並無與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達成相同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上開規定之違法行為態樣及法律效果明確,易收遏阻不法之效,是尚屬維護公益之必要措施。但該條規定以單一標準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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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時控告大益 在台勝訴

  中國大陸對外資的磁吸效應果真所向無敵,讓台灣只能眼看外商繞道前進中國大陸嗎?近期一項具指標意義的個案顯示,台灣在保護智慧財產上已有明確成果,贏得在台外商讚譽,可望為台灣的經商環境大大加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去年12月底裁定,大益有限公司冒用德商美最時(Melchers)貿易公司的名稱,在自行製造銷售的手工電動工具機貼上「美最時」的名稱,有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德商美最時代理的德國博世(Bosch)工具機的情事,依公平法裁處大益公司50萬元罰鍰。 德商美最時強調,該公司在台灣長久以來是博世工具機的總代理,美最時是公司名稱,而非註冊商標,沒想到這次對方是美最時的名稱作為品牌名,並進行相同產品銷售,以魚目混珠的方式欺瞞消費者,造成美最時的商業損失與商譽受損。 德商美最時貿易台灣分公司執行董事幸殷訶認為,公平會判決還了公司一個公道,對外商來說,這項判例等於宣告台灣會保護外商的智慧財產權,是值得外國投資人信賴的地方,遠遠拉開與中國大陸在這方面的差距。 美最時貿易Bosch工具機業務部總經理王珮瑤表示,由於案情特殊,美最時剛開始打官司時,不僅與律師研究商標法,甚至是公平交易法都一併列入研究。 在此案中,對方公司有自己的公司名稱與品牌,卻以美最時作為產品品牌,有關單位認為此舉有誤導消費者嫌疑,最後以公平交易法裁定,這不僅是美最時的一項勝利,也可以作為其他捍衛自己品牌與商標的業者參考,提升自我保護能力。 美最時在台灣向來以貿易及代理德商產品為主,不直接面對一般消費者,在國內的名聲並不響亮。其實美最時與大家較熟悉的英商怡和等歐洲洋行一樣,都是歷史上百年的老字號國際貿易商。 美最時早在1866年清道光年間,就以香港為大本營,積極拓展中國與歐洲間的的進出口貿易,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都是在遠東地區非常活躍的德國洋行。   【2008/04/14 經濟日報╱記者劉煥彥、邱馨儀╱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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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信用註記 長達10年

          金管會昨日宣布,未來被法院判定清算,債務一筆勾銷者,信用註記將長達十年。被判定債務打折或分期償還的更生族,註記則為履約方案完畢後加四年,最長十年。一旦信用被註記,就表示這個人信用有瑕疵,未來借錢、申請信用卡都變困難。      由於兩年前債務協商機制,有不少卡債族還款協議超過十年,依規定,這十多年還款期信用都會被註記,比清算、更生都長,如此一來,會不會造成許多人毀約?金管會表示,註記是有分程度的。正常還款註記成「協商正常還款」,還款期間,銀行還可能願意跟你正常往來。如果一旦被註記成「清算」,這十年銀行別想再踏進去了,而且會被限制生活住居。      而且,債清法明定,參加民國九十五年債務協商平台毀諾的人,除非是不可歸因於己的因素,否則不能向法院申請更生清算。如果貿然毀約,將使自己陷入不確定性,有可能最後得回頭一家銀行、一家銀行去談,將更辛苦。      今日上路的債務清理法,依據規定,必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前置協商申請。申請書可以上網站(www.ba.org.tw)下載,還需要向聯徵中心申請自己的信用紀錄,備齊相關文件。最大債權銀行必須在收到申請案後三十天內,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並通知面談。      金管會公布整個流程的信用註記方式。債務人一旦提出「前置協商」,聯徵中心就會註記:前置協商中,直到協商完成為止。如果協商成功,銀行團與個人達成還款計畫的協議,開始繳款到還款完畢後一年,註記將改為:履約中。      金管會表示,在前置協商就註記,是為了避免有些人為了躲避催收,故意文件不齊來申請,所以需要註記。      前置協商不成者,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清算或更生。一旦法院裁定清算,從裁定日起註記十年,自法院裁定清算程序開始起算。若裁定更生,註記期間為裁定到更生計畫履約完畢後加上四年。由於法有明定,履約計畫原則不超過六年,特殊情況可延長到八年,因此註記最長不超過十年。註記會寫:法院認可更生方案。      另外,九十五年雙卡風暴時參與債務協商,正在繳款者,趁著這次債清法的契機,金管會也決定,會把之前還款完畢後,還需加註記三年的規定,縮短到一年。金管會官員說,司法院已經明白宣示,銀行前置協商的結果,將是法院判決重要依據。如果銀行擬出一個可行的還債計畫,但債務人堅持不願接受,法院有可能判「不得清算、更生」,此時,債務人還是得重回個別協商的老路。   【中國時報2008/4/11 陳一姍/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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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債清前置協商陷阱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日正式實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昨舉行記者會提醒,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陷阱多多」,民眾別呆呆簽字同意。建議民眾自己寫存證信函,以免日後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時處於不利地位。      債清條例規定,民眾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前,原則上必須先跟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不成,才能走更生或清算程序。銀行公會為方便作業,已在網站上提供前置協商申請書(網址:ttp://www.ba.org.tw/Customer_Zone/AnticipateNegotiation01.asp);不過,法扶表示,這項制式文件至少有三項陷阱。      批評申請書至少有3陷阱     法扶法規研究暨業務處主任陳芬芬律師說,銀行公會要民眾一次檢附七種文件,包括:身份證正反影本、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等,問題是,債清條例第151條只規定須提出債權人清冊,「法律並未授權銀行公會另行制訂,非得要出示什麼文件才能參加前置協商。」      陳芬芬說,民眾只要到郵局買存證信函的紙,或從台灣郵政的網路上,下載存證信函表格,或是用一般的書信紙,寫上:(1)姓名、(2)願意向最大債權銀行誰誰誰申請前置協商,以及願意跟所有債權人共同協商,並且,列出(3)所有債權人清冊,包括:欠哪些銀行、哪些民間機構或友人多少錢,全部誠實完整寫上,然後寄給最大債權銀行就行了。      陳芬芬說,根據法扶向司法院詢問結果,最大債權銀行不能因為申請人沒用銀行公會提供的制式申請文件,就拒絕民眾自己DIY、以書面向銀行要求協商的意思表示。      陳芬芬說,如果最大債權銀行拒絕,民眾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表示係因銀行拒絕導致前置協商破裂,屆時破裂的責任在銀行而非債務人。      銀行公會第二個不合理之處,在於它規定,如果申請人無法齊備所有文件資料、金融機構無法聯繫到本人等等,從申請日起六個月內,不可以重新申請前置協商。      建議民眾自己寫存證信函      陳芬芬說,六個月內不能申請前置協商,代表銀行這段期間不跟你談了,銀行的好處是:正好利用這段時間,強制執行追討債務。      不僅如此,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從第一點到第十點,都是用「本人同意…」的敘述語句,陳芬芬提醒,這代表申請人主動同意這些條款的所有條件,將來進到法院後,申請人將不能主張自己是因為被騙、不瞭解細節或沒同意而毀約,將衝擊後續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益。      最後,陳芬芬說,銀行公會前置協商申請書第三點要求申請人同意,如果有房貸的話,一定要按當初條件清償房貸債務,因房貸金額通常較多,對同時有房貸跟無擔保債務的人來講,等於要他們放棄清償無擔保債務。      陳芬芬說,就連債清條例,也就是債清族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母法,都沒規定債務人非得先還房貸、再還無擔保債務,銀行公會卻強迫規定債務人要這樣做,很不合理。   【 中國時報2008/4/11  陳怡慈/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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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將上路 法院作好準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四月十一號就要上路,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超迀Ž一萬名的民眾向法扶會申請要和律師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諮詢,由於預約者眾多,但法扶會的律師不足,所以,預約時間已經排到兩個月後。法扶會秘書長郭吉仁指出,受理的案件中,經過法扶會審查後,大約有七成符合法律扶助條件。     法扶會指出,來申請消債條例諮詢的民眾,對消債條例仍有不少疑問,也有卡債族在兩年前就曾經和債權銀行達成債務清償協商,不過,因為沒有依約履行協商條件,所以希望在債清法施行後,能夠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免除債務。對此,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金龍表示,當初協商機制不完善,對債務人權益沒有全然保障,因此大約有九萬多人毀約,他說,雖然這些人有資格馬上提出聲請,但還是得對為何無法履約提出合理證明才行,至於當時沒有協商成立的,在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也必須要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在協商不成後,才可以聲請。     王金龍表示,消債條例設計了更生和清算兩種方式解決債務,不過,很多人弄不清楚到底哪一種比較適合自己。王金龍解釋說,所謂的更生,是債務人必須提出一套更生方案,用未來一定期間工作所得作為清償基礎,而這個方案要獲得法院裁定認可,等債務人自行依約履行完畢之後,就當然免責。而清算就是破產,一旦清算程序開始,債務人所有財產要全部拿出來變現分配還給債權人,最後,能不能免責也還要法院裁定,兩者間有很大的不同。     司法院也表示,如果卡債族對消債條例有疑問,除了找法扶會,各個法院的訴訟輔導人員也準備提供民眾最完善的諮詢服務。:司法院因此呼籲民眾,如果想要解決債務問題,必須要誠實向法院說明清償債務的能力,千萬不要聽信坊間不實廣告,想要利用各種方式躲避債務,否則不但債務問題解決不了,還可能會讓自己吃上官司。   【2008/4/10中時晚報 _中廣新聞/陳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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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明上路 消保官籲勿找代辦公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十一日上路,台中縣政府消保官翟威甯今天提醒卡債族勿找代辦公司辦理協商申請,有疑問可直接向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法律服務中心諮詢,以取得正確資訊。 積欠債務不能清償的消費者人數相當多,根據銀行公會統計,二年前約有二十七萬件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成功達成協商者近二十三萬件,目前仍有六、七萬人尚未完成協商。 由於卡債族人數龐大,有人看準卡債族徬徨無助心理,以協助消費者向銀行協商為由成立代辦公司,並視卡債族債務金額收取一萬二千元至六萬元不等代辦費。 翟威甯說,卡債族衍生的社會問題日趨嚴重,社會觀感不佳,有人承受不了負債壓力燒炭自殺,為提供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有重建復甦的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完成立法,四月十一日上路實施。 他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是希望能迅速清理消費者債務,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利益,而達到維持經濟秩序及安定社會之效。 翟威甯表示,該條例立法要點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實施程序採雙軌制,分重建型之更生及清算型之清算程序,利用此兩種程序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對卡債族來說是一大福音,卡債族可以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但該條例也規定已完成協商的卡債族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為避免已完成協商的卡債族誤信不實訊息毀約,造成進退兩難局面。 翟威甯提醒卡債族勿找代辦公司辦理協商申請,有疑問可直接向地法院訴訟輔導科、法院法律服務中心諮詢或縣市政府消保官查詢,以取得正確的資訊。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2008/4/10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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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住宅廣告不實 瓏山林被罰5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經委員會決議,瓏山林公司建案「四季紐約」使用分區應為乙種工業區,廣告圖示卻使用一般住宅配備,且將陽台標示為室內空間,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新台幣5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描述的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根據廣告內容,難以判斷廣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購買後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等風險。      公平會表示,經調查,瓏山林該建案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內,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不得作住宅使用。      公平會表示,但「四季紐約」建物相關平面配置參考圖及裝潢平面配置圖廣告中,卻為一般含客廳、臥房、廚房、衛浴的住家格局,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      公平會表示,根據瓏山林該建案的建造執照工程圖,外緣位置設計有1.08公尺寬的「陽台」,但相關廣告所繪的平面配置內容,該陽台位置卻為臥室一部分,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為室內空間,可比照規劃使用。      公平會表示,建物陽台外推違反建築法規範,而有遭建管單位查報拆除等處分風險。因瓏山林該廣告商品內容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處550萬元罰鍰。      【中央社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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