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四月 2008
立院三讀通過 美沙冬療法戒治期 毒犯可緩起訴
試辦近二年、針對毒癮犯實施的美沙冬「減害替代療法」終於有法源了!立法院院會八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案,減害療法法制化,未來海洛因毒癮犯使用美沙冬療法的戒治期間,檢方可緩起訴處分。 這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次將戒癮治療明定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也是該法在現有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等隔離處分外,首度納入「戒癮治療」處分。 美沙冬是二級毒品,用來作為一級毒品海洛因的治療手段,「以毒攻毒」的醫療方式引發不小爭議,但成效不錯。昨天立院修法三讀通過該條文,意謂我國毒品刑事政策的「大躍進」。 依修正條文,未來初犯、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和古柯鹼等)和第二級毒品(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罪者,都可由檢察官為「附帶命其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至於戒癮治療「完成」的標準和治療實施方法,由行政院定之。 依現行法令,初次使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嚴重者強制戒治,但不起訴。法界人士表示,所謂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就是監禁,並不是把毒犯當成病人治療,因此新法規定初犯者可直接進入戒癮治療並緩起訴,有其實益。 針對初犯一、二級毒品罪經觀察勒戒或戒治後,五年內再犯者,修法前原本規定檢方應依法追訴;修法後給予緩衝空間,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仍可先不追訴,予以戒癮治療並緩起訴。若毒癮患者表現不佳,無法戒癮,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發言人周志浩表示,自九十五年二月試辦美沙冬替代療法,幫助毒癮者階段戒治迄今年二月間,共有二萬一千多人加入,目前持續受惠者亦有一萬一千多人,近八百人經醫師診斷或患者自我評估戒毒成功。疾管局對法律修正樂觀其成,也希望鼓勵更多毒癮者戒治成功。 但長期投入戒毒工作的基督教晨曦會持反對立場。申耀斌牧師表示,短期來看,替代療法也許有效果,但長時間觀察,吸食海洛因等高癮性毒品的人,不會因用了低癮性的美沙冬,就不再使用海洛因,反而讓吸毒者變成有兩種癮,更可怕。香港曾有吸毒者用調包的方式賣掉美沙冬,轉買海洛因。 外界質疑,政府美意有可能被一些「假戒治、真脫罪」的毒癮者利用,亦即將美沙冬替代療法視為幌子,周志浩認為是多慮,因為檢察官不是傻子,不會看不出來毒癮者在玩什麼把戲。 【 中國時報2008/4/9 姚盈如、黃天如、張孝義/台北報導 】
大法官釋字第 640 號 ~~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年4月3日 解釋爭點 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應予補充。 解釋理由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是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第一項)。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第二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第三項)。」是稽徵機關已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上項標準以上,依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並非謂納稅義務人申報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仍得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參照)。 稅捐稽徵程序之規範,不僅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之作業成本與費用等負擔,且足以變動人民納稅義務之內容,故有關稅捐稽徵程序,應以法律定之,如有必要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法律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故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上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揆諸首揭說明,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至另發現有匿報、漏報所得額情事,稽徵機關自得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自不待言。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應予補充。 財稅機關如為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維護納稅公平,認縱令申報所得額已達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仍有實施抽查核定之必要時,自可檢討修正相關稅法條文予以明定,併此指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教授健身跌倒受傷 亞力山大判賠
台灣科技大學企管系助理教授林俊昇,兩年多前,前往亞力山大休閒俱樂部「紐約紐約」分部運動時,因場地積水滑倒,受到骨折傷害。案經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亞力山大公司應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醫藥費、交通費在內的款項,合計新台幣24萬5千多元。 目前已經歇業的亞力山大俱樂部,原本是由唐心如擔任負責人,而林俊昇則是唐心如6年前,在台科大就讀EMBA時的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唐心如的論文題目是「健康休閒俱樂部保留因素之探索性研究:以亞力山大健康休閒俱樂部為例」。 林俊昇表示,唐心如是否為他的學生,和本案是兩回事。他會提出訴訟,主要是事發後,原本認為雙方熟識,可以妥善解決,沒想到亞力山大卻不理不睬,溝通過程非常不愉快,為爭一個公道,才委請律師提出訴訟,重點不在求償金高低。 林俊昇是在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前住「紐約紐約」分部健身,因亞力山大員工疏於保持館內地板乾燥,且未在積水處設立任何警告標誌,害他滑倒,造成左手橈骨粉碎性骨折,並因此住院4天。 出院後2個月,林俊昇拆除手上的石膏,並進行長達半年的復健,惟左手肌肉還是有萎縮現象,且活動機能受損,迄今仍留有後遺症。 由於亞力山大一直未表達歉意,林俊昇就委請律師提出訴訟。但亞力山大訴訟中則表示,林俊昇受傷後,該公司一直保持關心,不知為什麼拖延那麼久,對方才在今年提告求償。 法官認為,經營亞力山大俱樂部的亞歷山大公司,既然是休閒俱樂部的經營者,提供消費者運動、健身等服務,所提供的運動器材、運動環境,都已涉及消費者的健康及安全,應確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沒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原告林俊昇訴請賠償有理由,判決亞歷山大公司應賠償24萬5千2百35元。 【 中國時報 2008/4/8 王己由/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