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五月 2008

欠稅禁足令 立委促提高門檻

  鬆綁欠稅禁足令今(29)日在立法院展開攻防,立法委員主張欠稅禁足門檻應隨物價漲幅調整;但財政部認為,欠稅門檻調高恐影響稅捐保全,也擔心限制出境門檻過高時,反將導致欠稅人更無繳清稅款意願。 財政部說,鬆綁欠稅人限制出境處分,涉及租稅公平與權利保護如何取得平衡問題,影響極大,應交由即將成立的賦稅改革委員會,由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公開討論,不要急於修法放寬。 立法委員羅淑蕾等36人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個人與營利事業目前欠稅50萬或100萬元,即施以限制出境處分的門檻,調高為個人150萬元、營利事業300萬元以上時,才能限制出境,且禁出國門最長年限不得逾兩年。 提案指出,限制出境辦法是在民國73年制訂,限制出境額度長達20年沒有調整,期間國民所得已增加4.6倍、國內物價上漲指數也達1.5倍,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有必要隨物價漲幅向上調升。 根據財政部截至今年2月底的最新統計,全國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的案件總計5.2萬餘件,合計欠下的稅捐高達2,367億元。財政部估計,依據立委提案,現有5萬餘個欠稅案件,有將近八成欠稅人將獲得解套,國庫稅捐保全功能會嚴重折損。 財政部同意限制出境金額已有多年未調整,單從物價上漲層面,欠稅標準確實有酌予調升的必要。不過,財政部認為,限制出境是稅捐保全的最後手段,任何調整決定都要顧及社會觀感。因欠稅需採取限制出境門檻金額若太高,可能導致欠稅人無懼出境限制,降低繳清稅款的意願。 目前限制出境個人欠稅金額達50萬元、營利事業達100萬元;進入行政救濟案件者,個人欠稅達75萬元、營利事業150萬元者,財政部即可通知入出境管理局對欠稅人採取限制出境的稅捐保全措施。 立委版將限制出境標準分別提高為:確定案件,個人150萬元、營利事業300萬元;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300萬元、營利事業達600萬元以上,才能採取限制出境處分,約為現行標準的三到四倍。   【2008/05/29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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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清更生案 地院裁定成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台南地院在前天、昨天共裁定3件更生案,陳姓女子負債323萬餘元,月收入為3萬1500元,更生程序生效後,每月扣除最低生活開銷17030元,還給債權銀行14470元,8年可塗銷全部債務。 以陳姓女子的案例計算,她在未來8年共96個月合計付出138萬9120 元,就可塗銷323萬餘元的債務,銀行大概只收回四成的債權,若加計分期攤還的複利,則收回近六成的債權。 住永康市的許姓女子,欠銀行118萬餘元,但每月淨收入2萬元,法官裁定她每個月攤還本金不到6000元,8年後可塗銷債務。 住玉井鄉的陳姓女子負債408萬餘元,與配偶合計每月淨收入不到2萬5000元,家有7歲兒子,法官裁定他們優先攤還有擔保與優先權債務231萬元,未來8年必須按月攤還約9000元。 台南地方法院表示,要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必須是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曾與債權銀行協商破裂者。上述3個案例,都拿出還款誠意,而且曾與債權銀行協商,的確無力負擔債務,法官才會裁定進入更生程序。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則表示,台南縣市已有2000人向法扶申請協助更生,但當事人紛紛反應,在債清條例上路後,債權銀行委託的討債公司催得更勤,當事人十分無奈。 法扶執行祕書林金宗說,討債公司可以電話索債,但不可以威脅當事人,也不可以惡意騷擾當事人,否則當事人可以反控對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涉及恐嚇罪嫌。 【2008/05/29 聯合報╱記者洪肇君/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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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保護令者,夫妻所得可分開申報

  高雄市陳小姐問:因受先生暴力而分居,去年底亦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申報?有何保護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夫妻依稅法規定原應合併申報,但為保護受家暴之夫或妻,財政部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14744號釋函做如是規定: 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時,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且註明已分居,並由受害人檢附保護令影本一併申報,以便稽徵機關據以通報歸戶課稅。 2、 又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之所得資料來源洩漏其工作地點,稽徵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之所得歸戶,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於分別發單補徵時,核定通知書僅載明受通知補稅者之所得資料,其配偶之所得資料來源免予註明,僅以所得總額表示。且夫妻雙方尚不得逕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查調其配偶之所得資料。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_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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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等4公司於竹炭雕塑內衣廣告不實各罰4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於97年5月21日第863次委員會議決議,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電視頻道刊播「WEAR ME竹炭雕塑內衣」商品廣告宣稱「紅外線暖身 改善姿勢 吸濕抑菌 促進宿便排除」、「消除體臭 異味和自由基」、「隔絕電磁波」、「降低人體靜電」、「唯一85%奈米竹炭」、「已經通過工研院的認證了」、「穿了一個禮拜 要實際減個兩公斤 其實是很常見的事情」、「因為它的奈米竹炭材質 具有遠紅外線的 高頻震動與溫熱性 所以對於人體脂肪率 一定會有明顯降低的現象」、「它本身具有遠紅外線以及負離子的特性 抑菌除臭分解化學物質 能促進您的血液循環」、「對於減少脂肪囤積 加速脂肪代謝 排除廢物毒素 都有超強的功效」、「促進肌膚細胞活化與再生」、「加強排除酸性的物質」等,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WEAR ME竹炭雕塑內衣」商品廣告係由新時代公司及子瀠公司所共同參與及出資製作,並由子瀠公司委由電視媒體播送。且子瀠公司係向新時代公司購買「WEAR ME竹炭雕塑內衣」商品後,再交由詮縈公司及廣通公司銷售,廣告並刊登有詮縈公司及廣通公司之節目諮詢專線電話,該等公司經由互相分工合作之方式,刊播廣告,並藉以達到共同銷售「WEAR ME竹炭雕塑內衣」商品之目的而謀取營業利益。   公平會復表示,「WEAR ME竹炭雕塑內衣」商品廣告宣稱「唯一85%奈米竹炭 已經通過工研院的認證了」,惟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表示並未對該商品提供認證或品質保證;又新時代公司、子瀠公司、詮縈公司及廣通公司未克盡廣告主查證之義務,明知無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實驗依據以資佐證,仍於廣告逕予宣稱「紅外線暖身 改善姿勢 吸濕抑菌 促進宿便排除」、「消除體臭 異味和自由基」、「隔絕電磁波」、「降低人體靜電」、「穿了一個禮拜 要實際減個兩公斤 其實是很常見的事情」、「因為它的奈米竹炭材質 具有遠紅外線的 高頻震動與溫熱性 所以對於人體脂肪率 一定會有明顯降低的現象」、「它本身具有遠紅外線以及負離子的特性 抑菌除臭分解化學物質 能促進您的血液循環」、「對於減少脂肪囤積 加速脂肪代謝 排除廢物毒素 都有超強的功效」、「促進肌膚細胞活化與再生」、「加強排除酸性的物質」等,均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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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福音 首件更生案通過

       卡債族望穿秋水的法院更生裁定出現具體進展!法扶基金會昨表示,四月十一日送出的全國首件更生案件,已在五月五日獲得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通過,此案最大意義在於:參加九十五年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二十二萬債務人,未來聲請更生將有例可循。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五一條規定:「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由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無明確定義,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舉例解釋,曾接獲不少債務人詢問:懷孕了多一個人要養、小孩考上私立大學沒考上國立的、家裡有人車禍費用增加、原本有工作但被減薪、怕討債公司上門只好硬著頭皮借錢還銀行錢…等等,到底算不算「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台北地院五月五日裁定結果,讓擔心司法裁判可能向銀行傾斜的債務人鬆了口氣。  在這案例中,聲請更生的小兒麻痺患者黃先生,因為找看護每五天要付一次錢,認為找看護不如娶老婆,卻因老婆有工作能力,導致每月補助的低收入費用減少,無法按先前條件還銀行錢。  黃先生說,他為了籌措「娶某本」,向台新、中信、大眾、富邦、國泰、聯邦六家銀行借了六十四萬,九十五年參加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每月都拿低收入跟殘障補助的錢還銀行,還到今年一月剩下五十萬左右。  由於娶來的大陸新娘本身有工作能力,黃先生從原本第一類低收入戶改列為第二類低撀¶入戶,補助款從每月一萬五千多元降到一萬一千多元,本講好的還款方案如法履約。  法官認為黃先生並非故意賴帳不還,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在五月五日裁定更生通過。林永頌說,所謂裁定更生通過,代表債務人可以開始進行更生程序,也就是可以開始和債權人商談新的還款條件。  原則上,如果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同意,黃先生就可以開始更生方案,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法官也可以認為更生方案公允,逕行裁定同意更生。   [ 中時電子報 2008-05-15 陳怡慈、劉鳳琴/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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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 法扶提五大不合理

法律扶助基金會14日指出,債清上路亂象多。法扶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說,銀行協商有五項不合理處,法院也產生五大退件理由,讓許多債務人與律師無所適從。   法扶14日舉辦第一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專案執行報告,林永頌說,有些銀行以「未依銀行公會制式申請書申請」為理由,拒絕民眾協商申請,明顯違反法律。根據消債條例,只要以書面表達共同協商意願,並提供財產與債權人清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 法扶卡債專案負責人律師陳芬芬指出,銀行前置協商機制有五大不合理處。 第一,要求債務人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有不少銀行以債務人未依制式申請書而退件,顯然不合法。 第二,銀行公會提出的制定申請書不只未列委任律師欄位,還要求債務人「不因申請前置協商,而當然停止各項債及催理措施。」換句諾說,要債務人簽名具結,即使提出申請仍「允許」金融機關催收。 第三,制式申請書形同要求債務人自願放房貸協商。剝奪債務人將自用住宅房貸納入協商權利。 第四,銀行在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仍然不斷催債,甚至直接到府催收,對債務人造成很大的壓力,破壞協商、更生及清算機制的公平性。 第五,協商成立的定義不同。因為根據消債條例,95年協商成立,就不能再次前置協商,但若因不可歸責的理由而毀諾,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與銀行見解不同,有債務人送到法院,法院說要先到銀行;銀行又說,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雙邊互踢皮球,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 陳芬芬表示,各地方法院對法條見解也有五大歧異。 第一,對於程序所需費用酌定標準不一,導致債務人無法正確預估聲請所需費用。 第二,對應補正事項要求寬嚴不一,例如對於每個月生活必要支出,有法官同意用內政部所訂最低生活標準,有的法官則要求債務人要鉅細靡遺,並附上單據證明每天生活必要支出。 第三,對於提出更生或清算前,能否提出保全處分聲請,各地院見解也不一,將使債務人可能錯失保全的機會。 第四,對於住居地是住所或是戶籍地標準不一,有法官裁定由戶籍地院轉移到住所地,也有法官叫債務人由住所地移轉到戶籍地。 第五,法院對95年協商成立的定義也不一。有的法院認為只要提出申請就算,有的法院則認為成立才算。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報導/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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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才算結婚日不便民 宜縣籲收回成命

    新修正的民法及戶籍法規定,本月23號起,結婚一定要到戶政單位辦理登記才算有效。民眾批評,結婚當天那麼忙,那有時間跑戶政所;如果來不及登記,結婚紀念日是否就得改期?宜蘭縣政府將意見反應內政部,希望中央收回成命,以更符合民意。     過去結婚規定,公開儀式且2人以上的證人為生效要件,只要符合這些要件,就算沒有前往戶政單位辦理戶籍登記,婚姻都算有效,卻也洐生許多重婚案件。     內政部因此修改民法及戶籍法,規定任何公開儀式都不算,新人必須到戶政單位辦理登記才算是正式結婚日期,民眾抱怨不便民。     宜蘭縣議員陳金麟指出,結婚當天,很多事情得張羅,還要宴請親朋好友,有些婚宴還設在外地,新人那有時間去戶政所登記結婚,而且,結婚是雙方父母親選定的良辰吉日,新規定限定新人以登記當天才算是結婚日,簡直就是擾民。     因為要宴請親友,多數人結婚都選擇週休假日舉行;配合內政部新規定,未來宜蘭縣戶政事務所假日將照常受理登記結婚,請新人提早預約,會指派專人服務。     至於民眾的反彈聲浪,縣府也會反應內政部,請中央修正,符合民意期待。   [中時電子報2008/5/12   中廣新聞/黃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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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擬放寬 八成欠稅人解套

欠稅人被限制出境的懲罰可望鬆綁。立法委員已提出修法案將提高禁足門檻,個人欠稅達150萬元、營利事業達300萬元以上,財政部才能施以限制出境懲罰,且禁出國門年限最長不得逾二年。 根據今(97)年2月底的最新統計,全國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的案件總計5.2萬餘件,合計欠下的稅捐高達2,367億元。財政部估計,依據立委提案,現有5萬餘個欠稅案件,有將近八成欠稅人將獲得解套,國庫稅捐保全功能會嚴重折損。 由羅淑蕾、費鴻泰等36位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草案」已經付委,等待財政委員會排期審查。 這項攸關欠稅人入出國境自由的法案,立委認為財政部現行做法違反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5號解釋,加上台灣產業結構改變,工廠外移致使境外工作機會增加,一旦因欠稅對人民或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將剝奪欠稅人海外工作權。多數立委因此認為,限制出境的手段反而干擾欠稅人償還欠稅。 目前限制出境是以個人欠稅金額達50萬元、營利事業達100萬元;進入行政救濟案件者,個人欠稅達75萬元、營利事業150萬元者,財政部即可通知入出境管理局,對欠稅人採取限制出境的稅捐保全措施。 立委提案指出,現有限制出境的門檻標準早在73年即已訂定,長達24年未做修正,若依據國民所得自73年至今增加4.6倍,國內物價指數增加1.5倍估計,限制欠稅人出境標準應分別提高為:確定案件,個人150萬元、營利事業300萬元;行政救濟中案件,個人300萬元、營利事業達600萬元以上,才可以採取限制出境處分。 立委版並要求未來限制出境的裁處權限,要移交由中立第三者的法院負責裁定,不得由財政部逕行為之。且為保障欠稅人的遷徙自由,對納稅人限制出境需符合有逃避稅捐、隱匿財產與逃匿出境之虞等要件,並需由政府負責舉證。 目前限制出境幾乎等於沒有期限限制,也讓立委認為不符合人權,因此增定限制出境期限最長只能達二年;已遭限制出境者,如財產不足清償所欠稅款且無隱匿財產時,財政部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2008/05/1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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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斜線商標大戰 將門告贏愛迪達

愛迪達台灣商標被撤 德國愛迪達(adidas)公司長期以三斜線造型為商標,台灣本土企業旅東公司生產的將門(JUMP)運動鞋,也使用三斜線造型為商標,雙方為這三條線纏鬥多年,大打行政訴訟,一路從德國打回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將門註冊在先,判愛迪達敗訴,愛迪達「遞減三斜線」的註冊商標遭撤銷。 愛迪達(中文名稱於數年前改為「阿迪達斯」)委任律師郭建中表示,正與公司研究是否上訴;將門委任律師陳妙秋說,目前仍有官司在德國、中國、土耳其等地進行,如今愛迪達在台灣敗訴,將門是否另提訴訟,要求愛迪達鞋類不得使用三斜線造型為商標,她會再與將門研究。將門品牌創辦人陳瑞昌說,希望將門可以與愛迪達在全世界並存。 愛迪達主張,早在3、40年間,即使用三斜線的商標,並走紅全世界;將門則主張24年前,自創長度遞減的三條斜線搭配「JUMP」為商標,並於1983年在台灣取得商標註冊。 將門強調,愛迪達使用的三條線商標,原是一樣長的線,是因將門在1989年於德國以具跳躍感的「遞減三斜線」為商標後,愛迪達才跟著以長度不同的三條線為商標,並於1996年間,向台灣申請註冊。 恩怨肇始於十九年前 將門品牌創辦人陳瑞昌說,1989年間,將門揮軍歐洲,卻遭愛迪達指控商標侵權,且先後在土耳其、中國、韓國等20餘國遭控侵權,將門可說一路敗陣,2003年間,將門在台灣反將愛迪達一軍,首次反擊,以商標相似為由,要求經濟部撤銷愛迪達的「遞減三斜線」造型註冊商標。經濟部智財局認為,兩者的確相似,撤銷愛迪達「遞減三斜線」的註冊商標。 全球告透透互有輸贏 愛迪達公司不服,跨海提出行政訴訟,要求經濟部智財局撤銷處分,2006年間,愛迪達首遭判敗訴,愛迪達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年4月間認為愛迪達主張有理,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愛迪達保有上訴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將門早在1983年間即註冊使用「遞減三斜線」商標,愛迪達則是在1996年間才開始申請註冊,且愛迪達的商標,與將門的商標構成極為近似,可能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將門註冊在先,經濟部撤銷愛迪達「遞減三斜線」造型於鞋類的註冊商標並無違誤,判愛迪達敗訴;仍可上訴。   [自由時報2008/5/8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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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5月23日起,結婚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婚姻才有效

自由時報97年4月21日報導「5月23日以後,改登記制,法院公證結婚不會取消」,指稱司法院為因應結婚改採登記制,刻正研修公證法施行細則,為結婚新制實施後,法院繼續辦理公證結婚事項取得法源依據等,為避免各界誤會,法務部提出以下之說明。 自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上開規定於新法公布後1年施行,因此,自今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又目前結婚制度係採儀式婚,民眾多有以公證結婚之方式以符合法律規定之結婚要件,惟新法施行後,公證結婚辦理之事項僅為「結婚儀式及書面」之公證,結婚當事人如僅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結婚,並不符合新法所定結婚之要件,結婚當事人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結婚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結婚改採登記制後,雖不以舉辦公開儀式為必要,惟民間習俗可能多仍維持婚宴以昭告親友,恐生宴客與登記不同時之問題,因新法已改採登記制,自仍以完成登記時發生婚姻之效力。此外,如當事人先宴請賓客,未及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之一方突遭變故,致不能完成登記時,婚姻尚未發生效力,對於當事人恐生不利之效果。因此,結婚當事人最好「先登記,再請客」,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新法施行前已有效之婚姻,於新法施行後,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不受影響:結婚改採登記制於今年5月23日施行,上開規定並無溯及既往適用,因此,新法施行前已有效之婚姻(舉辦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於新法施行後,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不受影響。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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