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七月 2008
破產程序未終結 管理人可出境
公司宣告破產,在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財政部明令,稅捐機關不應對公司破產管理人限制出境。 財政部同時規定,在公司破產程序中,對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非在破產程序終止後,破產公司欠稅額達到限制出境的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是限制出境的對象時,才須繼續對原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外,其餘案件均應立即解除出境限制。 這項對破產管理人,以及破產程序中有條件限制破產公司原負責人出境限制的行政命令已經生效,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應著手清查限制出境案件,若符合解除出境限制的案件,應不再對被限制出境者實施禁足處分。 財政部說,破產管理人通常為律師或會計師,是由法院選任,具有為國家執職務的「公吏」性質,應比照清算人,不宜施以限制出境。 行政命令同時規定,其已在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對象,應予繼續限制出境外,其餘案件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至於公司宣告破產後,原公司負責人依據破產法規定已被限制住居,財政部因此也做成明令,凡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已對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非在破產程序終止時,欠稅額達個人50萬元、營利事業100萬元等欠稅限制出境標準者,才須繼續限制出境,其餘案件已無必要再依據稅捐稽徵法,對公司原負責人限制出境。 【2008/07/11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0970403331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31 期 20924 頁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96.12.12) 要 旨:發布公司經宣告破產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 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之規定 全文內容: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 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 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 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境 限制。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 繼續閱讀
司法院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期保障私權
司法院院會近期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並儘量將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遇的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司法院今天表示,此次大幅修正對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響,期待修正草案施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 司法院指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1953年公布施行至今未曾修正,其間國際環境及經濟發展均有重大變化,現行規定難以切合社會需要,因此邀集專家學者著手修正。現行條文共三十一條,草案修正其中二十八條、刪除一條、增訂三十三條,並調整條文順序,集結性質相近條文成章,合計草案共六十三條,變動幅度相當大。 草案修正主旨包括:增訂涉外商事問題的準據法,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制變遷,且儘量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上所可能遭遇問題予以增訂及修正,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明確度及合理性。 司法院舉例,2006年間曾發生美籍男子凱利與台灣女友阮玫芬跨海爭奪女兒愛蜜莉監護權的涉外事件,日前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凱利抗告。此案為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爭執,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以父親的本國法為準據法。 不過,若按同法第二十九條反致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而凱利的本國籍美國為海牙公約締約國,海牙公約關於兒童保護的親權責任準據法,規定應適用兒童慣居地的法律處理,本案中愛蜜莉的慣居地為台灣,因此準據法應為台灣法律。 司法院說明,本案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須透過「反致」(國際私法專有名詞,目的在調和內外國間關於法律適用法的衝突),以選擇最適當的準據法的適用,才能適用台灣法處理。若凱利的本國法就本件爭執並無須依其他法律的規定,即無法適用台灣法,而應依凱利本國法處理,恐怕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若依照修正草案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將依子女的本國法處理,而愛蜜莉有台灣國籍,也就是說,本件適用修正草案的結果,不須透過反致規定,就能直接適用愛蜜莉的本國法處理改定監護權的爭執,得以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司法院指出,由於本次修正幅度很大,對於法院審理涉外民事事件有重大影響,因此草案明定本次增修條文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準備,期待修正草案施行後,能充分保障私權,並與國際法制接軌,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2008/07/08 中央社】
判決挨批 法院不檢討→搞封鎖
彰化地院最近先後就襲胸10秒、舌吻5秒案都判無罪,引來社會撻伐,司法院刑事廳長官因此頻頻關切,希望彰化地方法院對類似判決的文字用語要做重點把關與修飾,而彰化地院事後卻不召開法官會議檢討,竟然採取「過濾判決書」的鴕鳥措施,甚至登門拜託彰化地檢署不要提供上訴書給新聞媒體報導,以免這起判決再受議論,大開司法改革的倒車。 彰化地檢署檢察長施良波含蓄地承認有這回事,但他沒答應。他說,法院要怎麼做,他不便過問或評論,但檢察官的起訴書和上訴書都是可以、也應該接受、社會公評,檢方不會逃避監督。 彰化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葉榮郎,否認曾召開法官會議或庭務會議討論過濾判決書之事,也沒有拜託檢方不要提供上訴書給記者。不過,葉庭長承認在舌吻案檢方上訴後,法院曾派人跟檢方「溝通」,對「會影響社會觀感」的敏感案件,希望檢方的上訴書內容能寫得更完整一點,避免誤導社會大眾。 彰化縣蔡姓男子被控混在搶購女性內衣廠拍的場合,趁亂對一名婦人襲胸10秒,去年8月間,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無罪,社會譁然。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司法院刑事廳長官去電關切,表示案件判有罪或無罪由法官獨立決定,外界無從置喙或變更,但有關判決書的文字用語,院方可以建議法官作適當的修飾,以免引發議論。 事後傳出,彰化地方法院決定過濾判決書,但當時書記官長陳雪芬否認,低調回應說,是有人建議比照台中等地方法院作些過濾,但該法院不會這樣做。 襲胸案的餘波仍盪漾,又發生廖姓男子半夜舌吻熟睡中的未成年乾女兒,彰化地院又判無罪。上月26日,彰化檢方提出上訴,新聞媒體報導後,又是一片批判聲,司法院刑事廳長官又去電關切。 當新聞媒體納悶不見舌吻案的一審判決書時,竟傳出彰化地院派人到彰化地檢署,拜託今後對敏感案件的上訴書,不要提供給媒體報導,更引來議論。有法界人士嘲諷說,「彰化地院乾脆不准檢方上訴,一切就搞定了。」 【2008/07/07 聯合晚報╱記者何炯榮/彰化報導】 ~~~~~~~~~~~~~~~~~~~~~~~~~~~~~~~~~~~~~~~~~~~~~~~~~~~~~~~~~~~~~~~~~~~ 彰化地院最近接連出現有關的舌吻、襲胸案件獲判無罪,引發婦女團體強烈指責,甚至司法院也介入關切,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上午表示,刑事廳確實是有打電話了解,但是請該院的院長,適時對外向媒體說明,司法院對於承審法官基於個案法律見解,本於法律的確信所作成的判決,一向都會予以尊重。 劉令祺表示,彰化地院有關襲胸10秒、舌吻5秒的無罪判決,基於尊重法官獨立審的立場,司法院只能尊重,由於本案引發社會關注,刑事廳特地打電話給該院的院長,希望彰化地院能夠適時向外界說明,讓民眾了解這是法官對個案的法律見解,對於如有不服判決,仍然可以上訴進行審級救濟。 【2008/07/07 聯合晚報 /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 冷眼集》法律腦袋鴕鳥行徑 彰化地院刑事合議庭的法官,對襲胸、舌吻的犯行,一再作出顛覆一般人認知的判決,是要肯定這些法官無畏千夫所指,捍衛依法論法的勇氣?還是要指責法官只會「照文讀字」,死背六法全書,背離人民對法律的感情與信賴? 其實近年來,類似的爭議判決,其他地方法院也常見,一審的法官到底在想什麼?追根究底,有人認為是制度出了問題。 司法院繼落實獨立審判後,7年前再推動「民、刑分流」制度,希望法官在民、刑事實務作選擇,藉長期審判同類型案件,累積經驗,增長專業知識,提高裁判品質,保障當事人權益。 結果呢?目前一審法院普遍是「老鳥吃定菜鳥」及「菜鳥不鳥老鳥」,因為民事案件沒有面對人犯的壓力,不少資深法官有缺就往民事庭鑽;結果刑事庭就出現不少很會讀書,卻不食人間煙火的年輕法官,即使是審判長,也沒幾年資歷。 刑庭失去經驗傳承和守門人,三個「諸葛亮」合議的法律見解與判決,常叫人拍案驚奇。以襲胸案判決為例,一審無罪的理由,早被二審廢棄,並改判有罪確定,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顯然不服二審「學長」的法律見解,再度挑戰,結果引來一片撻伐,但法官與其抱怨新聞媒體不知法官難為,不如面對問題檢討。 法界人士認為,法律不僅是科刑,懲奸罰惡,也有教育功能。法官獨立審判,不能自外於社會,除具備法學專業,也要有生活經驗,有傳承才能減少錯誤,判決才會貼近人民的思維,司法院也該檢討民刑分流制度了。 【2008/07/07 聯合晚報╱記者何炯榮/特稿報】
賣屋隱瞞凶宅 判退87萬元
女子張荔荔去年以六百多萬元,將北市民生東路九樓房屋賣給婦人鄭陳罕,不僅隱瞞房客跳樓自殺,還辯稱「屍體不在屋內不算凶宅」,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屋有人跳樓死在屋外仍屬凶宅,張女刻意隱瞞要負瑕疵責任,昨判張女要退給鄭婦一成半房價近八十七萬元。 辯屍體不在屋內 鄭陳罕的女兒鄭芳燕昨不滿表示:「買屋前曾問張荔荔,房子是否出過事?她只說房子很好,交屋當天鄰居告知曾有房客跳樓自殺,全家人都很生氣,後來想到她連死者用過的床墊、家具都要賣,就覺得毛毛的。」張女的律師阮慶文昨僅回應,一切等收到判決後再說。 這起凶宅買賣糾紛發生在去年七月,鄭陳罕因丈夫年老坐輪椅,於是和兒女一起找房子。她們因為張荔荔的九樓房子有電梯,而且張女說:「房子整理過並附家具,交屋後會送一把筷子增添喜氣。」雙方最後以六百一十八萬元成交。 沒想到,七月底交屋當天,鄭芳燕從鄰居處得知房屋曾有人自殺,詢問張荔荔後,張女才坦承交屋前四個月,房客從房間窗戶跳樓自殺,但表明不可能買回。鄭家不滿張女惡意欺瞞房客自殺,不僅拒付尾款五十八萬餘元,還要求退三成房價。 離譜的是,張荔荔還辯稱,房客跳樓自殺,身體跳出即脫離室內不在屋內,不算凶宅,還批判鑑價報告,認為不能依台灣民間習俗「自殺冤魂會停留在室內」認定凶宅。但法官認為,凶宅認定不以是否死在屋內為要件,張女房客在屋內跳樓就是凶宅,而張女刻意隱瞞即構成交易瑕疵,因此審酌鑑價報告判房屋應減價一成半近八十七萬元,扣除鄭家未付尾款,張女還要退二十八萬餘元。 <2008年07月04日蘋果日報【張欽╱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