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六月 2008

酒駕吊照取消免稅 訴願翻案

  台北縣輕度肢障的梁姓男子,去年底酒駕被吊扣駕照,今年初申請免徵97年車輛牌照稅7120元,北縣稅捐處不同意免課稅。梁不服向縣府提出訴願,訴願會認為稅捐處對法令解釋有所違誤,決定撤銷稅捐處的原處分,梁仍可免徵牌照稅。 這是財政部91年函釋後,稅捐處以身心障礙人士駕照被吊扣,就取消牌照稅免稅優惠,卻遭訴願會「翻案」首例,特別引起關注。 台北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約13萬人,有4萬多人申請車輛使用牌照稅免稅優惠,每年4月牌照稅開徵後,就陸續有未獲准免牌照稅的訴願案送進縣府。 梁姓男子說,去年底他到宜蘭參加聚會,回新店市住處時被警方攔檢酒測,酒測值僅超過標準值0.1,當場被扣車、罰款9千多元及吊扣駕照,已夠倒楣了,沒想到牌照稅免稅優惠也要被取消,因此提出訴願。 台北縣稅捐處長黃毓彥說,訴願決定對處分機關具拘束力,因此將同意本案免稅,但只視為個案,而非通案;若有其他也因駕照扣吊的身心障礙車輛申請免牌照稅案,除非有訴願翻案情形,否則仍將不同意免課牌照稅。 稅捐處否決梁姓男子申請免稅,是引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及財政部91年函釋「身心障礙者駕照經監理機關易處吊扣期間,名下車輛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無適用免稅規定。」 北縣訴願會主委陳坤榮指出,駕照遭吊扣,並未改變車輛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事實,「吊扣並非註銷」,因梁仍擁有駕照,只是不能自己開車,仍符合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車輛牌照稅免稅的立法意涵,因此撤銷稅捐處的原處分。   【2008/06/30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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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吻5秒快閃 繼父不算猥褻

  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前妻十三歲的女兒同床共眠時,趁少女不備抱住「舌吻」,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舌吻時間約五秒「非常短暫」,少女還來不及抗拒就結束,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指少女被舌吻時,曾極力推開對方。這一抗拒動作,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法官認為廖男親吻少女僅約五秒,時間短到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進而判決廖無罪,顯有違失。 判決指出,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四十七歲)離婚多年;去年九月,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平常三人同睡一床。有一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廖男先進房睡,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和廖背對背而睡。 少女開庭時說,睡夢中,廖突然將她的肩硬轉過來,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她叫了一聲「你要做什麼?」將廖推開,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母親隨即報警。 廖姓男子否認舌吻少女,辯稱因前妻還未回家,他見少女一直哭,為安慰對方親了她臉頰,但廖的說法未通過測謊。 法官詢問少女,廖姓男子抱住她時,有沒有抗拒?少女說,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來不及反應,直到廖將舌頭伸進她嘴巴「才將他推開」。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需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強制手段猥褻,才能論罪,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在極短暫時間內,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 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突襲性的騷擾行為」為性騷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 檢察官認為,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就是處於「不能抗拒」的情形,且少女有推開動作,表示已違背她意願;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是明確的猥褻行為。   【聯合報2008/6/27  ╱記者林宛諭/彰化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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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廣告不實案 敗訴

  信義房屋仲介公司因為在報紙、網路廣告宣稱「成屋履約保證」、「銀行保證交易風險零風險」,被公平會以廣告不實進行罰款,信義房屋不滿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消費者十分相信信義的廣告,已經嚴重影響不動產仲介市場,判決信義房屋敗訴,維持120萬元的罰款處分。 公平會接獲民眾與房仲業者檢舉,信義房屋在網站上的廣告宣稱「付款安全保障-成屋履約保證」、「由銀行出面保證買賣雙方產權/付款安全,真正將所有的風險歸零」,公平會調查實際交易結果,發現不但無法保證履約,也不是完全零風險,認定該廣告不實,96年4月開罰120萬元。 信義不滿,強調「代辦履約保證委任契約書」只是代辦一定事務的委任契約,並不用負保證責任,也不是保證契約,因此廣告沒有誇大不實。 合議庭認為,所謂的「保證」,不管是民法規定還是一般社會通念,都是指「保證人代他人負起債務或責任」的意思,既然信義房屋打出「成屋履約保證」、「風險歸零」的口號,就會讓消費者產生「服務提供者或保證銀行將承擔買賣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的認知與期待;但實際上,保證銀行並沒有代違約方向被保證人履行債務,再代被保證人向違約者求償的義務,廣告顯然不實。 信義辯稱,早就在廣告中清楚說明「成屋履約保證」的功能與保障的風險範圍,有錯誤認知的消費者只是少數個案;不過提出檢舉的房仲同業抱怨,因為他們不願像信義房屋一樣做出誇大不實的保證,流失很多相信信義廣告的客戶,合議庭認為該廣告已經嚴重影響房仲市場的守法同業與交易秩序,開罰勢在必行。 至於罰鍰金額,公平會考量信義房屋在不動產仲介市場位居領導地位,每年營業額近50億元,加上該違法廣告已經登載超過十年,因此開罰120萬元,合議庭認為相當合理,維持公平會的處分。   【2008/06/23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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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7.1開張 8法官年審3千案

  我國新設的智慧財產法院將於七月一日成立,這所綜合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一起審理的法院,共有八名法官,預估成立後,一年將受理三千件案子,七月一日成立當日立即收案。      智財法院設立的目的,是在改善目前審理制裁相關案件時,民、刑及行政訴訟程序分軌進行所造成的延滯與裁判歧異現象,藉由專業法院、培訓的專業法官,並輔以技術專家,妥適的處理智慧財產案件。      該院掌理第一、二審民事事件、二審刑事案件、及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所以層級設定為高等法院層級,與之對應的檢察署,為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分署。      民事案件管轄範圍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智權所生的訴訟事件。      刑事案件管轄的是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對偽造商標罪、洩漏業務及職務上之工商秘密罪等,所為裁判的上訴或抗告案。      行政訴訟管轄的是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的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案件執行事件。      司法院統計,九十三年到九十五年高院及地院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案情形,逐年快速成長,從每年三千五百多件,增至每年四千五百餘件,智財法院法官重在專業技術判斷,其他屬於非技術層的專利糾紛,仍應由地院法官處理,      智財法院只收新案,各法院現已審理中的智財案件,仍由原承審法官審理完畢,不會移轉到智財法院,不過,地院法官可自行判斷,是否要將受理的新案移送智財法院。      智財法院只配置八名法官,九名技術審查官,年審三千件,與德日相較,案件負荷沈重。司法院希望未來能適度增加員額,因德國「聯邦專利法院」同樣年審三千件,但配置六十一名法律法官,及五十七名技術法官;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配置十五名法官、十一名調查官,年審案量為五百五十到六百件。   【中國時報2008/6/23  劉鳳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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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退稅將不限五年

  稅捐機關課錯稅,不只陳長文一案。據指出,房屋、土地等財產稅案件,稅捐機關人為錯課稅捐的案例經常出現。為消除民怨,稅捐機關近日內將與財政部會商,凡屬政府人為造成的課稅錯誤案件,退稅期限不受五年限制。 名律師陳長文自用住宅遭台北市稅捐處誤植錯誤資料,導致連續按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率,課徵長達十多年的重稅,直到一年多前執行房屋稅籍普查,才由稅捐處發現課錯稅並主動辦理退稅。不過因財政部95年間發布行政命令,規定退稅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北市稅處只能退還陳長文五年錯課的房屋稅,才會導致陳長文不滿政府處理方式,提出行政救濟。 據指出,稅捐機關課錯稅案件最常見於房屋稅與地價稅。以北市稅捐處為例,一年高達90萬件房屋稅,稅務人員資料處理一旦錯誤,稅捐機關就會直接對納稅人補稅,納稅人若不懂保護權益,錯繳稅捐並非特例。除自用住宅容易被課錯稅,官員說,土地的地段率若遭誤植,民眾也會誤繳稅款,且更不容易查知。 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昨(18)日表示,還不清楚陳長文的案件內容,但願意深入瞭解。不過他也說,依據目前稅捐核課期為五年的限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期限也應為五年。 財政部內部對稅捐機關人為疏失明確,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捐的退稅案件,是否應受稅捐稽徵法規定的五年期限限制,則有不同意見。據指出,包括稅捐機關近年來在處理核課錯誤的課稅案件時,對於只能退還民眾五年稅捐所引發的民怨,也認為政府有必要重新發布行政命令,解除政府課錯稅卻只能退還納稅人五年稅款的限制。 財政部曾在民國66年2月16日發布台財稅第31186號函,明令「稽徵機關自行發現錯誤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不受五年期間之限制」,但在民國88年行政程序法發布實施後,財政部89年起取消這項退稅不設年限的規定,限制所有退稅案件不論是否錯在政府,最多只能退稅五年。 北市稅捐處此次發生陳長文自用房屋遭錯課重稅,經內部調查證實錯在稅捐機關,北市稅處曾經要退還陳長文十多年總計約17萬元房屋稅款,但因法律未授權,財政部認為不宜核退超過五年,才會引發爭議。 【2008/06/19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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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陳長文! 地膨風10倍稅冤繳30年

大律師陳長文冤繳稅案又一例。台北縣林老先生住家土地面積僅六十三平方公尺,但稅捐單位誤植為六百卅平方公尺,卅年來超收十倍地價稅;出錯的稅捐分處也只肯退還五年稅金八十七萬餘元。 依現值估計,林老先生這卅年應多繳了約五百萬元地價稅。 去年底,三重市林老先生的兒子無意間察覺父親住處土地被稅捐處「膨風」十倍,向稅捐處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稅捐處雖承認錯出在政府,仍只肯依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退還九十一至九十五年的五年溢收稅款。 他為此向縣政府訴願,訴願會上周三討論後直斥溢繳款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撤銷了稅捐處原處分,要求另為適法處分。 林老先生親友許小姐說,稅捐處欺負老人家不識字只能照單繳稅,直到去年底被發現,稅捐處卻堅持只退五年稅款;她之前交涉時聽到陳長文律師也因遭誤課房屋稅在打行政訴訟,正想向陳長文陳情一起向政府抗議,未料這幾天媒體報導陳長文敗訴,令人感慨「政府欺侮老百姓」。 七十一歲的林老先生從事成衣熨燙業,民國六十八年買下三重市六十三平方公尺土地及地上二層樓建築;卅年來,老先生都按期繳納地價稅。 去年底,老先生生病,從事建築業的小兒子代他處理地價稅,發現稅單上父親住家土地面積「膨脹」十倍,達六百卅點三平方公尺,稅款大增。 他向三重稅捐分處查詢,要求更正資料及退還溢繳稅款,但北縣稅捐處以稅法規定只能退最近五年稅款,只同意退還最近五年溢繳本稅八十七萬餘元。 老先生委託許小姐向縣長信箱陳情,稅捐處仍堅持依法只退五年;今年初,老先生向縣府提出訴願,要求全額退稅,不應剝削人民血汗錢。 訴願會受理後,溢收地價稅既屬公法上不當得,應返還歷年溢繳稅款。   【2008/06/20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 稅捐處:惡法亦法   台北縣訴願會撤銷北縣稅捐處處分,稅捐處長黃毓彥表示將等收到訴願會決定書再處理,若決定書的內容為「另為適法處分」,稅捐處還是依據稅法只退五年稅款。 黃毓彥說,此案與陳長文案相當類似。依現行稅法,追稅、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都是五年,所謂「惡法亦法」,稅捐處不能自創或解釋法令,除非修法。 不過他也表示,若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但未再要求「另為適法處分」,稅捐處將簽請報財政部,決定是否全額退稅。 【2008/06/20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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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識毒品免負刑責 14歲女創運毒無罪首例

                十四歲的少女「小廷」自中國大陸運送海洛因回台案,經多次開庭審理,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王梅英昨天上午以小廷不認識毒品為由,當庭裁定保護管束,不必負刑責。由於運送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項判決創下司法史運送毒品無罪首例。      由於法官已從寬處理,小廷的母親不可能去提抗告,本案也沒被害人可提抗告,因此全案已告一段落。      小廷之前已創下了國內運毒年齡最輕的紀錄。去年九月她在桃園機場入境時,被台北關稅局從她身上查獲了八百九十八公克的海洛因,曾被收容了一個半月,後被裁定責付,由母親帶回管教,並經本報獨家報導引起社會關注。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廿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少年觸法如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裁定有管轄權的地檢署偵辦。      小廷挾帶一級毒品海洛因闖關入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是非常嚴厲的刑罰。但承審的少年法庭庭長經詳細審訊,並參考調查官根據小廷生長背景及犯案原因所作的調查報告,認定十四歲的小廷對一級毒品海洛因完全沒有概念,也不認識。      遭人利用挾帶海洛因入境      不過,小廷承認,叔叔要她夾帶時,她有懷疑是不是什麼違禁品,但叔叔要她不要多問,因此王梅英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認定她以為夾帶的是四級毒品;因運輸四級毒品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廷因而幸運的逃過了移送檢方偵查起訴的命運。      保護管束的期間最長為三年,小廷被裁定保護管束後,未來將由觀護人訂定輔導計劃,利用假日通知其到案接受輔導,並不影響其求學。      裁定保護管束不影響求學      小廷去年被捕時,震撼了警調緝毒人員,因緝毒人員對於未成年的小孩,從來不會查驗,沒想到毒販竟利用小孩擔任交通運毒。      十四歲的小廷因父母離異,四年前還在唸小五時,即輟學跟隨父親到福州經營成衣,平常在父親的成衣店看店。但父親生意不是很好,到大陸四年的小廷,因想念媽媽,常吵著要回台看媽媽,而爸爸手頭不寬裕,沒錢幫她買機票,致遲遲未成行。      後來跟小廷父親相熟的一位叔叔知道了,願幫她出錢買機票,但請她帶一包東西回台。去年九月廿九日小廷隻身由福州飛澳門轉機回台,抵達中正機場在等候辦理入境手續時,因服勤的緝毒犬已嗅聞到她身上的毒品,而圍著她搖尾巴,小廷以為緝毒犬對她友善,還逗弄著牠玩,結果引起海關注意,在她身上搜出大量海洛因。      因小廷對海洛因是做啥用的並不了解,被捕後一付茫然不知的樣子,桃園調查站因此連絡法扶會由在桃園執業的陳文正律師協助,小女孩和盤交待案情,才發現她是遭人利用。 【中國時報2008/6/20   劉鳳琴/台北報導】 ~~~~~~~~~~~~~~~~~~~~~~~~~~~~~~~~~~~~~~~~~~~~~~~~~~~~~~~~~~~~~~~~~~~~  法官:小孩真無犯意 不宜入監            「將小廷裁定保護,我也考慮了很久。」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王梅英不諱言,「這樣的裁定,可能會引發不同的見解,甚至遭到批評議論。」      不過,她認為刑罰的目的不應只是把人送進監獄關幾年而已,尤其是對於素無前科,又非常單純的孩子,法官在裁罰時,還應考量什麼樣的處遇,對孩子才是最好的。      當了十九年的刑事法官,王梅英今年初才由高等法院調任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小廷的案子,本來是由桃園少年法庭審理,因小廷母親住在內湖,每次開庭得大老遠帶小廷趕赴赴桃園十分不便,今年二月才聲請移轉管轄至士林地院。      王梅英說,在客觀上小廷挾帶海洛因闖關是事實,但主觀上小廷並沒有犯意。從開庭的審問,和少年事件調查官所作的報告,及上飛機前才被要求挾帶,她認為小廷應不知道受託帶的東西是一級毒品。      審理期間桃園及士林地院的少年事件調查官,多次訪談小廷,對她的成長過成及家庭背景做了詳實的調查,調查官都認為她是個非常純真的孩子,只因父母離異,承受到比同齡孩子更多的壓力和家庭負擔。      王梅英說,少年事件的制度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少年制度的設計,有調查官協助調查少年的資料背景,可以幫法官做正確的判斷,不像一般刑案只靠法官一個人去調查判決。      像有些孩子逃家不肯上學,未必都是孩子的錯。有些逃家少女因遭受近親性侵,家裡當然待不下去。一個偷機車帽的少年,深入追查後,或許可發現他不是加害人,也是被害人。      留德的王梅英,審案時對於當事人的犯案動機,一定查得非常清楚,擔任少年法庭庭長後,對每一件審理的少年刑案都非常用心,「如果認真對待,十個孩子裡有一個能改變就很值得了。」      以小廷的案子為例,雖然有刑法五十七條可斟酌,但是毒品危害防制法的規定也很明確,從審訊的過程,王梅英說她感受到小廷真的是無知單純的女孩,硬要讓這樣的孩子背負大人利用她所造成的刑責,是否適當、公平?      王梅英說,在經過反覆思考,她認為監獄絕非小廷最好的去處,讓她回到家庭,絕對比在監獄更具矯正的功能。 【 中國時報2008/6/20  劉鳳琴/專訪   】 ~~~~~~~~~~~~~~~~~~~~~~~~~~~~~~~~~~~~~~~~~~~~~~~~~~~~~~~~~~~~~~~~~~~~~ 律師:躲在幕後的大人太可惡        昨天當王梅英法官審理完畢,當庭對運毒少女小廷裁定「保護管束」時,為小廷辯護的陳文正律師幾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雖然他認為小廷的案子,不能與一般運毒案的標準同樣看待,但運毒是萬國公罪,法官未裁定前,他也不敢太樂觀。      在確定小廷不必擔負運毒刑責後,奔波多時的陳文正律師,難掩臉上的興奮,直說:「真的是太高興了,太高興了!」      對於法官能法外開恩,沒拿硬梆梆法條加諸於小廷身上,反而從其沒有主觀犯意,及矯正的實質功能思考,給小廷一次機會,陳文正表示感激。他認為經此教訓,小廷以後應不敢隨便幫人帶東西了。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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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炭衣誆稱塑身 三業者各罰四百萬

  行政院公平會表示,大中、銘智及長鶴等三家公司銷售的「全竹炭塑身衣」,在廣告宣傳中聲稱「燃燒代謝脂肪、刺激大腸蠕動、改善虛寒體質」等,完全虛偽不實且誤導消費者,各處四百萬元罰款;代言的藝人溫翠蘋也基於同樣理由,罰款八萬元。這是首次有藝人因代言不實而被公平會罰款。      但公平會「重罰」未必都能收效,去年長鶴就因廣告不實遭公平員會重罰四百萬元,公司趕緊解散,事後執行竟只讓長鶴繳了六七二元!      公平會調查發現,大中、銘智及長鶴三家公司在法律上屬獨立個體,但實質負責人是同一人,其販售的全竹炭塑身衣之廣告製作、播映等有「分工合作」關係。      公平會說,三家公司製播的廣告內容包括「含多種礦物質,能有效吸溼、排汗、抗菌、除臭」、「工研院 、南亞大廠品質認證」、「高密度的奈米竹炭、能發揮遠紅外線的高頻功能、促進腹部脂肪代謝、能刺激大腸蠕動、 排除體內積存宿便、毒素」等,完全誇大不實,且意圖誤導消費大眾。      經查證,衛生署、工研院、南亞塑膠公司都否認業者在前述宣稱的「效果」,且未提供認證或品質保證。      公平會表示,溫翠蘋在代言時說「連睡覺都能瘦,像我大概連續穿了一個多月,不知不覺就瘦了二公斤,而且腰圍也細了一吋多」。這是利用個人知名度與不實薦證內容,加強消費者對這項產品的信賴,也就是溫翠蘋的言論對不實廣告的宣傳有「重要貢獻」,所以處八萬元罰款。不過,公平會承認,去年十二月曾對長鶴處罰廣告不實,罰款四百萬元,長鶴卻早一步在去年十月底解散公司,裁罰案後來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執行處執行後,最後只收取「六七二元」罰鍰。      執行罰鍰追討屬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的權責,若不肖業都循此模式,是否就能逃離裁罰?公平會表示,調查需要時間,短則半年、長則數年,有問題的公司解散以逃離裁罰,只能視為必須承擔的風險。可能須修正公平交易法,賦予公平會搜索扣押權,才能加速調查速度,並在第一時間搜索違法業者、扣押重要證據。   【中國時報2008/6/19朱武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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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繳房屋稅15年 陳長文告官敗訴

  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錯依營業用課稅,冤枉多繳房屋稅達十五年,陳發現後,稅捐處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額;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據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 陳長文曾是前十名的優良納稅人,但為了本件僅十六萬九千多元的退稅官司,他卯足全力親上火線,訴願時準備了投影設備說明,訴訟時更親自出庭。 陳長文說,他不懂,「政府做錯事,為什麼不能主動認錯退款。」對法院判他敗訴,他非常失望,表示將提起上訴,必要時會聲請釋憲。 陳長文從七十五年起居住台北市富錦街現址,從來沒有供作營業使用。但台北稅捐處以陳住處於八十年七月起設有「裴康頓眼鏡公司」為由,從八十一年起將自用住宅百分之一點二的房屋稅率,調整為營業使用課徵百分之三房屋稅率,這一錯就十五年。 直到去年,陳長文才發覺有誤。他上經濟部網站,查不到裴康頓眼鏡公司資料,確定稅捐處出錯,五月間申請更正,要求稅捐處退還十五年來他多繳的稅款。 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為此向陳長文致歉,但表示財政部九十五年已函釋,對課徵錯誤的溢課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等規定,只能退還最近五年的稅款。 陳長文十分不服,他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稅捐機關知道自己違法多收稅款,除非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無信賴保護必要等情形,否則應依職權撤銷,不能要人民承擔稅捐處的錯誤;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裁量,司法機關應加以審查。 陳長文也主張,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規定,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稅款的案件,和本案不同,請求權不只五年,而是一般的十五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過兩次庭後,判決陳長文敗訴。法官依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認為陳長文的情形屬「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外的其他原因,只有五年時效。 法官判決認為,一般人沒有請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處分的權利。   【2008/06/18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 退稅敗訴 陳長文:錯在相信萬能政府   「行政機關作了違法的處分,不應由它恣意決定要不要撤銷,但法院判決裡完全沒有論斷這個原則。」陳長文昨天直言他「難以接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因為「法官心中完全沒有想到人民」。 一般人很難想像,陳長文為這件官司所付出的心力,他一開始連要爭取退回的稅額有多少都搞不清楚,卻「整個人都丟進去」,因為他認為「如果連我都要面對這樣艱難的過程,更別說沒有資源的一般人了」。 陳長文帶著專精憲法的李念祖律師及會計師曾沂,為了爭回被錯課房屋稅的權益,展開行政救濟之路,從行政機關訴願到法院訴訟。陳長文敗訴後很感嘆,他感覺「法律白念了」。 陳長文認為,撇開法律術語,誰能接受行政機關錯徵稅款,卻無須全數退款,而理由是「人民沒有請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利」。他無法在判決中找到說服自己的答案,只感到一種傲慢。 陳長文自我解嘲,「如果我有錯,錯在相信一個萬能的政府,每年照著稅單繳稅」,「上訴不成,難道要抗稅?」   【聯合報 2008/6/18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 直言集》看到政府錯了 看不到尊重   很難想像,身為知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陳長文,會為了自家不到廿萬元的房屋稅上法庭打官司,官司敗訴,氣憤難消。撇開法理不論,司法面對嫻熟法律的「專業被告」或一般提告的民眾,作出的判決如何讓被告信服,是一門很大的學問。 陳長文身為法界人士,此次打官司卻是從一般道理出發—政府明明犯了錯,為什麼不能知錯即改,把多收的錢都退了。陳長文援引的行政程序法,即有行政機關知有違法錯誤處分,可依職權撤銷的規定。 只不過,法律規定是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撤銷,而非「應」撤銷;一字之差,就有解釋的空間。 本案的另一爭執點是時效,陳長文認為應適用一般十五年時效,法院應退還所有稅款;法院則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規定,認為只能退款五年,重點放在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過去曾獲優良納稅人肯定的陳長文,對於政府錯誤課稅還不能全額退還,其心情可想而知。區區十幾萬,對陳長文來說,不是重點,而是在整個訴訟過程,有沒有感受到從行政機關到司法機關對人民權益的尊重。 這種尊重,可以表現在法律見解中,也可以表現在訴訟過程的對待中;如果連常面對法庭的陳長文,對退稅官司判決心中都有這麼多不解,顯然司法機關在溝通、說明上,要修的功課還很多。   【2008/06/18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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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院民事裁定:債務人於債清條例施行前既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雖漏未與其中一家債權銀行共同協商成立,仍無參礙於其依債清條例第151條第6項規定準用同條第5 項規定聲請更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與保全處分,對於 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2日所為駁回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包括駁回更生及駁回保全處分二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95年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 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抗告人公司於97年1 月全面減薪 致使其月薪由新臺幣(下同)52,000元左右降至36,000元, 因尚須負擔每月必要支出、扶養費及房租等,已無力繳款而 毀諾,是於其後以電話多次請求最大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再 次共同協商,惟該行皆以抗告人於95年已協商過,無法再次 協商為由而遭拒;而協商當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應是正值國 泰銀行與世華銀行合併,是以,最大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無 法取得資訊而致使其未加入協商之故,並不可歸責於己,又 國泰世華銀行已對債務人強制扣薪1/3 ,致抗告人造成生計 危機,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 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 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 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 之規定,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 條 第1項、第5項、第6項所規定。查本條例第151條第1 項所定 之前置協商程序之立法目的僅係於本條例施行後,期待債權 金融機構有較大之讓步,如能協商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屬 …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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