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彙整:八月 2008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法罰1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於本(20)日第876次委員會議決議,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臍帶血儲存廣告刊載「全程密閉式VS開放式」比較表及「臍帶血保存系統大評比」比較表,就其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生寶公司亦就臍帶血儲存廣告刊載「全程密閉式VS開放式」比較表、「臍帶血保存系統大評比」比較表、「附加專案大評比」比較表及「臍帶血銀行超級比一比」比較表,就被比較對象所提供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顯失公平之表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命渠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生寶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生寶公司於該公司95年4月出版之「臍福雜誌」就全程密閉式與開放式(即採血袋與試管)之儲存方式進行各項比較,其中針對試管與血袋儲存之「全程密閉式VS開放式」比較表,就自身表示「全程密閉式」、「污染率低」;「臍帶血保存系統大評比」比較表,就自身表示「儲存穩定性★★★★★」、「短暫熱效應無」、「幹細胞活性不影響」、「風險電腦全自動操作失誤性低,當電腦無法操作時,可改人工方式」等,因無法由廣告得知案關表示之依據、或無從得知其評比之方式與標準以及無相關數據資料顯示案關表示之真實性,生寶公司就其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另生寶公司亦於前揭「臍福雜誌」刊登「全程密閉式VS開放式」比較表就其他業者為「開放式」表示及「污染率高」與「細胞回收率低」;「臍帶血保存系統大評比」比較表就其他業者表示「儲存穩定性★」、「短暫熱效應非常大(受上百次試管存取之影響)」、「幹細胞活性影響嚴重」、「風險人工操作,失誤性最高(上百次試管集中式儲存)」;「臍福雜誌」以及「愛的承諾來自理性的選擇」廣告小冊之「附加專案大評比」比較表就其他業者表示「免費全球協尋 無」、「不提供HLA typing檢驗報告」、「使用時還須支付一袋七萬元以上的費用,卻無法真正享受專案實質利益」;「臍帶血銀行超級比一比」比較表就其他業者表示「市佔率?﹪」、「儲存設備人工掀蓋式儲存槽溫度變化大,影響細胞活性」、「專業認證AABB美國私人血庫協會」、「合約……,20年後另訂新約,合約內容?賠償金額模糊?」、「檢驗報告單內容含混不清數字不明確」、「永續經營?」等,因無法從案關廣告中得知宣稱或評比之依據、或對他事業確實提供之服務表示「無」或須另加費用等,生寶公司對於被比較對象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生寶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上開違法行為,並生寶公司違反公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部分,處50萬元罰鍰;另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處50萬元罰鍰,總計處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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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平法罰1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於本(20)日第876次委員會議決議,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聯公司)於「小S儲存的訊聯第二寶」廣告傳單、「超級比一比」廣告傳單、「訊聯生技產品手冊」就其所提供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訊聯公司亦於「超級比一比」廣告傳單、「訊聯生技產品手冊」,就被比較對象所提供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顯失公平之表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命渠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訊聯公司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訊聯公司於該公司出資製作之「小S儲存的訊聯第二寶」廣告表示「獲國家級『主導性產品計劃』肯定……」,「超級比一比」廣告傳單比較表中,就該公司「是否有國家做背書」表示「有(經濟部)」、就該公司之「儲存」表示「分離檢測後儲存(白血球幹細胞之族群)純度較好」,於「訊聯生技產品手冊」末頁表示「我的第二個寶-臍帶連國家都支持」、第21頁「污染率」表示「訊聯擁有無塵、無菌…污染率低於業界標準」、第31頁Q7「…污染率遠低於同業…」,第20頁智慧型穩定儲存槽「風險」表示「無」、第27頁「專業認證與報告」 CAP表示「ˇ」等,因案關表示已使人誤認訊聯公司之研發與相關應用技術等已獲得經濟部之認可、或無法由案關表示得知其依據、或因訊聯公司無法提供客觀且具公信力之數據資料、或對尚未獲得之認證表示已取得等,就其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另訊聯公司亦於「超級比一比」廣告傳單「抗凍管&血袋」就「×寶」表示「血袋(從以前至今並無文獻可證明其儲存年限)只能用一次」、「公益血庫」表示「需另付費1萬元買(寶護家族)才可進生寶公益庫搜尋」、「是否擁有龐大搜尋網」表示「1.×寶公益庫(須額外付費)……」、「家人需使用幹細胞時,是否免費協助全球搜尋」表示「存戶需付搜尋費給配對中心」、「全方位技術提供」表示「?」、「解凍報告」表示「並沒有提供解凍報告(故無法得知其儲存品質與狀況)」、訊聯生技產品手冊第20頁就機械手臂儲存槽之「使用年限」表示「約8~9年」、「風險」表示「槽內溫度不恆定,影響幹細胞活性」、「使用單位」表示「公捐臍血庫」、第21頁就血袋之「使用單位」表示「公益臍帶血庫」、第31頁Q5表示「機械故障風險大,甚至影響臍帶血的活性……」,因無法從案關廣告中得知宣稱或評比之依據、或對他事業確實提供之服務表示不實或以廣告用語使人誤認他事業提供之服務內容等,對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訊聯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上開違法行為,並就訊聯公司違反公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部分,處50萬元罰鍰;另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處50萬元罰鍰,總計處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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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士林建設於銷售「摩納哥」建案廣告不實罰3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3)日第875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士林公司)於銷售「摩納哥」建案廣告刊登「凱撒溫泉湯屋館」、「涵碧館」、「沐蘭館」、「雲荷館」、「麗池溫泉SPA區」等語,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如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能力、法令之規定等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明知或可得知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或雖與廣告相符,卻違反法令之規定,其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甲士林公司於銷售廣告刊登「凱撒溫泉湯屋館」、「涵碧館」、「沐蘭館」、「雲荷館」、「溫泉SPA」等語,惟查前揭溫泉設施區域於案關建案建造執照平面圖上,原設計規劃為停車空間,此情顯與廣告表示溫泉水池設施不符。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休閒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是以本案廣告之表示,足以使人誤認上開停車空間設置溫泉水池設施,可供住戶合法休閒使用,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甲士林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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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興富發罰300萬元、大華建設及甲山林各罰1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6)日第874次委員會議決議,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富發公司)、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建設公司)及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山林公司)於「信義香榭Gallery」建案廣告,宣稱「近1千坪亞馬森花園」及「60米迴車廣場」等,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興富發公司新臺幣300萬元、大華建設公司150萬元及甲山林公司1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近1千坪亞馬森花園」一詞,依一般消費者對其文義解釋之理解,應是指建案中某個特定花園區域之意旨,但據興富發公司等表示,本案廣告是以「亞馬森花園」為主題設計理念,故「近1千坪亞馬森花園」是指整體基地之坪數,而本案廣告全冊,均未見就所謂「亞馬森花園」為上述意涵之表示,消費者無法知悉該用語是代表整體基地坪數之意旨。又本案廣告於前頁另繪有「一樓平面彩繪參考圖」,將整體基地化分為15個區域,其中編號15即為建案西側名為「亞馬森涵氧花園」之區域,雖「亞馬森花園」與「亞馬森涵氧花園」有2字之差,然其所使用之「亞馬森」特取名稱完全相同,消費者於對照廣告前後用語之際,亦極易將兩者產生聯結,而認為所謂「近1千坪亞馬森花園」即為前頁編號15所指「亞馬森涵氧花園」之區域,惟實際上該西側花園面積僅約二百坪,與廣告所稱「近1千坪之亞馬森花園」差異甚鉅,該等表示顯與事實有所不符,其差異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所謂「60米迴車廣場」是指建案東側以整體建築物退縮之設計,提供60米寬之廣場供迴車使用,廣告並繪有1樓外門廳之廣場示意圖及車輛停放於廣場中,顯示門廳前廣場可提供車輛迴車之用途,足使消費者認系爭廣場可合法供車輛迴車使用。惟據臺北市政府表示,基地東側松德路口則設置人行動線主入口,並無核准迴車使用;且該廣場之使用用途為「指定廣場式開放空間」,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第二次通盤檢討)」等規定,該空間應全天開放供民眾使用,不得作為車輛迴車使用,且無法變更作為其他用途。至「消防救災專用區檢討圖」所示之「消防車救災通道」,僅是供緊急消防救災時使用。是前揭表示亦與事實不符,足堪認定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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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稅務爭訟 司法院開四菜單

司法院長賴英照積極推動稅務爭訟改革,針對稅務訴訟最常遇到的問題,擬定規避租稅、推計利息等四大議題,邀請賦稅署長許虞哲、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等官員與專家學者,將在18日進行座談,研究具體的修法計畫。 賴英照關注行政訴訟案件中,稅務案件占了一半的「異狀」,他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一定要從源頭修正容易發生爭議的法律條文,才能有效減少稅務爭訟。 司法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代理廳長許金釵表示,雖然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由選擇節稅方法,降低稅負,但有些人卻透過非常複雜、迂迴的方式惡意避稅,例如有些公司為了分配盈餘給股東,先增資、再減資,透過現金收回股票的方式,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司法院希望可以把「實質課稅精神」增訂在稅捐稽徵法中,明文禁止避稅。 許金釵指出,司法院的立場,是從審判角度提供意見,法官常在審案時發現,很多糾紛是因為法律不明確,使得人民的期待與行政處分有落差,導致稅務訴訟案件居高不下,但事後救濟總是與人民感受相違,從根本來解決,才能讓人民信服。 去年底,賴英照指示行懲廳召開諮詢會議,邀集各級行政法院法官提供意見,整理出「租稅規避案件中補稅與裁罰的問題」、「推計課稅案件中裁罰問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實務問題」與「稅捐違章裁量問題」等四項最常發生爭訟的專題,委託學者研究原因,4月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 目前稅捐機關對於公司無償借給股東、董事或監察人資金,依查核準則用台銀的放款利率算利息,但查核準則並非法律,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虞,司法院建議研擬所得稅法,改用較低的銀行平均存款利率計算,並擴充免設算利息的財產犯罪範圍,以求公平。 針對稅捐機關對漏稅行為罰款不一,裁量幅度沒有明確依據,以及很多民眾將已經定讞的行政訴訟案件,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申請退稅,造成同一事實兩度訴訟,浪費當事人時間金錢與司法資源,司法院也分別提出修法建議,希望財政部能把漏洞補起來。   【2008/08/04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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