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進修課程講義

網路交友法律問題之案例研討

    大    綱   壹、網路交友之主要法律規範 貳、「釣魚」辦案:誘捕偵查或陷害教唆之爭議案例 參、網路留言究否屬性交易訊息之爭議案例 肆、網路留言不處罰之案例 伍、網路援交之處罰態樣 陸、衍生問題__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易罪之案例 柒、衍生問題__網路誹謗之案例 捌、衍生問題__張貼或轉寄親密照之案例         壹、網路交友之主要法律規範: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 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貳、「釣魚」辦案:誘捕偵查或陷害教唆之爭議案例: 一、「誘捕偵查」或「陷害教唆」之區別:         1.合法的「誘捕偵查」:    行為人本身已依其犯意實行犯罪再由警察加以誘捕        2.違法的「陷害教唆」:    警察引誘或教唆本無意犯罪之人起意犯罪       3.違法效果:         採證不具證據能力、行為人欠缺犯意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          … 繼續閱讀

發表於 進修課程講義 | 迴響已關閉